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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扶贫成效(安徽省农村扶贫项目有哪些)

2022-12-18 07:40:19助学扶贫2

1. 安徽省农村扶贫项目有哪些

每月补贴: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1、每月补贴。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养老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3、专项补贴。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4、扶贫帮助。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2. 安徽扶贫农产品

安徽的主要产业是农产品生产、工业和消费品零售业。

2018年,安徽省粮食种植面积7316.3千公顷。油料种植面积520.2千公顷,增加1.9千公顷。棉花种植面积86.3千公顷,减少1.8千公顷。蔬菜种植面积652.2千公顷,增加24千公顷。稻渔综合种养面积160万亩,增长77.8%。净增“三品一标”农产品1114个。

2018年,安徽省的工业结构持续优化,全年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22.6%;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长16.1%,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29.5%,2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工业总产值增长16.6%。

3. 安徽省农村扶贫项目有哪些项目

有扶贫任务省份分别有西藏自治区、贵州省、甘肃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南省、安徽省、湖北省、山西省、青海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海南省和江西省等22个省。 西藏自治区(贫困县69个):堆龙德庆区、达孜区、林周县、尼木县、当雄县、曲水县、墨竹工卡县、桑珠孜区、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 仲巴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察雅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江达县、贡觉县、丁青县、八宿县、类乌齐县、米林县、墨脱县、察隅县、波密县、朗县。

4. 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选派帮扶干部管理,根据中央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统一从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和中央驻皖等单位中选派到贫困村任职的选派帮扶干部。

第三条 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工作在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扶贫部门配合,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成立选派帮扶干部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省选派协调办,与省选派办合署),在省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省选派协调办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级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由选派帮扶干部组成扶贫工作队,成员不少于3人,第一书记兼任扶贫工作队长,党员副队长可任村党组织副书记。

第五条 第一书记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以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为总抓手,认真履行中组部关于选派第一书记“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四项职责任务。

第六条 扶贫工作队长负责工作队自身管理,明确队内分工,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扎实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扶贫工作队成员协助第一书记履行脱贫攻坚职责,配合做好各项工作。扶贫工作队团结带领村“两委”,重点抓好脱贫攻坚工作: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及省委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进转变观念,激发内生动力。

(二)精准掌握扶贫对象。领导好贫困村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根据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贫困村贫困户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坚决杜绝“两该两不该”现象,确保扶贫对象精准。

(三)制定扶贫脱贫计划。根据贫困村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贫困户脱贫计划,督促指导落实,确保贫困村如期出列、贫困户按期脱贫。

(四)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推动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资金落地,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因户施策实施精准帮扶,促进贫困户持续增收稳定脱贫。借鉴运用“塘约经验”,积极推进“三变”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努力做到村有主导产业、户有致富门路。

(五)推进民生工程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生活用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提升贫困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群众文化生活水平。

(六)协调落实结对帮扶。配合落实单位帮扶包保责任机制,组织协调帮扶单位干部联系贫困户。积极争取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七条 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选派帮扶干部到村任职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在村任职期间,每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1周。

第八条 教育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讲求方法,注重实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围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脱贫攻坚等科学安排教学内容。

第九条 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选派帮扶干部本人或任职村收取培训费用。培训可组织到先发地区参观学习。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选派帮扶干部在村工作期间,不承担帮扶单位工作,原人事关系不变,党组织关系转到村。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各级选派协调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帮扶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制度。选派帮扶干部原则上要吃住在村,坚持工作日在岗。因选派帮扶、村级事务、会议培训等外出的,经乡镇党委认定,计入在岗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请销假制度。选派帮扶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报乡镇党委审批,并报县(市、区,下同)选派协调办备案;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报县选派协调办审批;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报市选派协调办审批;请假15天以上的,报省选派协调办审批。选派帮扶干部年休假要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帮扶单位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准假单位要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查岗制度。各级选派协调办等在实地走访、电话查询等基础上,注重运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岗,查岗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无故脱岗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一个月无故脱岗3次或一次无故脱岗3天的,向帮扶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日志制度。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选派帮扶干部工作日志本,选派帮扶干部认真记录每天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双月报制度。选派帮扶干部每2个月填写一次工作情况报表,经乡镇党委审核后,报县选派协调办审阅备案,并报送帮扶单位,市选派协调办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工作例会制度。市、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工作。县选派协调办每季度召开1次选派帮扶干部会议,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督查制度。各级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帮扶工作至少进行1次集中督查。各级选派协调办要结合有关工作进行督查暗访,了解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制度。教育引导选派帮扶干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认真执行“六要六不要”规定,确保交通和食宿安全。以县为单位建立选派帮扶干部安全责任制,对因认识不到位、安全要求不落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帮扶工作发生重大问题或选派帮扶干部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省选派协调办,对缓报、瞒报、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正常调整制度。选派帮扶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出现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跨省跨市变动工作岗位、辞职等情形的,可按程序正常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召回制度。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工作中履职不力、打不开局面、干部群众反映较差,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等情形的,由同级组织部门责令帮扶单位召回,5个工作日内重新改派到位,并报省选派协调办审批备案。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选派帮扶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共性考核与个性考核相结合,探索推行量化积分考核,确保考准考实。考核工作由省选派协调办统一部署,市、县选派协调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由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乡镇党委提出建议,市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省选派协调办审定。扶贫工作队成员考核等次要听取第一书记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选派帮扶干部考核等次要通过一定形式在所任职村公示,并向乡镇党委和帮扶单位通报。考核结果要向本人反馈。扶贫工作队或帮扶干部每年要在本单位年度述职大会上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考核组长责任制,对考核结果出现失真失实的,要追究组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选派帮扶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其在帮扶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同类别选派帮扶干部总数的35%,且不占帮扶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组织部门建立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档案,全面反映选派帮扶干部在村任职期间工作表现、考核及奖惩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在村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符合条件的选派帮扶干部,优先提拔使用、评聘职称、晋升职级。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及时约谈选派帮扶干部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帮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按要求召回,召回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按分级管理原则,各级组织部门要对选派帮扶干部考核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为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扶贫工作队安排10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扶贫工作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在任职村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扶贫工作队每年办公经费3万元。其中,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皖北三市九县、大别山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开发片区县工作队的办公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工作队办公经费按2∶2∶1的比例,由省市县财政承担。办公经费由县选派协调办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公务邮寄,以及统一组织或经批准的会议培训、外出考察差旅费等。

第三十一条 选派帮扶干部在村任职期间保留原单位编制、职务和身份,享受原单位同级人员同等待遇,定编定岗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已经退休、自愿在村工作的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给予帮扶单位在岗同级人员经济待遇。

第三十二条 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由帮扶单位发放生活补助和往返交通费。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按月发放,租住民房费用由帮扶单位据实解决。选派帮扶干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交通费,分段予以报销(原则上每月往返不超过4次,一往一返计一次),其中,居住地到任职村所在乡镇往返路程可采取“据实报销”或“定额包干”,即可按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票据实报销,也可按城市间和县城到乡镇客运票价最高标准定额包干;乡镇到村根据实际公里数,按每公里1元标准核算,乡镇到村按公里数计算部分,由帮扶单位根据实际测算予以负担。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交通补助与原单位车补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三条 帮扶单位要加强与选派帮扶干部联系,每季度听取1次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在村开展工作。帮扶单位要会同乡镇党委妥善做好选派帮扶干部在村工作生活等安排。选派帮扶干部原则上在原单位体检,也可参加由县选派协调办每年统一组织的体检。县选派协调办要为选派帮扶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要注重选树先进典型,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选派帮扶干部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选派帮扶干部任期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评比表彰一批优秀选派帮扶干部标兵、优秀帮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由全省统一选派到村任职的第一书记管理和保障等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4日起施行。《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选派办字〔2010〕1号)和《安徽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办〔2014〕103号)同时废止。

5. 安徽省旅游扶贫重点村

1 丫木脚古村

美好乡村丫木脚村,坐落于何湾镇西部,丫山花海石林脚下,倚山傍水,景色宜人。山峰耸立,云雾迷朦,小河环绕,三泉(双龙井、海龙洞、龙井)汇成,常年不憩,水质清清,河边泉眼,相依相通,水温不同,其状若镜,掬捧可饮。

2 官园古村

南陵县何湾镇街道旁侧,座落着一个名叫官园的村。这座100多户人家的山村依山傍水,房屋相依毗连,高低错落有致,远远望去粉墙黛瓦,较好地保存着皖南山区的民居古建特色。

3 弋江古镇

弋江古镇位于芜湖市南陵县,始于西汉,晋唐以来商贾聚集,集贸经济繁荣,成为皖南商埠重镇,距今一千多年历史。那些临河而建,傍桥而建,逶迤绵长的河堤都是明清时代的建筑、透出江南水乡古远的韵味。

4 峨桥古镇

峨桥古镇,历经唐、宋、元、明、清等朝代,距今已有1800 余年历史,自明清以来,峨桥因漳河舟楫之利,众贾云集,商埠繁荣。以“不是茶乡,胜似茶乡”而享誉海内外。

5 西河古镇

西河镇位于芜湖县红杨镇境内,东濒青弋江。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江南水乡古镇。其西河老街得名于明洪武年间,距今已有700余年历史。

6 鸠兹古镇

“鸠兹”是安徽省芜湖市的象征。古时芜湖地势低洼,是遍生“芜藻”的浅水湖,盛产鱼类,鸠鸟兹生,故名“鸠兹”。

7 开城古镇

唐武德三年开城建县,同时有了横跨河东河西的三孔巨石拱桥。桥名即为地名,亦是古镇一千五百多年历史的见证。

8 襄安古镇

襄安镇位于无为县西南,至今已有1800多年的历史,地理位置优越,水陆交通便利,数千年来一直是无为镇首镇。

9 黄姑古寨

原名黄姑闸,也称黄姑寨,地处无为县西南边境的蜀山镇,与庐江白湖镇相邻,距今至少有1100多年历史。依水而建,始于唐末盛于明末衰于清初,至今除了几处零散的现代民居建筑外,更存一种古老气息。

谈到黄姑古镇,不能不说她具有传奇色彩的镇名由来。传说历史上黄姑人为了纪念一名叫黄姑的非凡奇女子在此扎寨并使原本荒凉的土地成为集镇,而给小镇取名黄姑寨。

10 风河古村

风河村位于无为县无城镇北部,濒临西河。境内的黄金塔历经千年,巍然屹立于西河之畔,是安徽省年代最早的古塔建筑。

11 后沙古村

后沙村位于芜湖县陶辛镇西南角,是芜湖十景之一“陶辛水韵”唯一的陆上入口。

12 胡湾古村

胡湾村位于芜湖县陶辛镇的南部边缘,是一个远离城镇的江南水乡为胡姓聚居地。

6. 安徽省农村扶贫项目有哪些政策

雨露计划是一项由扶贫部门通过资助、引导农村贫困户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扶贫对象的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扶贫培训计划。

雨露计划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

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2020年参加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不含当年本科预科新生)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学籍的新生符合补助条件。在享受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属于未脱贫户、2016年以来脱贫户和脱贫监测户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新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人;属于2014、2015年退出户(不含脱贫监测户)的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新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人。

(二)职业学历教育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中,2020年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符合补助条件。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内,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属于未脱贫户、2016年以来脱贫户和脱贫监测户的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1500元;属于2014、2015年退出户(不含脱贫监测户)的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900元。

7. 安徽省有扶贫开发任务的70个县

阜南县辖28个乡镇、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一个农场:

鹿城镇、方集镇、中岗镇、柴集镇、新村镇、朱寨镇、柳沟镇、赵集镇、田集镇、苗集镇、黄岗镇、焦陂镇、张寨镇、王堰镇、地城镇、洪河桥镇、王家坝镇、王化镇、曹集镇、会龙镇;

王店孜乡、许堂乡、段郢乡、公桥乡、龙王乡、于集乡、老观乡、郜台乡、安徽阜南经济开发区、阜濛农场。鹿城镇为阜南县区委、县政府所在地。

阜南区位独特,历史悠久,资源丰富。是全国商品粮基地县、全国的农业(林业)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县、全省林业产业十强县,是劳务输出大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

扩展资料:

阜南县历史

阜南县在夏、商两朝属豫州;周为宋地;春秋时期归于楚;秦属泗水郡鹿上县;汉改鹿上为原鹿(治所在今公桥阮城),后被原鹿与富陂两侯国分领;三国时期隶属富陂县,晋为原鹿县;南北朝划归汝阴郡;隋、唐至五代为颍州治下,宋改颍州府为顺昌府,置焦陂(今焦陂集)、永安二镇。

元废路置省,属河南行省汝宁府颍水县(治所在今地里城),后并入颍州,明为凤阳府颍州所领;

清朝雍正二年(1724年)升颍州为直隶州,雍正十三年(1735年)升为府,原颍州改为阜阳县;民国时期为安徽省阜阳专区阜阳县之三(焦陂)、六(地城)两区辖地;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开辟阜阳南乡,建阜南县;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2月撤县后,设阜南办事处。

8. 安徽70个有扶贫任务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 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9. 安徽省农村扶贫项目有哪些补助

2021年1月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

一、市辖区含凤台县部分

1.青苗类补偿标准

①蔬菜地:2020元/亩;

②经济作物类:1300元/亩;

③粮食作物类:1185元/亩;

2.林苗类补偿标准

①零星树木

一般树木:胸径10cm以下(含10cm)15元/株、胸径11-30cm25元/株、胸径31-60cm60元/株、胸径60cm以上95元/株;

一般果树:幼树25元/株、结果初期60元/株、结果中期110元/株、结果盛期165元/株、结果衰期105元/株;

②成片林

景观林、绿化林、用材林:3000元/亩;

经果林、果园:幼苗1050元/亩、结果初期2100元/亩、结果中期3675元/亩、结果盛期5250元/亩、结果衰期2100元/亩;

特殊林:5500元/亩。

二、寿县部分

1.青苗补偿费标准

①蔬菜地:1400元/亩;

②经济作物类:1300元/亩;

③粮食作物类:1000元/亩;

2.林苗类补偿标准

①零星树木

一般树木:胸径10cm以下(含10cm)15元/株、胸径11-30cm25元/株、胸径31-60cm60元/株、胸径60cm以上95元/株;

一般果树:幼树25元/株、结果初期60元/株、结果中期110元/株、结果盛期165元/株、结果衰期105元/株;

②成片林

景观林、绿化林、用材林:3000元/亩;

经果林、果园:幼苗1050元/亩、结果初期2100元/亩、结果中期3675元/亩、结果盛期5250元/亩、结果衰期2100元/亩;

特殊林:5500元/亩;

注意事项:

1.零星树木指房前屋后、地边的零星树木。株距距为2米,超过密度按1棵计算。

2.成片林,指种植行数在2行以上,种植宽度≥4米且连续种植面积≥1亩的树苗。

3.树木标准(胸径)指测量树木出土1.3米处量算的直径。

4.成年树木补偿为树木的采伐、移植费用。不对树木本身价值进行补偿。补偿后树木可自行移植砍伐。

5.特殊林(花卉、苗圃)指符合成片林标准且经确为育苗地、成片地栽盆景、竹园的。可移动盆栽花卉及地栽草本花卉不予补偿。

6.林苗类涉及国家珍贵树木、重点保护树木应由林业管理部门认定,委托有关机构估价。

7.成片经果林、果园其种植密度应符合农业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种植密度达不到标准的,按零星树木标准补偿。对果树结果期的认定有争议的,委托农业、林业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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