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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

2022-10-06 02:15:28扶贫行动2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

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验收合格后兑现该项资金。

1、贫困户教育补助

①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

②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4元/生/天;

③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④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2、贫困户医疗补助金

①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医疗扶贫“十免四补助”;

②在区内住院治疗目前实行的是个人医疗费用“零支付”;

③2017年贫困户免收新农合费用。

3、贫困户民政低保补助

①重点低保保障标准为220元/人/月;②一般兜底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

4、贫困户建房补助

①危旧房改造补助:C级补助1.5万元/户,D级补助2.5万元/户;

②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自愿到朝天中心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人均补助5万元;自愿在农村按统一规划自建的,人均补助2万元;

5、贫困户社保补助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一般贫困人员每人每年补助60元;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由7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3.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一般城乡居民的报销比例提高5%。

2. 扶贫户养老保险

脱贫了就需要交养老保险。

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贫困人员

2021年1月1日起,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例如:参保人每年缴费300元,政府就补贴30元,参保人当年个人账户就收入330元;参保人每年缴费800元,政府就补贴80元,参保人当年个人账户就收入880元;参保人每年缴费3000元,政府就补贴300元,参保人当年个人账户就收入3300元。也就是说,你选择的档次越高,缴得越多,政府补助就越多!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金额积累越多,到龄领取待遇时金额越多,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仍按100元缴费的,政府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二、待遇标准 

(一)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没有缴费的,2021年度每月可领取98元基础养老金;自愿补缴的,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9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在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当其具备领取条件时,每月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98元)+(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如:

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1、贫困户产业扶持补助

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验收合格后兑现该项资金。

2、贫困户教育补助

(1)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

(2)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寄宿生还可享受寄宿生补助,小 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

(3)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4)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3、贫困户医疗补助金

(1)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医疗扶贫“十免四补助”。

(2)在区内住院治疗目前实行的是个人医疗费用“零支付”。

(3)贫困户免收新农合费用。

4、贫困户民政低保补助

(1)重点低保保障标准为220元/人/月。

(2)一般兜底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

5、贫困户建房补助

(1)危旧房改造补助:C级补助1.5万元/户,D级补助2.5万元/户。

(2)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自愿到朝天中心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人均补助5万元;自愿在农村按统一规划自建的,人均补助2万元。

6、贫困户社保补助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一般贫困人员每人每年补助60元;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由7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3)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一般城乡居民的报销比例提高5%。

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总结

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习近平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同时,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

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汇报

首选是不是贫困,如果不是贫困而申请贫困,理由就是胡编乱造的,这样是不可以的,如果实际情况确实贫困,那么就实话实说,把遇到的困难表述到申请栏,投送到民政部门、社区、我们这里还有嘎查村委会等,国家在扶贫这块政策出台了很多,最好是去所在社区居委会将自己的情况汇报一下,看看自己符合哪些扶贫条件。

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村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交费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定期交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

二是不定期交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

三是一次性交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

8. 精准扶贫城乡居民养老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墓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对建档立卡60 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为其补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给予一次性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按月计发,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

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方案

2021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部署,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目标,根据《2021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工作要点》,现就开展2021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以下简称“6·30”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主题


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二、深化理论研究


1-5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关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10周年专题调研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开展新阶段“6·30”活动专题理论研究,进一步分析探讨广东社会帮扶的内涵、特色和制度建设,结合国家和我省“十四五”规划有关工作,认真谋划新阶段“6·30”活动的重要使命、主要目标、努力方向,研究“6·30”活动在乡村振兴“产、学、研、育”上的重要作用,从助力解决贫困问题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转变的实践路径,形成制度性理论成果,开创“6·30”活动工作新格局。


三、宣传发动


(一)4-6月,以抖音号、视频号、微信公众号等为基础,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构建“6·30”活动新媒体宣传矩阵,全方位、多角度、成系列发布“6·30”活动实时动态消息,深度开展舆论宣传,讲好扶贫济困、乡村振兴新故事,让全社会更多了解、信任、参与“6·30”活动。


(二)4-6月,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优势媒体,深入宣传2021年“6·30”活动主题,着力塑造一批扶贫济困先进典型,集中宣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经验成效,引导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地铁、公交等相关移动媒介作用,营造参与扶贫济困、乡村振兴的浓厚氛围。


(三)4月下旬,召开动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21年“6·30”活动工作任务,报请省委分管领导出席。


(四)4-6月,组织开展走访企业活动,成立“6·30”活动宣讲小组,进社团、进企业,点对点宣传“6·30”活动,通报“6·30”活动情况,发动企业积极参与“6·30”活动,引导企业参与乡村振兴“连片包镇”帮镇扶村行动。报请省领导带队走访部分重点企业,其他企业由省直相关部门、省级捐赠接收单位和各级党委、政府结合往年捐赠情况组织走访。


(五)5月,向全省广大社会组织发出倡议,召开重点社会组织座谈会,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扶贫济困、乡村振兴行动。


(六)6月上旬,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通报2020年“6·30”活动情况,动员发动广大社会力量积极捐赠,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行动,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出席。


(七)各级各单位按照“6·30”活动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济困活动,实现全民参与。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心捐赠项目


1.开展干部职工爱心捐赠活动。6月30日前,省直及中直驻粤各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开展爱心捐赠活动。


2.开展“学子献爱心”活动。6月份,广泛发动全省大、中、小学校和中专、技校学生参加“学子献爱心”捐赠活动。


3.开展“拥政爱民献爱心”活动。6月份,向全省驻军发出倡议,创新“双拥”工作,开展扶贫济困捐赠活动,捐赠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我省贫困老兵和参与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建设。


4.开展社区扶贫济困募捐行动。倡导广大社区居民参与“6·30”活动募捐行动,珠三角地区城市努力做到社区募捐全覆盖,其他地级市在有条件的城镇开展。


(二)开展“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行动


引导和鼓励爱心企业参与美丽乡村风貌提升、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等行动,支持整县整镇、多镇连片推进乡村振兴,鼓励支持一批大型企业“连片包镇”,重点支持我省老区苏区、民族地区(3县7乡)乡村振兴,确保一镇不少于一个企业帮扶,全面推动“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行动。


(三)开展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活动。


根据《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对2020年在“6·30”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授予红棉杯金、银、铜奖,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及网络平台上公告。鼓励各地参照省的做法开展表扬活动。


(四)隆重举办“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暨“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启动仪式。


6月30日,举办“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暨“千企帮千镇”“万企兴万村”启动仪式,为2020年度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获得者颁奖,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现场认捐。动员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帮镇兴村”行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力量。并以展板、数字媒体的形式,全面展现广东人乐善好施、热心公益的良好形象。会前省主要领导接见捐赠1000万元以上爱心企业代表和爱心人士。


(五)开展“6·30消费帮扶云上行”系列活动。


7-10月份,发挥互联网+消费帮扶平台作用,推出“6·30消费帮扶云上行”系列活动,推动消费帮扶需求与供给精准对接,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消费帮扶,助力乡村振兴。


五、活动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2021年“6·30”活动,是我省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一项重要活动,全省各级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认真总结历年活动成效经验,在活动内容与形式上要坚持守正创新,将活动成效推向新的高度,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从今年起,“6·30”活动将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开展。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全面加强市、县“6·30”活动办、捐赠资金接收单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明确属性、定位、职能,强化服务指导工作。各捐赠接收单位涉及“6·30”活动的工作要对同级“6·30”活动办负责,按照“6·30”活动相关规定,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捐赠财产管理。


各级要积极配合省“6·30”活动办建设建好“6·30”活动社会捐赠服务平台相关工作。为适应新阶段“6·30”活动的开展,省拟组织修订《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认定办法(暂行)》等制度文件,为新阶段“6·30”活动提供制度依据。新文件印发后,各级要及时组织学习,及时进行政策解读并落地落实。要全面推广使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历年捐赠统计信息,确保“6·30”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更加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化。要进一步规范开展“6·30”活动捐赠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落实“6·30”活动捐赠资金的审计整改工作。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2021年“6·30”活动情况,于7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6·30”活动办邮箱fpjkr630@163.com,联系电话:020-37289071。

1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会议

是第八个扶贫日

2014年8月29日,国务院扶贫办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全国首次"扶贫日"系列活动工作,听取各地的意见建议。会议指出,《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扶贫日"的批复》同意自2014年起,将每年的10月17日 设立为"扶贫日",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议强调,全国扶贫系统要组织动员各有关方面,按照依法合规、节俭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精心组织开展全国首次"扶贫日"活动,使之成为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和较强公信力的公益活动。

11. 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墓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对建档立卡60 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为其补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给予一次性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按月计发,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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