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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专利资助(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2023-03-20 14:30:06助学扶贫1

1. 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2021年上海高价值专利拥有量稳步提升,前三季度的高价值发明专利量达8.26万件,同比增长17.5%,占全市有效发明专利总量的49.74%,这一比值在全国各省区市中排名首位。为了推动专利政策从“重数量”到“重质量”的转变,2022年1月1日起,市知识产权局将停止实施《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同时暂停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待《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后按新政策执行。

2. 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管理、专利实施与许可 、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专利服务机构管理、专利行政保护及其他与专利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事业的领导,将专利事业列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 制度,协调处理专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和专利年费的资助。

  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设立的专利保护鉴定委员会受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人民 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请求,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鉴定工作。

  第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 ,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利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进出口工作中,应 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适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 法及时申请专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就专利申请 权、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进行发明创造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第十条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尊重员工 非职务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承担职务发明创造的员工退休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 ,应当将有关专利申请的全部技术资料归还单位。

  第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 ,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 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 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还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报酬比例。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 三个月内,提取不低于该费纳税后的30%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作价出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注册 资本的比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合作方约定。

  专利权作价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主 管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入股的,专利权人应当从其股份所得中提取不低于30%的收益给付职务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承 担者在申请立项、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及项目完成后,均应当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所涉技 术领域的专利检索报告。

  单位在技术或者产品进出口中涉及专利的,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专利检索报告由市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专利服务 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专利法律状态认定:

  (一)申报市级科技、经济计划的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设立企业、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

  (六)商品销售中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

  (七)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 的;?

  (八)其他应当认定专利法律状态的。  专利法律状态认定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 品说明书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同时标注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可以使用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

  第十七条  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的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 转让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签订地或者履行地在本市的,自合同订 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规范专利信息 服务,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开发和利用,促进专利实施。

  第十九条  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 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未提供的,不得设 计、制作或者发布该广告。

  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或者说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第二十条  在本市举办专利信息发布会的,应当报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立从事专利技术贸易、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专利服务机构 ,除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专利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专利服务 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歇业、 停业的,应当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其他机构从事专利服务业务的,应当有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利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并 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技术贸易、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和其他从事专 利服务的机构不得出具虚假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 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得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 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查处。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 及有关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发布专利信息或者从事专利服务业 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专利有关的经 营活动,不得泄露本职工作中所知晓的当事人的有关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专利资助资金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

二、获得省级专利奖的,按照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3万、2万和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一次性补助0.5万元等。

4. 专利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1 领补助金需要拿到发明专利证书2 因为专利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专利已经获得批准,只有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才能代表该发明已经获得了专利权,从而有资格领取补助金。3 此外,领取补助金还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如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等。因此,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可以领取补助金,需要等待发明专利证书获得后才能申请领取。

5. 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你好,申请专利资助须报送的材料有以下一些:

A.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明细表;(以上表格均可到各地知识产权信息网进行下载)

B.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C.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

D.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另外,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申请一次性费用资助须提供:缴纳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年费相关收据(原件、复印件)。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提供: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6. 专利资助奖励办法2020

我也是云浮的哈,目前从事知识产权方面工作,希望能帮到您;专利法实施细则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具体规定如下:(1)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2)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4)上述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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