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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定向基金设立流程(慈善会定向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2022-09-30 22:25:25慈善赈灾2

1. 慈善会定向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方法一:通过民间助学组织机构

现在网上有很多有志愿者和义工自发成立的助学(资助贫困学生)组织。这些志愿者和义工亲自走访当地学校和贫困学生家庭获取贫困学生的资料,并审核贫困学生的真实性和详细的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还去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品性、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我们再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我们资助要求的贫困学生的标准。

方法二:通过政府官方助学机构

政府有许多助学组织,并且每个地区可能有所差别。比如红十字会,还有儿童福利院,SOS儿童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青少年基金会等,或许通过民政局进行捐款。

方法三:直接拜访贫困学生家庭

这个当然是在有时间和条件的情况下,你可以直接去贫困学生的家里去看看,再给予心灵上的温暖时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个人比较赞同第三种,当然也是在自己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2. 慈善捐款使用管理规定

一是个人向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直接对具体对象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一些基金会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没有文件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

三是“社会团体”是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过这类“组织”转赠给教育或公益事业的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

四是个人的捐赠扣除应当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应当在减除法定费用之后再减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故其扣除顺序是先扣除法定费用,后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

3. 基金会定向捐赠

方法一:通过民间助学组织机构

现在网上有很多有志愿者和义工自发成立的助学(资助贫困学生)组织。这些志愿者和义工亲自走访当地学校和贫困学生家庭获取贫困学生的资料,并审核贫困学生的真实性和详细的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还去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品性、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等。我们再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我们资助要求的贫困学生的标准。

方法二:通过政府官方助学机构

政府有许多助学组织,并且每个地区可能有所差别。比如红十字会,还有儿童福利院,SOS儿童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青少年基金会等,或许通过民政局进行捐款。

方法三:直接拜访贫困学生家庭

这个当然是在有时间和条件的情况下,你可以直接去贫困学生的家里去看看,再给予心灵上的温暖时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个人比较赞同第三种,当然也是在自己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4. 慈善会定向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

在实施定向捐赠的过程中,市慈善总会以受赠人的身份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直接将捐赠款物转交给捐赠者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款物的实际使用。 

5. 慈善定向捐赠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收到企业定向捐赠在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用来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管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

收到时记贷方,交付是记借方。新制度还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用来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项目。

非定向捐赠指的是由受赠人根据灾区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抢险救灾、救治生命、紧急采购急需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


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人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定向市慈善总会作为受赠人随时接收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的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6. 慈善基金会定向捐赠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要有以下几项:

    1,慈善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开展助老。助残助残,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救助活动,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救助活动,资助辖区内慈善公益项目建设,资助符合市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救助项目。

    2,年度支出比例。慈善总会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3,定向捐赠和冠名慈善基金。

    4,信息公开和监督。慈善总会应当将慈善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媒体上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7. 慈善总会捐赠管理办法

1、市民可到社区接收站、临时流动接收站进行捐助活动也可到各级慈善总会办公地点直接捐赠;

  2、以上单位把接收到的物品整理后送当地慈善部门;

  3、由慈善总会或相关部门进行消毒、分类、包装;

  4、经登记验收,送达救灾物资储备大库;

  5、最后由民政部门或慈善部门负责发往受援地区

8. 慈善会定向捐赠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公开募捐是指慈善组织以慈善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募集款物的行为, 募捐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募捐方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是其重要特 征。如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拍等行 为。

定向募捐则是向特定对象筹集款物的行为,募捐范围有限,募捐方式 往往是半公开甚至不公开的。 如慈善组织向当地知名企业家或在某单位 内部进行募捐的行为。

9. 慈善会定向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1、农村幸福院应同时具备居住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设置居室、伙房、餐厅、娱乐活动室、健身康复室、浴室、室外活动场、菜园等设施,配备纳凉、取暖、厨具、健身、娱乐、消防等设备器材。

2、农村幸福院应实现院内“硬化、绿化、美化、亮化”;通电、通水、通电话、通有线电视;配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刊、报纸;配有必备的食品及其它物品储藏设施,有条件的应配备冰箱、洗衣机等设备。

3、其他老人生活必需用品应逐步提高标准,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家庭标准。

4、娱乐活动室应单设,除供院内老人使用外,能满足未入住老人共享的需求。

凡年满65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疾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的本村、本社区空巢、独居、留守老人均可申请入住。

(1)申请:在老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其子女申请向本社区、村委会提出入院申请。(2)体检:入住老人到区医院、中医院或所在街镇卫生院进行体检,向社区、村委会提交体检证明。(3)签订协议:社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入住老人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由本人或子女与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书》。(4)收费:收费标准视本村经济条件而定。经济条件好的村可免费入住,经济条件一般的村根据情况交纳最低每月160元的生活费。(5)入住:通知入住老人带齐日常所需衣物等必备用品后,入住农村幸福院。(6)建档:农村幸福院建立入住老人档案,对入住申请书、协议书、体检表、户口簿复印件、照片等资料长期保存。

(三)管理。村委会(社区)是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要经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方可开工建设;农村幸福院财务和财产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建成以后的大规模改造和维修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村委会根据实际需求作出改造、维修计划和资金预算。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农村幸福院的组织领导、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幸福院的业务指导工作,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农村幸福院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政策扶持

(一)建设资金。在充分利用闲置集体资产的基础上,多方筹措建设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为:村集体资金积累、一事一议资金、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慈善定向资金、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助资金。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每处资助6万元,市级每处资助3万元;区财政多方筹资给予支持。建成投入运营后,市级给予每年运营补贴1万元,区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运营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纳入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范围。

申报省级、市级项目补助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提供照片);

2.经社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提供文稿);

3.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提供有关材料);

4.对建成投入使用的优先资助(提供老年人在农村幸福院的生活照片)。

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农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民政所、财政所逐级审核并上报。

(三)运营费用。农村幸福院的运营应遵循市场规则,实行入住老年人自我管理、互助服务。要坚持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并与社区、村委会签订协议后,老年人方可入住。除个别经济条件较好的社区、村可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外,其他地方所建的农村幸福院原则上不配备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如配备管理服务人员所需经费由社区、村自行承担。农村幸福院启动运行后,有条件的街镇、村(社区)集体,应当承担农村幸福院老年人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用费用;老人的衣、食、医由其自行承担,农村幸福院不负责保障。

10. 基金会定向捐赠与业务活动范围

第一条 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 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 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 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 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第十条 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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