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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扶贫资金有多少(安徽省农村扶贫项目有哪些)

2022-10-01 15:25:26助学扶贫2

1. 安徽省农村扶贫项目有哪些

健康脱贫兜底“351”

  20xx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一)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二)保障政策。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限额内门诊费用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三)资金结算。贫困人口医药费用“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出院时,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以及个人自付费用。贫困人口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资金由医疗机构垫付。贫困人口在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合规医药费用,回参保地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通过“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结算。个人只需承担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医保管理经办机构垫付。

  医疗保障“180”

  在“三保障一兜底”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保障待遇,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贫困人口中的慢性病患者,包括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患者,具体病种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确定。

  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以下简称“180”补充医保)。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180”补充医保由基本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纳入贫困人口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范围,实行省内就诊即时结报。进一步完善依托于新农合的“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启用系统预留的“其它补偿”接口,专门用于贫困人口补充医保数据传输和费用核算,实现政府兜底保障和“180”补充医保同步精准核算结报。

  “180”补充医保报销费用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1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前贫困慢性病患者已经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期间由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要予以补报。

2. 安徽省农村扶贫项目有哪些地方

①易地搬迁贫困户

易地搬迁的贫困户可以享受政府发放的补助款,各地的政策略有差异。以贵州为例,对于已建档的贫困户,人均搬迁住房补助是2万元。

②跨省务工贫困户

跨省务工可以享受交通补贴,需要每年进行申请,通常能拿到普通列车硬座车票票价80%的补贴。

③带动脱贫的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带动当地产业脱贫的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农企、合作社等,也可以申报扶贫补贴,申报的具体项目有产业扶贫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贫困户产业创业项目、贫困户产业扶贫项目等,补贴资金一般在50万到200万之间。

④待就业贫困人口

为了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同时推进退耕还林,2017年国家将安排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招聘人数计划为20万,让贫困人员在本地就业。

⑤建档贫困人口中的9类大病患者

对于贫困人口中以下9种大病的患者,国家将展开专项救治:胃癌、结肠癌、食管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罹患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

救治对象包括经卫生计生委核实的贫困建档人口,或民政部门核实的特困户、低保户。

实施范围:目前主要在贵州、四川、江西、河南、安徽、山西、陕西、宁夏8个地区,后续扩大实施范围。

⑥缴纳了新农合的农户

基本医疗补助每人每年45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报销比例50%、住院报销75%,并且还可以再新农合报销后,再通过大病保险继续报销10%到15%。

⑦读技校的贫困学生

对于有贫困证的学生,可以凭技校入学通知书到村委会办理手续,每年补贴3000元。

3. 安徽扶贫十大工程

庐江县退役军人抗洪抢险突击一分队

退役不褪色的抗洪抢险突击队

江万永

攻坚路上勇于创新的扶贫干部

施咏康

用生命践行初心使命的先锋模范

杨秋菊

带领乡亲巧手编织幸福梦的“巾帼标兵”

孙浩

扎根乡村20年的教书育人楷模

戴清

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的耄耋老兵

赵波 张秀丽

为生命接力续航的“最美夫妻”

刘通

5G时代通信领域的领跑者

胡郁

助力中国人工智能的最美科技工作者

周福红

“把论文写在大地上”的科技兴农带头人

4. 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贫困户住院不用交押金。萊垍頭條

只有在出院时一次性结算所花费的费用,因为贫困户住院报销的比例非常的高,而且贫困户本来就贫穷,所以对其住院进行照顾。垍頭條萊

贫困人口病人与医院结清个人费用后凭结账处出具的“出院通知单”,由主管医生在《安徽省健康脱贫工程医疗服务》证上填写病人本次就诊信息,将收取的病人身份证(农合病人身份证即为医保卡)、医保卡和健康脱贫工程医疗服务证退还给病人。條萊垍頭

5. 安徽省有扶贫开发任务的70个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办〔2015〕26号)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

第二条 高校应届毕业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政策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含叶集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县级以下(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具体为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上级部门常住乡镇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单位。以及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及各类艰苦行业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对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服务期间,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照助学贷款合同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或服务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3年以上就业协议(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

(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向就业单位递交经高校审核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由就业单位对学生服务年限及工作表现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退还学生。每年8月底前,由学生本人递交就业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

(三)县级教育部门对学生提交《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于9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偿资金申请。省级财政于11月30日前下达补偿资金。

(五)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经费指标后,根据审核通过的发放明细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

(六)申请学费补偿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1.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2.毕业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3.学校和就业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原件;

4.就业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2份供存档);

5.在基层企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第十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建立与就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制度,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建立完整准确的补偿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与基层单位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补偿对象的工作情况,并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学费补偿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面向本辖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补偿资金由县(市、区)统筹安排。

6. 安徽省农村扶贫项目有哪些补贴

安徽省独生子女证的补贴政策是

一、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二、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7. 安徽省扶贫县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 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8. 安徽省扶贫开发

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在2020年享受,有政府代缴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产业扶贫补助,易地搬迁补助,危房改造补助,有的地方还有光伏补助,教育补助等。

9. 安徽省农村扶贫项目有哪些项目

安徽扶贫三个紧盯是紧盯着贫困地区,紧跟着贫困农民紧盯着贫困嗯项目。

10. 安徽省旅游扶贫重点村

.西递村: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位于安徽省黟县东南部,亚热带季风气候,这个古村落2017年的时候荣获2017名村影响力排行榜300佳。著名景点有西递古村落,这里的饮食属于徽州菜系,特色美食有腊八粥和石头馃、苞芦松。

3、2.宏村: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宏村,安徽省黄山市黟县辖镇,是国家首批12个历史文化名村之一,这里保存完好的明清民居140余幢,著名景点有南湖春晓和书院诵读以及月沼风荷、牛肠水圳、双溪映碧、亭前古树,雷岗夕照等。自然资源丰富矿产资源有建筑用砂、饰面用花岗岩等。野生动物有野猪和野山羊以及野兔、松鼠等。

4、3.渔梁村: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渔梁村主要的特色体现在自然环境景观,2005年的时候入选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如果去安徽歙县旅游,那必游景点是渔梁坝和渔梁古街以及渔梁驿等。

5、4.江村:安徽省旌德县白地镇江村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也是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著名旅游景点有父子进士坊和江氏宗祠以及明孝子江文昌公祠、溥公祠、江村老街等是一个有着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美丽村落。

6、5.唐模村: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唐模村,是安徽十大名村之一。国家5A级旅游风景区,是安徽省一个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人文特色和古园林特色的美丽村落。曾被誉为中国水口园林第一村。

7、6.棠樾村:安徽省歙县郑村镇棠樾村,是鲍氏村落,历代以经商为生。也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之一,主要建筑有鲍灿孝行坊、鲍文渊继吴氏节孝坊、乐善好施坊、慈孝里坊、鲍逢昌孝子坊等。棠樾牌坊群看起来非常的壮观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8、7.屏山村: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屏山村是一个非常美丽的古村落,典型的江南水乡村落。这个千年古村的名字的由来是村北有座状如屏风的高山。风景名胜有大仙峰美茶。

9、8.呈坎村: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呈坎镇呈坎村是一个非常美丽的古村落,被称为美丽的自然风光与徽派文化艺术结合的典范。这个古村落保存了完好的明代建筑群,三街九十九巷、长春社、宝纶阁等。

10、9.查济村: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查济村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4A级景区等。这里保存了我国现存规模最大的明清古村落。旅游景点有走马楼、二甲祠、如松塔等。

11、10.南屏村:安徽省黟县碧阳镇南屏村是一个拥有千年历史,规模庞大的古村落。这里有近三百多座明清古建筑,来这样游玩主要景点是南屏村古建筑群,其中包括穆贤堂、冰凌阁、南薰别墅、叶氏宗祠等这个村是安徽十大名村之一。

11. 安徽省十大扶贫工程包括什么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那么安徽大病救助有哪些政策规定呢?安徽大病救助报销比例及报销范围是什么?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2020年安徽大病救助范围申请条件及保险比例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资助困难群众参合参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问题。


三、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救助范围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当地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办理,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五、救助标准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封顶线)。原则上,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可适当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实施。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再次救助。


六、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结合本地实际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参保资金。当年年度内应及时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合参保工作。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三)规范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七、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各地要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贫困人口综合医保、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定点

或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规范医疗救助台账,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八、基金筹集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市、县级财政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基金。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基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基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有关金融机构领取。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基金总量10%的地区,省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基金补助额度。


(四)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对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发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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