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益生活 > 正文内容

江津区支坪镇真武社区建垃圾焚烧占,怎么赔付

2023-01-13 00:45:41公益生活1

一、江津区支坪镇真武社区建垃圾焚烧占,怎么赔付

可以申请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工建设,可以并处罚金.如果造成你的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提起诉讼。

二、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BC 解析:A项说法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B项说法正确: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应该县级政府审批作出的,所以复议被申请人是县级人民政府;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C项说法正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D项说法错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乡政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外的作出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承担相应的义务,不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而不是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因此,本题选择BC。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个什么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如重庆市对此规定: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315号

市市政委、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收费主体: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收费对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1、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主城区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范围内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单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票)据。

五、本收费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四、我经手开支的发票镇长签字后一直没给报销,我可以起诉镇政府吗

如果你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虽然镇长签字了,你也不能起诉镇政府,因为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不会立案受理的。

但是,如果你不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你就可以起诉镇政府,镇长签字就是属于书面的买卖或者服务合同,镇政府就应当支付发票款。

五、乡镇府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使用行政处罚权吗?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条例中规定了它的管理对象。没有乡镇府城管队。个人认为,处罚超出管理权限和范围。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nanba.com.cn/gysh/136141.html

返回列表

上一篇:为献爱心活动写一条校园公益广告

没有最新的文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