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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享受的权益(义工享受的权益包括)

2023-05-27 12:01:12公益话题1

1. 义工享受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5号)

《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2日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 义工享受的权益包括

义工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多见于港台,在大陆称为志愿者。

义务工作的四个特征 : 志愿性 无偿性 公益性 组织性

如何申请成为义工 :

一、义工条件:

凡年龄在 16 岁以上,志愿从事义务工作,认可并遵守义工家园的一切规章制度者均可成为义工家园大家庭的成员。

二、义工分类及申请资格:

根据义工可提供时间和兴趣爱好的不同,义工家园的义工分为自由派和快乐派,具体内容和认证资格如下:

自由派义工 :每周抽出至少2个小时浏览义工论坛并回复您的信息,您不必 参加任何一个功能组,我们会在需要您工作时在论坛中发出公告召集您参加,请根据您的可控制时间参加,活动前您必须按提示信息报名和服从管理组的分配。当你的时间可以持续宽裕时您可以申请加入快乐派。

快乐派义工 :每周可提供5小时以上的时间用于义工工作,您需要选择下列适合您的组别参加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您派定的工作。当您的工作无法达到您当组组别的标准时您可以申请转组或转入自由派。

探访调查 组义工资格 :

1、同意提交自己的真实资料(包括:真实姓名 家庭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等)。

2、做事认真,能吃苦耐劳,有时间和精力接受义工家园的委托到指定地区调查指定人资料,核实其真实情况及捐助后的跟踪调查;

3、每周至少提供三小时的时间用于义工工作,主要工作方式为书写调查报告及上网在义工论坛与其他义工讨论工作。

信息收集组义工资格 :

1、同意提交自己的真实资料(包括: 真实姓名 家庭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等)。

2、了解论坛的互动方式,熟练利用论坛方式发贴并能与其他人员交流。

3、每周至少有三小时的时间用于义工工作,主要工作方式为整理相应资料并上网在义工论坛发布信息。

4、有责任心,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及沟通能力或文档整理及文字处理能力。

宣传组义工资格 :

1、同意提交自己的真实资料(包括: 真实姓名 家庭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每周累计在线时间不低于 10 小时用于义工工作。

2、对义工家园有系统地了解,能及时解答网友疑问,引导讨论;

3、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资料整理能力,按规定在网站及义工论坛发表关于纪实报道的文章和图片。

4、有一定的组织和策划能力组织义工活动。

5、具有敏锐的洞察能力,有效采用各种方式向大众宣传我们的义工组织,汲取多方面先进的经验完善我们的义工组织。

捐助物品管理组义工资格 :

1、同意提交自己的真实资料(包括: 真实姓名 家庭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每周累计在线时间不低于 6 小时用于义工工作。

2、熟悉使用 word 、 Excel 等工作软件;

3、这个组别需要你有足够的耐心和责任心整理各种捐助物品。

财务组义工资格(暂有管理组人员兼任):

管理组义工资格 :

目前管理组人员暂时由专门人员负责,待各组别工作顺畅后由各组别推荐人选产生。

3. 义工享受的权益是什么

1、累计志愿服务时间成为个人荣誉的证明

2、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进入国家征信体系为个人信用加分

3、形成公益积分,享受志愿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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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义工有什么福利

既然是志愿者当然没有工资,是大家自愿服务,不过一些地方的志愿者可以有别的好的福利,而且一些单位的志愿者可以记录志愿时间好像也有奖励。对于一些参加时间较长、路程较远的志愿活动的志愿者会有一定的食宿和交通的补贴。

5. 义工享受的权益有哪些

《慈善法》第64条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 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 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 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65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 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 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66条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 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68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 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义工有报酬吗?

没有工资,有适当不多的补贴 。也就生活费差不多。志愿者补贴、保险。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可以打报告申请少量的补助。报告最好说明因为经济有限对所从事的志愿者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得到补助后将更有利于这项工作等等。学生当志愿者会有很多其他的优惠条件和政策,例如奖学金,分配工作就业等等!

7. 义工合法吗

   四川青少年志愿者合法。   四川青少年志愿者是学生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主动报名。然后实名注册。

   鼓励学生自愿注册成为志愿者,未成年学生注册成为志愿者需经其监护人同意。

     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开发与学生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岗位和项目。

    以校内志愿服务为主,注重校内志愿服务岗位开发;校外鼓励中小学生以社会实践的方式参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活动进行开展。

8. 义工有没有

问题提得有问题。

一般来说,志愿者是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是职业,因此志愿者是没有工资的。但是,没有工资并不等于志愿者就只干活儿不吃饭。所以从事志愿者工作,组织单位还是要发放补贴,我想,你说的工资可能就是补贴还没有拿到吧?志愿者原则上是不拿酬劳的。但是有一定的生活补助,否则志愿者生活上得不到保障,是不可持续的。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就是志愿者生活补助的发放缺乏制度约束,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纷争。起码志愿者的组织部门或机构在生活补助发放上要做到公开透明,须知公益事业要的是全透明的“玻璃箱”。

9. 义工能够提供哪些服务

志愿者证的好处主要有三个,分别是:

1、志愿者证是志愿者身份的证明,可以通过志愿者证记录、查询参与的活动以及时长。

2、志愿者的服务保障,在志愿者服务期间提供10万元意外身故、残疾、医疗保险,并且还为每名志愿者配套实名的服装。

3、志愿者证可以用于金融支付或者是爱心回馈,比如日常的消费、乘坐地铁、公交和出租车都可以使用志愿者证,并且每消费一笔,合作银行至少捐赠10分钱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10. 义工的权利和义务

1、义工的定义:义工是指在不计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和个人技术特长的人和人群。主要义务服务一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如养老院,孤寡老人,残疾人,社会救助等。

2、义工的意义:义工不仅仅是义务劳动,更是一件有意义的劳动。因为做义工不仅让你发现所做的事情对别人有利,而且对自己也很有价值。我们所做的义工工作应该是寻找生命价值的工作。

3、义工的特征:志愿性 无偿性 公益性 组织性

11. 义工有补贴吗

市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文明创建可获得300元~1000元不等的补助经费。经费补助旨在鼓励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文明创建,协助我市圆满完成《惠州市创建广东省文明镇街、文明村、文明社区测评体系任务分解一览表》的志愿服务制度化测评指标,助力我市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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