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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专干的苦涩心酸(村里扶贫专干怎么样)

2022-10-03 07:35:27助学扶贫2

1. 村里扶贫专干怎么样

村储备干部有前途,那就是经过培养,会成为村两委干部,因为村储备干部都比较年轻,有学历,工作能力强,知识面较广,会很快进入角色,在农业农村起到很好的服务作用,如果追求进步,也可以考取公务员,到乡镇街道工作,命运是自己把握的,前途也是自己决定的。

2. 村里扶贫专干是做什么的

1、认真抓好农业产业系列化服务。负责拟定有关业务指导性文件,做好系统业务指导工作。   萊垍頭條

2、强力推进农村现代化经营网络建设。紧紧抓住综合改革试点契机,大力整合传统经营网络。   條萊垍頭

3、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步伐,努力搭建为“三农”服务的新平台,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指导、引导创办专业合作社。   萊垍頭條

4、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市场调查、市场预测、信息反馈,帮助基层制定经营决策。   頭條萊垍

5、负责抓好招商引资,努力壮大自身实力。   條萊垍頭

6、负责精准扶贫和驻村帮扶工作。   條萊垍頭

7、负责防汛抗旱工作。   萊垍頭條

8、完成党委和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條萊垍頭

3. 村扶贫专干有工资吗

社区居委会成员工资由上级政府补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扩展资料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村民委员会

4. 村级扶贫专干的待遇

下乡,应该是指县以上领导、机关干部到乡、村检查指导工作。乡镇干部本来就在乡下,不存在下乡问题。但乡镇干部要经常下到村里指导工作或服务农民。在乡镇干部的工资中,有一部分是下村工作的补助,所以就不能再报销下村补助了。我们国家很大,常有不同的地方性政策,以上仅供参考。

5. 村里的扶贫专干有提升的机会么

从事乡村振兴工作的干部相对容易提拔。乡村振兴是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层面的设计。乡村振兴工作是需要投入的,我认为治理乡村环境、带领群众致富、提升文明程度等等,都是很有意义的工作,真正干好了也会有巨大的成就感。不过话说回来,理论上干任何一项工作只要成效显著都是干部晋升的其中一项条件,但干部任用是综合考察德能勤绩廉的,不完全是干好工作就行的。

6. 村里扶贫专干怎么样才能进

扶贫干部都是单位下派到村里面去的,扶贫专干是村里面就可以招聘的。

7. 村扶贫专干工资

1、基本工资

①岗位工资。社区正职(书记、主任)的岗位工资对应事业单位管理岗位9级,社区副职(副书记、副主任)、委员和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含网格员)对应事业单位管理岗10级确定;社区正职中优秀党组织书记的岗位工资对应事业单位管理岗8级确定。岗位调整的,其岗位工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新岗位兑现。

②薪级工资。初次确定薪级工资,按照学历、工作年限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岗同等人员确定。薪级工资每年考核合格后晋升1级,从次年1月份起执行;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不能晋升薪级工资,须第二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晋升薪级。鼓励社区工作者在职进修,取得相应学历的,应在取得学历证书的次月兑现其相应的薪级工资。

2、绩效工资

社区工作者的绩效工资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绩效考核分配。绩效工资总量对应我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确定,具体考核分配由各县区根据市指导意见自行制定。

3、资格证书奖励

获得初级(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另加200元,获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另加300元,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另加400元。

8. 扶贫专干有前途吗

我觉得扶贫的前景更好。首先先了解一下支农跟扶贫的字面意思。支农是去帮助农民发展;扶贫是帮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摆脱贫困。扶贫的意义更深层次一点。结合当前国家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去分析,站在国家、共产主义的角度去看问题。肯定是希望全社会脱贫,防止返贫。不仅仅是帮助农民发展,而是要真正意义上让老百姓脱贫,过上好日子。

9. 扶贫专干是村干部吗

扶贫办主要职能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县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和制定全县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指导贫困乡镇和重点村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总结推广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典型经验;

4.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各种扶贫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办法,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和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6.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划、设计、论证、筛选扶贫开发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向省市申报并争取扶贫资金,同时,做好项目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7.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社会扶贫济困、部门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县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扶贫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

10. 村里的扶贫专干好不好做

如果身体健康合适。

50多岁,从某种程度来说正是干事业的时候,且这个年龄段的人大多工作经验丰富,经历了很多的人和事,工作方法也是年轻人不可比拟的,在衔接上上下下的关系方面也比较有独到之处。

当然如果从来没有在过农村工作过的人也应该加强学习,了解农村,和村社干部村民打成一片,不要高高在上,总认为自己是下乡。

11. 村扶贫专干待遇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享受退休工人待遇。 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机构,不属于国家机构,所以不能享受国家干部待遇.但是,随着我国的发展,对在职和退休的村干部,国家开始实行一系列的补助。

具体各地方不同,有的8年有的10年。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关于解决村干部待遇的问题五次文献记载: 第一次:1950年7月,由政务院公布的《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中规定:农民协会经费来源是会员的会费和人民政府的补助,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一斤米。

农民协会需要使用的房屋和设备由人民政府拨给,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农民协会享有与同级人民政府所享受的同等待遇。同时将农民协会的性质界定为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农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1950年12月,政务院62次政务会议通过《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又将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确立为国家设立在乡一级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地方政权机关,接受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与监督。

这一规定得到1954年9月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确认,同时撤消了行政村的建制。由于农民协会只是服务于土改的专门性临时组织,土改结束后就不复存在了。有少数农民协会骨干人物被转为国家干部,成了“公家人”,大多数农会骨干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不脱产“农民干部”,有人一直坚持到20世纪末才退休,至今健在的人数不多。

第二次: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七章《干部》规定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实行“工分制”。要求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补贴工分多少,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过上级批准,不能由干部擅自规定。

要求生产大队干部都不能完全脱离生产,只能半脱产或者不脱离生产,生产队干部都不脱离生产。要求生产大队干部参加集体劳动天数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120天。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可以略高于生产队工分总数的1%,但不能超过2%。同时,规定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津贴,生产队不再给他们记工分。

这一条规定至今仍在不少县执行。人民公社时期,尽管生产队尤其是生产大队的干部没有纳入到国家行政机关序列,但是他们都被整合进国家统一计划管理体系中去,受制于党组织一元化领导与支配。这一时期,乡村干部一般都拥有政治上和行政管理上的绝对权威,对于普通村民而言,他们就是“国家”、“政府”、“法律”的化身,农民对“干部”或“集体组织”的忠诚甚至超越了血亲关系。

这种绝对权威,在“文革”和“农业学大寨”政治运动中进一步地得到强化和升温,加之生产大队干部垄断着诸如入党、参军、招工、招干和推荐工农兵学员以及下乡知识青年进城等发言权,至今一些健在的村支部书记“余威犹存”。可见,人民公社把党和国家的权力“人格化”,以及对村干部实行“科层制”管理的行政化倾向,是造成离退职村干部产生“心理失衡”的制度性根源。

当然,这一时期的村干部付出的劳动和贡献是巨大的,这是他们离退职后应得到一定的补偿的基本依据。 第三次: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92号令《农民承担费用与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三项,其中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这一法规存在着许多“漏洞”:(1)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费用来自于农民的统筹提留,而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则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由村民委员会对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

这样做,一方面造成乡(镇)领导与村干部之间“私下交易”和“相互利用”,即乡镇党委、政府利用给村干部确定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各行政村完成上级任务难度大小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不惜加重农民负担为村干部“谋取好处”;另一方面让村民委员会对提留款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违背了“由干部擅自规定”这一基本常识,所谓的“监督”等于行同虚设。

而村干部为了讨好上级又不惜牺牲农民的利益,完成县乡政府“硬性摊派”的任务。县、乡、村“集体博弈”的直接结果,必然会使农民负担经常出现“反弹现象”。因此,尽管党中央和国务院“三令五申”,但是农民负担一直降不下来,这与《农民承担费用与劳务管理条例》中自相矛盾的政策规定和“软约束”有关。

第四次:1994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指出:全国农村几百万基层干部是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完成各项任务,团结带领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骨干力量。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相当一部分干部的素质同所担负的任务还不适应。

各地都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规划,对村级主要干部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每年至少培训10天,每次解决几个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还可以组织村干部轮流到县、乡党校学习,也可以组织他们到奔小康示范村实地考察,交流经验,互帮互助。还规定:(一)政治上关心爱护。对那些公正清廉,奋力工作,为农村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村干部,要充分肯定成绩,宣传他们的精神风貌,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基层干部的风气。

(二)建立适合农村基层特点的激励机制,使村干部干有所为,退有所安,老有所养。提倡干部报酬同工作实绩挂钩并保证兑现。对群众公认有突出贡献的干部,要给以奖励。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对离任村干部根据任职时间和贡献给以适当补贴。对一些贫困中本来很低的干部报酬补贴尚不能兑现的问题,所在县、乡要积极设法解决。

特别困难的地方,上级组织应给予必要的帮助。(三)支持村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大胆进行工作。要实事求是地评价基层干部的功过是非,公道正派地对待每一个干部。对坚持原则、努力工作的干部要给予支持,有了缺点要从爱护出发耐心进行帮助,属于与上级工作有关的问题,领导要主动承担责任。

对于打击报复村干部的行为,要旗帜鲜明地坚决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严惩。(四)要把从优秀村干部中招聘录用乡镇干部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这是建国后,党中央第一次比较全面地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给予村干部的关注和爱护,并且第一次提出了“根据村干部的工作实绩以确定补贴报酬”和“根据离退职村干部的贡献大小享受补贴标准”等原则性意见,第一次突破了“把从优秀村干部中招聘录用乡镇干部作为一项重要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的国家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然而,各地各级党委对于涉及到几百万人村干部这样极其复杂的问题,并没有很好去贯彻落实。 第五次: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村级三项费用开支。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多数地方的村级三项费用(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经费)存在一定开支缺口。

解决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要靠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和节减村级开支。地方政府在试点过程中可以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规定征收,村级三项费用经费缺口由乡镇财政适当补助;也可以按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

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具体采取哪一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也就是说,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界定为村民自治的群众性组织,不属于国家政府序列的一级政权组织机构,其组成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经费开支自然不应该列入国家政府财政预算支出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又把取消的村级三项提留费用作为依法征收7%农业税之外的20%附加上,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项目之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县、乡、村三级之间进行分配和调剂解决。

实际上,村干部报酬及其正常办公费用开支变成一种“准财政性”的行政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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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