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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厅干部扶贫(农业农村厅干部扶贫工作总结)

2022-09-30 02:10:22助学扶贫2

1. 农业农村厅干部扶贫工作总结

、认真贯彻落实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要求,以严的要求、实的作风,着力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工作,把精准扶贫工作与具体工作结合起来,促进增收致富。

、要精准“识贫”,着力把贫困的“病号”找准,确保应该扶贫的一个不落下、不该扶贫的一个不混入。要精准“除贫”,着力把贫困的“病灶”消除,确保真正帮到点子上、扶到关键处。要精准“治贫”,着力把贫困的“病根”挖掉,推动扶贫开发工作转入可持续轨道。

2. 农业农村厅干部扶贫工作总结范文

产业扶贫,是在长期扶贫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脱贫根本之道。产业扶贫之所以成为摆脱贫困的最终解决办法,就是因为“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从‘生产发展’到‘产业兴旺’,反映了农业农村经济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加快优化升级、促进产业融合的新要求”。

脱贫攻坚战,不仅难在攻坚,更难在攻坚之后保证脱贫地区及其脱贫者不返贫,并由此走上富裕道路。

这要靠产业扶贫来解决,要靠在贫困地区或贫困群体中培育可持续发展产业,通过产业发展让贫困者获得可持续性发展机会来解决。

3. 县扶贫干部个人工作总结

年终量质化考核会被评为优秀。领导班子增补你会被优先考虑,奖励升级你的机会最大。

4. 农业产业扶贫总结

项目建设规划先进,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谋划好后期的工作,在乡级各套班子成员深入调研后,制定出了后期扶贫工作计划,要紧紧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努力协调好各方关系,争取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全乡的扶贫工作再上水平: 1、继续加大科技扶贫,加大培训力度,按“五学”要求培育新型知识化农民,从思想上、技能上解决制约脱贫的根本原因。

2、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继续抓好重点村建设,突出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使各村逐步达到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的要求。3、继续抓好项目建设力度,按照农村城镇化的建设要求,以边贸市场建设为主,实施好一批重点项目,逐步把该乡各村建设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新村庄,使xx真正成为在xx有影响、在xx有位次的xx名乡、产业大乡、教育强乡和经济富乡。

5. 扶贫村干部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半年工作情况概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不足,努力方向

6. 农业农村厅干部扶贫工作总结报告

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习近平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同时,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

7. 村扶贫专干工作总结

1、驻村干部工作职责:

(1)对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和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指导。宣传和教育群众,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好、贯彻落实好。

(2)协助所驻村理清经济发展思路,抓好招商引资、项目谋划等工作的落实,协助解决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3)认真组织布置各项中心工作的实施,按时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进村入户察民情、听民声、重民-意、解民忧,积极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实际困难,随时掌握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动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负责参与所驻村重大事项的决策,如宅基地指标发放工作,村内三资管理工作,村内重大工程的招投标、建设及验收工作等。

(6)抓好驻村的稳定工作,负责所包村群众的来信来访接待及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

(7)做好困难群众的访贫问寒工作,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的确定,要积极参与,认真调查,确保应保尽保。

8. 农业农村局产业扶贫工作总结

扶贫攻坚,党心所向,民心所依。

扶贫济困,你我同行

金融扶贫兴产业,精准扶贫强基础。

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扶贫攻坚致富幸福

聚力扶贫攻坚,推进民生工程

扶贫济困,积德行善

瞄准扶贫开发对象,全面落实扶贫政策。

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良好氛围推动共同富裕

9. 农业农村厅干部扶贫工作总结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頭條萊垍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條萊垍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村务公开的规定:垍頭條萊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萊垍頭條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萊垍頭條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垍頭條萊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頭條萊垍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條萊垍頭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萊垍頭條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萊垍頭條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萊垍頭條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萊垍頭條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垍頭條萊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垍頭條萊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萊垍頭條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萊垍頭條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萊垍頭條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萊垍頭條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萊垍頭條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萊垍頭條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萊垍頭條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條萊垍頭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頭條萊垍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垍頭條萊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萊垍頭條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萊垍頭條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垍頭條萊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萊垍頭條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條萊垍頭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萊垍頭條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萊垍頭條

农经发[2011]13号萊垍頭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监察厅(局): 頭條萊垍

  为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同时废止。 萊垍頭條

农业部萊垍頭條

监察部萊垍頭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萊垍頭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萊垍頭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萊垍頭條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萊垍頭條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萊垍頭條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萊垍頭條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萊垍頭條

  (一)财务计划 萊垍頭條

1.财务收支计划; 萊垍頭條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萊垍頭條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條萊垍頭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條萊垍頭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萊垍頭條

6.收益分配计划; 萊垍頭條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垍頭條萊

  (二)各项收入 垍頭條萊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條萊垍頭

2.发包及上交收入; 條萊垍頭

3.投资收入; 垍頭條萊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萊垍頭條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萊垍頭條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萊垍頭條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萊垍頭條

8.救济扶贫款项; 萊垍頭條

9.社会捐赠款项; 垍頭條萊

10.资产处置收入; 萊垍頭條

11.其他收入。 萊垍頭條

  (三)各项支出 萊垍頭條

1.集体经营支出; 萊垍頭條

2.村组(社)干部报酬; 萊垍頭條

3.报刊费支出; 萊垍頭條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頭條萊垍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垍頭條萊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條萊垍頭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萊垍頭條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萊垍頭條

9.社会捐赠支出; 萊垍頭條

10.其他支出。 萊垍頭條

  (四)各项资产 萊垍頭條

1.现金及银行存款; 萊垍頭條

2.产品物资; 萊垍頭條

3.固定资产; 萊垍頭條

4.农业资产; 垍頭條萊

5.对外投资; 萊垍頭條

6.其他资产。 萊垍頭條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條萊垍頭

  (六)债权债务 頭條萊垍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垍頭條萊

2.银行(信用社)贷款; 萊垍頭條

3.欠单位和个人款; 頭條萊垍

4.其他债权债务。 萊垍頭條

  (七)收益分配 萊垍頭條

1.收益总额; 頭條萊垍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頭條萊垍

3.提取福利费数额; 萊垍頭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萊垍頭條

5.成员分配数额; 頭條萊垍

6.其他分配数额。 頭條萊垍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萊垍頭條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萊垍頭條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萊垍頭條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條萊垍頭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萊垍頭條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萊垍頭條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垍頭條萊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頭條萊垍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萊垍頭條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垍頭條萊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垍頭條萊

  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萊垍頭條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頭條萊垍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萊垍頭條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萊垍頭條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萊垍頭條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萊垍頭條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萊垍頭條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條萊垍頭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萊垍頭條

  (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條萊垍頭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萊垍頭條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萊垍頭條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萊垍頭條

  (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條萊垍頭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 县、乡(镇)两级应将执行本规定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镇)村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頭條萊垍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农业部、监察部备案。 頭條萊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萊垍頭條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萊垍頭條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萊垍頭條

(中办发[1998]9号)萊垍頭條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护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央认为,有必要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此,特通知如下: 萊垍頭條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萊垍頭條

  党的十五大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农民是我们党在农村的依靠力量,也是我们国家政权最广泛、最深厚的群众基础。保护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历来是我们党取得革命和重要保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使农村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有利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生活,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干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政策,按章办事,做好工作。 條萊垍頭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萊垍頭條

  二、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法 萊垍頭條

  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如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及其他农民负担(包括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村民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真正做好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以一定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條萊垍頭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條萊垍頭

  公开的内容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和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如采用张榜公布,有线广播,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各村都应在本村适当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 條萊垍頭

  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也可以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一般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次,至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頭條萊垍

  要善于运用村务公开这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民主监督。村务公开的目的是:让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每一次村务公开后,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持予以纠正。要真正让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萊垍頭條

  三、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 萊垍頭條

  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 萊垍頭條

  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 萊垍頭條

  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对于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应由村支部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评议中,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由评议者评出称职或不称职,由乡镇党委考核认定。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要进行组织调整。 萊垍頭條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内法规的规定,按期实行民主选举。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选举中,要做到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公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尊重选民意志,任何人不得指定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要坚决杜绝各种“贿选”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垍頭條萊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垍頭條萊

  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工作有序,办事有据,真正做到“有章理事”,这是做好农村工作的治本之策,也是使村干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改进工作方法的重要措施。因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年终总结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公开、财务监督制度;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等等。总之,凡是需要公开的村务工作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 萊垍頭條

  各项制度建立以后,要严格按制度办理,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允许违反制度规定。为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评议组织并授予必要的监督权和评议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张榜公布。需要改进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公布于众并认真执行。 頭條萊垍

  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 條萊垍頭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帮助和指导村组织把有关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并经常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各乡镇要制订规划,搞好试点,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实行分类指导,逐步完善。要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纳入乡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依据。 頭條萊垍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纪检监察、人事、农业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开。已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要完善、充实、巩固、提高;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并长期坚持下去。 萊垍頭條

  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乡村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群众观点,澄清各种疑虑和模糊认识,提高自觉性,增强主动性,认真负责地搞好这项工作。要总结推广这方面的成功经验,运用典型引路的方法,分类指导,全面推开,不断完善。要把发扬民主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既要保证农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又要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防止宗教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干扰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 萊垍頭條

  要在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在乡镇机关建立政务公开的途径,先行试点,培植典型,逐步推广,要以乡镇机关的政务公开,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广泛深入开展。 萊垍頭條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萊垍頭條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頭條萊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頭條萊垍

(中办发[2004]17号 2004年6月22日)條萊垍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下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要求,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垍頭條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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