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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村农业扶贫资金发放(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22-10-05 03:10:24助学扶贫2

1. 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切实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实现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保严管,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控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尤其是水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坚持节约集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更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市场配置和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并举,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和监管考核制度,实现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耕地保护水平。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提升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多措并举,着力加强耕地“三位一体”保护。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耕地粮食生产、社会保障、生态效益功能,有序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和生态退耕,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耕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和生态改善。

(三)主要目标。全面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体制机制,实现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76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341万亩,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新增高标准农田1200万亩、力争新增1500万亩。

二、加强耕地管控性保护

(四)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统筹衔接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规划,推进“多规合一”,确保各类规划协调统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的相应工作,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各类规划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六)落实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地区,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建立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预警机制,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县(市、区),除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和盘活利用。开展城市和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

(七)抓好耕地数量质量年度变更。强化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等致使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用途和保护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提升耕地地类和质量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变化情况,及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耕地质量评价与监测过程中进行更新。

(八)严格耕地承包经营使用管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按照“三权分置”开展耕地经营权流转的,耕地经营权人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不得降低耕地质量。

三、推进耕地建设性保护

(九)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中低产田地改造暨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政府予以落实;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和烟草等部门根据建设任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十)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农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调整不得破坏耕作层,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州(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有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加强耕地坡改梯、旱改水、土地平整及土壤培肥改良等,鼓励将劣质低效园地改造为耕地。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石漠化耕地整治、坡耕地改造等,推进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强化土壤肥力保护。以坝区和15度以下低丘缓坡区为重点大力建设高产稳产农田,有效提高全省耕地质量和产能。

(十一)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开展区域耕地质量潜力评估,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每年对全省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强化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结果应用。

(十二)加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保护。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将污染土地开垦、复垦为耕地。加大工程建设和矿山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妥善处理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统筹实施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增强耕地的保土、保肥、保水能力,着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十三)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执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占补平衡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的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落实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和提质改造项目,做到补充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水田面积不减少。

(十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确实难以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县(市、区)政府是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

(十五)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县域内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在州(市)范围内调剂补充,仍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调剂补充。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指标缺口的,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十六)拓宽耕地后备资源范围。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土地整治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统筹衔接,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国有林场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坡度在15度以下的其他无立木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市、区)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

(十七)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及时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管理,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准确。对在15度以上25度以下坡地、高海拔等生态脆弱区进行耕地开发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充分论证,确保耕地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

(十八)完善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制度。根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区域、地类、质量状况等,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地类、不同质量等别的差别化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五、健全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

(十九)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均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土地整治。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获取合理的土地收益。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鼓励采取流转、整体移交等方式,通过引入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增加当地群众就业机会,助推脱贫攻坚。

(二十一)建立耕地保护激励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二十二)推进耕地休养生息。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十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将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逐步开展退耕还林还草。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六、强化组织领导与监管考核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强烈的耕地保护意识,切实担负起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耕地保护的关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过程监管,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耕地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承担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二十五)严格监督检查。全面加强耕地保护监督检查,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制止毁坏耕地或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行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监管,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强化土地整治项目监管,严肃查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违规行为。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

(二十六)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完善执法监察保障、执法责任追究和防范违法共同责任机制,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严禁以罚代刑,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强化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第一时间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意识,推进建立村级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员和巡查信息员制度,加强基层综合执法,形成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十七)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探索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制定完善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将国家下达我省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政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2.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新的贫困标准:农村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

国家扶贫工作会议确立了开发式扶贫战略

3. 云南省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培育形成了26个扶贫主导产业,覆盖贫困户168.53万户,“县县有主导产业、村村有产业基地、户户有增收项目”的产业扶贫格局基本形成。

一是“政策支撑牌”。出台产业扶贫指导意见、考核办法、龙头企业投资奖补办法等政策文件。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每年投入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保持在100亿元以上,有力保障了产业扶贫工作的开展。

二是“绿色食品牌”。聚焦特色茶叶、花卉等重点产业,围绕“抓有机、创名牌、育龙头、拓市场、建平台、解难题”六项措施,大力开展“一县一业”创建,28个贫困县进入全省“一县一业”创建行列,占全省创建总数的70%。全省有机茶的认证面积、认证数量居全国第一,绿色食品产业实现贫困县全覆盖,实现一户多业、多渠道增收。

三是“主体带动牌”。全面加强带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新型主体扶持培育,创新推广龙头企业绑定合作社、合作社绑定贫困户的“双绑”模式,培育出各类带贫新型经营主体2.85万个,促进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

四是“指导服务牌”。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全省农业科技专家组成专家服务组436个,遴选聘用产业发展指导员2.86万人,实现对贫困县、贫困村农业技术服务全覆盖。强化产销服务,昭通苹果、怒江草果、西盟中蜂等一大批扶贫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快速上升,赢得国内外采购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

4. 云南省脱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

建档立卡户2021年云南还有产业扶贫项目,卡户入股项目扶贫,每户银行资格审核后,有5万元产业扶贫资金。萊垍頭條

5. 云南省资助政策

各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可以直接去教育部门咨询一下仅供参考:

本(专)科以上教育阶段:

上级资助政策:建档立卡户学生可在大学申请国家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500元;建档立卡户学生考取一本院校学费奖励每生每年5000元(不与市级资助重复享受,省外院校的进行补差);优先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科最高每年8000元、研究生最高每年12000元,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

市级资助政策:市级资助考取省外院校每生每年6000元、省内院校每生每年5000元。

6. 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达标、有安全稳固住房、适龄青少年就学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社会养老有保障、享受1项以上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帮扶。

7. 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应该是严格考勤,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出谋划策、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8. 云南省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0年贫困户退出人均纯收入标准的通知。》

为更好地指导各州(市)做好贫困退出工作,经2020年4月29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十六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我省2020年贫困户退出人均纯收入标准为4000元。

发布时间 :2020-05-15

9. 云南省扶贫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红十字会捐赠接收点:

1.云南省红十字会 电话:0871-7193333

地址:昆明市关上国贸路85 号政通大厦(昆明国际会展中心对面)7 楼707 室

2.云南省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 电话:0871-8326344

地址:昆明市高新开发区科泰路36 号(昆百大国际花园对面)

3.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社会募捐服务站 电话:0871-5168106

地址:昆明市青年路176 号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1 号住院楼旁

4.昆明新螺蛳湾社会募捐服务站 电话:0871-4290755

地址:昆明市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A 区4 楼754、755 号

10. 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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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将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省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大专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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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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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经常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经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经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六)教育、科技、文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八)示范作用明显。带头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 4 -

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与当地建设方面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

第八条各级文明委可参照上述基本条件,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细则。

第三章文明单位命名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经过认真自评,可向乡(镇、街)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经乡(镇、街)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市、区)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并同时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对于合格者报请县(市、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地、州)、省两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各级文明委按照标准对命名本级文明单位1年以上的单位进行审核,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由上级文明委组织考核、验收,对于合格者,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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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文明单位命名前须进行公示。各级文明委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单位名单和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的名单都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各级文明单位3年命名一次。每期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对创建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市(地、州)文明委每年要对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向省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重大问题将酌情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克服重创建、轻管理的现象,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在查实情况后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同时视情节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文明办和文明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基本内容: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 6 -

事迹、考核和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以上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仍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1个月内向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文明委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所需资金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市(地、州)、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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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文明委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原批准命名机关行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命名的应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匾: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或严重渎职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三废”排放违反环保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秩序混乱的;“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搞非法宗教活动的;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驻滇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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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8年印发的《云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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