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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

2022-09-20 08:55:35助学扶贫2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理论界对司法责任制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即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观点认为,司法责任制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司法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总和。广义说则认为,司法责任制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即在赋予法官审理裁判案件主导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强调办案法官对裁判结果予以负责。

司法责任制固然强调对法官错判的责任追究,但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错案追责,其核心在于通过追究法官的行为责任,取代错案的结果责任追究。在其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司法的中立属性及独立性。

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在上海召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明确试点要求。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中央政法单位,及时出台关于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及配套工资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编制管理等方面改革意见,明确改革方向和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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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

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研究建立行政违

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

  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的内容: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实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要遵循司法规律,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始终。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和政法干警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改革共识。

  排除非法干预、保证公正司法,首先要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领导干部做起。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火墙。中央政法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将这项制度落实好。

适时增设巡回法庭,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探索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完善网上立案平台和律师服务平台,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完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作用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检察院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意见,应当及时作出安排;检察院飞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律师关于司法部门、司法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对反映的情况应当有书面回复;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进行责任追究。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努力完善律师职业环境,提高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起诉质量,防治‘带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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