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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扶贫工程方案(农村饮水项目施工方案)

2022-10-03 14:25:24助学扶贫2

1. 农村饮水项目施工方案

第一步:蓄水初步处理由于是在农村自建房,使用的饮用水不管是地下水还是井水,都会有一定的药物残留风险,自来水入户也会因为管道过长,造成污染,另外还会出现水压过小的情况,造成马桶、热水器无法工作,因此,我们需要安装或修建一个蓄水池,利用它可以把断断续续的自水积蓄起;还可以把地下水用潜水泵抽积蓄在里面,它可以进行初步的水质沉淀。

第二步:布置管道及增压的方案室内的管道我们不做讨论,通常按照正常的预埋水管即可。我们主要介绍的是蓄水池到入户的管道:

如果单靠蓄水池的水压是不足以让家里的马桶、花洒、热水器工作的,所以我们首先需要在蓄水池的输出管道中安装一台增压泵,把入户水的水压增加至1.5pa-2pa左右,这个压力也就是相当于我们城市家庭的水压,室内各个用水点的压力是在安全的范围之内;增压泵的扬程根据我们的户型高矮及用水点进行选择,一般选择6-9米扬程即可。

为了让增压泵能长久稳定的工作,建议增压泵采用变频式的增压泵,这样后期更加节约能耗,噪音更低稳定性更高;另外把增压泵及相关水阀、控制器等安装在一间小屋里,防止雨雪、极端天气对增压泵的侵蚀;特别是严寒的冬季,要防止出现结冰的情况。拥有增压泵之后,平时用水就方便多了,一打开水龙头就有正常压力的自水流出,可以冲马桶、可以使用热水器烧热水了。

第三步,对入户水质进行处理

为了我们在生活中能喝上放心的自来水,我们可以通过对水体进行过滤的形式,具体方法如下:

前置过滤器它的作用是对水里的颗粒渣子进行过滤,比如水里的泥沙情况,虽然有蓄水池沉淀,但是由于水泵的动力,会带一些泥沙,这些细小的泥沙会附着在水管的管壁,形成青苔之类的。所以我们如果发现蓄水池有较多的沉淀物,就有必要安装它了。它一般是安装在增压泵之后的入户水管之上,它会借助水的压力,把水里50微米的渣子拦截在这里。

末端净水器它的作用是把水里的一切渣子全部过滤干净,目前的过滤技术是0.0001微米(俗称RO膜反渗透机),不管水里的什么物质全部拦截掉,让我们的饮用水达到直接饮用的标准,改善口感。它的安装位置一般在我们常用的用水点进行安装即可。

超滤机=矿物质机有人会说,我的水是山上流下达到矿泉水或我的是江河边的自然过滤水,应该没有问题。实际上,现在的水质随着环境的破坏污染,早已经不是之前的情况了,以前田地里鱼虾成群,现在已经很少见到了。所以为了安全,还是要加装过滤系统。

中央水处理机的运用首先,不是人人都需要它。如果我们家里其它卫生间的水质里有异色异味的情况比较严重或末端净水器的滤芯更换频率较高,说明我们的地下水水里的渣子太多,建议安装中央水处理机进行全屋过滤;这台机器它的出装费用高一点,但是后期几乎没有耗材,它要安装在前置过滤器之后,经过它之后的水质均进行了异色异味及口感的改善。

农村自建房的供水问题,首先是依据户型选配蓄水池,第二步选配增压泵解决全屋的用水压力;接下来重点是对水管的铺装,很多人出问题就是在水路上不重视,做得太差,直接导致水路污染或水管报废。最后是根据自己的居住条件和生活习惯安装一套适合自己的净水设备。

2. 农村饮水项目工程

主要包括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水源涵养及供水工程、“乡村振兴”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及存量项目四大类。其中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主要包括滦河、洒河支流(黑河及沙窝店支沟)、清河、还乡河、沙河五条主要河道综合治理和城区内马蹄河、燕山排洪渠治理工程。

水源涵养及供水工程为迁西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水源置换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净水厂1座,供水规模730万m3/a,配套建设取水泵站、输水管道及配水管网工程。“乡村振兴”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为迁西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工程主要包括汉儿庄乡、新集镇、新庄子乡三个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存量项目包括长河带状公园项目、滦河湿地公园、湖心岛亮化工程和湖心岛亮化提升工程。

3. 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实施方案

近日,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污染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及降碳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陕西省印发了《2019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及碳排放强度降低实施方案》。

   备注:1.减排比例为2019年较2015年排放量减少的比例。2.碳排放强度降低率为2019年较2018年降低率。

   根据计划,2019年陕西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削减8.50%、8.60%、14.50%、12%、4%。全省共计划实施重点减排项目87个,全省碳排放强度比上一年下降3.9%。

   为了顺利完成任务,文件确定了七大重点任务。首先,推进结构减排工作力度。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产能。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为契机,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工作。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者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

   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019年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严格实施陕西省2019年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清单,全年共完成陕北10台157.5万千瓦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关中地区1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年底前完成超低改造工作。积极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65平米烧结机超低排放改造。继续推进关中地区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4. 农村饮水项目实施方案

2021年度帮扶工作方案

2021年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十四五”规划的开局起步之年,为切实谋划好本年度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部署,结合支行帮扶旧县镇旧西社区工作实际,现制定2021年度帮扶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以及我县脱贫攻坚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扎实完成我县2021年各阶段布置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中心工作,确保今年帮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总体要求

以“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为核心目标,结合社区实际和地理位置的优势,因人因户施策,紧紧围绕“四个不摘”政策,通过发展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脱贫政策和措施,助力旧西社区建立防返贫长效机制,确保现行标准下帮助旧西社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开展帮扶工作,推进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序时完成,紧扣强组织、兴产业、优治理、促振兴工作方针,帮助发展特色产业,建生态家园,创文明社区。着力促进旧西社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更加完善,家庭收入稳中有升,村容村貌更加优美,人居环境更加优良,社区集体经济逐步壮大。

三、帮扶措施

1.制定帮扶计划,压实帮扶责任。坚持把脱贫攻坚工作当作最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把中央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政治决策转化为全行所有帮扶人的政治自觉。积极与旧西社区沟通,着力帮助解决因疫情而产生的突出问题,组织帮扶人通过“六个一”方式主动与贫困户对接,帮助解决疫情防控期困难群众的各种困难,坚决降低因疫情使贫困户出现返贫的风险。坚持领导带头走访扶贫,以上率下,实地走访了解疫情对贫困户的影响,认真分析,精准施策,着力在增收和防返贫上下功夫,坚持帮扶责任人定期开展入户走访的基本要求,精准制定“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帮扶计划,确保精准扶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

2.强化宣传教育,精准施策帮扶。组织帮扶队员积极开展宣传强农惠农政策和普惠金融政策,有针对性地宣传脱贫政策,传递致富信息,帮助寻找致富门路,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做好扶贫与扶智扶志的结合。按照“四个不摘”工作,严格要求帮扶责任人履职尽责,严格按照结对帮扶要求,认真开展结对帮扶活动,认真做好对脱贫户的走访、沟通、了解,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面临困难,根据脱贫户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尽心尽力发挥帮扶责任人应有的作用。

3.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把路、水、电、房等制约旧西社区发展问题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在旧西社区有资金需求时,太和县支行将提供力所能及的资金支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社区环境综合整治中去,转变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促使贫困户物质、精神“双脱贫”。

4.发挥人民银行职能作用,积极助力乡村振兴。

一是切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积极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坚持户借、户用、户还原则,根据脱贫人口实际贷款需求,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努力满足脱贫人口贷款需求,促进脱贫人口融入产业发展。

    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展产业扶贫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增加金融供给,通过金融支持扶贫产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当地脱贫人口就业以增加脱贫户收入。引导金融机构发挥金融扶贫主力军作用,积极运用信贷政策,做到一户一策、精准施策。

 三是加强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深入推进创建信用村活动,进一步优化脱贫地区信用环境,有效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金融精准扶贫中的支持作用。在信用村优先设立惠农金融服务室,并鼓励金融机构在村设立网点,延伸服务网络。

四是组织开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按照《金融支持太和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按照“聚合力、谋创新、出成效”的总体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创新融资模式、提升金融服务,着力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融资难、风险大等制约瓶颈,有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壮大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农民生活环境不断优化。

5.抓好政策落实,开展动态监测。落实省市县现有的各项健康扶贫政策,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办理慢性病本,方便就医、节约开支,确保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对因残致贫户,协调落实好残疾补助,护理补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户,协调落实好低保政策,做到应享尽享。定期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开展全面排查,并根据个户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帮扶。

5. 农村饮用水工程施工方案

把分散供水改成集中供水,然后集中净化,再进行分户供给。

因为农村都是一家一户的供水,不利于统一净化,只有把它们改成集中供水,集中净化才有利于节约成本。净化的也会更好更彻底。

现在人都非常关注饮水安全,如果水不干净,人就会得很多慢性疾病,所以说农村饮水安全非常重要。

6. 农村饮水项目施工方案设计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8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2021年2月27日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的规划、工程建设管护、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供水用水及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安全卫生的原则,推进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供水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毁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编制农村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规划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农村供水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投资、捐资以及投工投劳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应,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和维护。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农村供水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用电、税收等方面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或者供水单位设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

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第二十条 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工程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供水水源,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地表水优先的原则配置供水水源。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农村供水工程以及水质监测有关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水质检测的费用由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推行按照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按照实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两部制水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对水价低于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补贴。

第二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因施工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需要。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致使供水中断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通知用水户。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安全稳定;

(二)采取措施确保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照核定或者约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二)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第三十二条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水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分散居住户使用简易设施或者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的供水工程。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7. 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日前,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2010—2020年)》。《意见》将陕西4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111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监管范围,通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染防治建设工程共3大类15项工程建设项目,使陕西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得到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状况得到全面控制,水质将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意见》,2010—2015年,陕西省将优先治理存在安全隐患及水质不达标,特别是重金属超标的水源地。同时,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工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建筑物清拆、人口搬迁、排污口关闭及限制种养殖等。到2015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达到100%,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清拆率达到90%以上。

另外,将全面加强水源地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启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技术及方法体系研究工作。力争到2015年,11个设区市饮用水水源地全指标监测项目达标率达到90%以上,重点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达标率达到98%以上。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在陕西省14个较大的地表水源地建设23套水质常规项目自动监测水站,12套水质自动监测综合预警站和14套水源地取水口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陕西省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实时监测和预警。

启动饮用水水源地非点源污染治理和水源涵养及生态环境修复试点工作。通过实施控制和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垃圾、废物堆放,取缔养殖及旅游等可能影响水质的活动等措施,逐步改善非点源污染加重的现状。同时,通过在湖库周边建设生态屏障,养殖或种植合适的生物物种,在湖库内放置生物净化装置等,促进水体生态健康,改善水体水质状况。

8.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不是补贴,是项目性投资。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列入国家项目投资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项目投资形势,分期分批建设和改造农村自来水。

在项目实施时,采取国家、地方、农户共同投资建设方式,国家以项目形势下达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增加配套资金,项目受益户按比例出资。

9. 农村饮水项目施工方案范本

农村自建房那个水,他供水方案就是把那个水他建在那个比房子还高一点的地方,他供水就很快

10.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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