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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纪念堂是荔湾区非遗文化基地吗?

2022-09-20 08:04:25助学扶贫2

一、中山纪念堂是荔湾区非遗文化基地吗?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从地理上讲,中山纪念堂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而非荔湾区。而根据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示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2018-2020年度)名单的公告,中山纪念堂也不在里面

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_百度知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合法权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承担国家级、省级、州级、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下简称非遗项目)保护传承责任的公民。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州级、县(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传承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尊重和保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对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六条 州、县(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评审、审议、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州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每两年组织1次;县(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组织。第七条 公民、法人、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但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公民本人也可以申请作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第八条 申报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德艺兼优;

  (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热心培养后继人才;

  (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第九条 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及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等;

  (二)非遗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技艺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内容、特点、成果及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非遗项目的相关实物、文字和视听影视资料等情况;

  (五)申请人开展非遗项目传承活动获得的荣誉;

  (六)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其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的授权书;

  (七)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管理,自觉履行项目保护、传承、传播等义务的承诺书;

  (八)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非遗项目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认定为本级或者推荐为上一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后,拟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复核,并予以答复。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确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已经认定的本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向上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为上一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第三章 保护传承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规划、计划;

  (三)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四)负责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学习、交流和培训;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建设;

  (七)组织和支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活动;

  (八)管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九)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保密工作;

  (十)开展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非遗传承人职责

法律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需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法律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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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职责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