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益资讯 > 正文内容

在寺院建设中当义工的视频(寺院义工的责任和制度)

2023-05-17 02:40:43公益资讯1

1. 寺院义工的责任和制度

是明确的。 志愿者的职责是在有需要的时候提供帮助,根据任务完成工作,并在工作中体现团队精神。同时,志愿者还需要保护好受助者的隐私以及机构的形象与利益。 志愿者的义务是对任务的认真负责,不因个人利益影响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保护好捐赠物资和捐赠人的权益,以及遵守组织公约。 此外,作为志愿者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服务态度友好,积极向上,能够掌握所需的技能和知识,以便更好地完成任务。 总之,作为志愿者,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是保障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和他人贡献自己的力量。

2. 寺院义工的五种功德

因为寺院大多建在高山,远离闹市区,远离红尘,环境清净优雅,游人心旷神怡。

到寺院可以拜佛祈福。

另外寺院有许多劝善勿作恶的书籍可以学习。

还能有缘请教师父为你答疑解惑。

还可以在寺院做义工,享受大家庭的温暖。

总之多去寺院好处多多。不过记住要交饭钱,因为斋饭都是大家施舍的,不能白吃欠债,结缘的书籍也要交些钱放到功德里,不能占便宜。

3. 寺院义工管理制度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4. 寺院义工是什么意思

思想礼仪、遵守五戒、守好口业。

1、思想礼仪。应该学习掌握基本礼仪,学习在寺院饮食起居的一些规矩。

2、遵守五戒。到寺院做义工,无论是否受过五戒,都应该遵守。

3、守好口业。在寺院做义工,不管是对寺院师父,还是对十方信众,都要用柔软语、亲切语、慈爱语、慰勉语

5. 寺院的义工有工资吗

看具体地方或者单位的安排。疫情期间参加值班的志愿者,不一定有补助,要看具体地方或者单位的安排。志愿者没有工资,但部分地区会有一定补贴。 在很多的小区和社区,由于疫情的突然爆发,防疫卡口需要的工作人员数量远远不够,因此这种情况下人员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社区所在地点的党员,一个是一些积极热心群众。

这两类人都属于志愿活动,不获得任何的报酬,也没有任何工资,甚至在口罩紧张的情况下,很多的志愿者们还自备口罩,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一方的平安,非常的伟大和无私。 在疫情面前,这些志愿者确实值得尊敬

6. 寺院义工的责任和制度内容

可以

7. 寺院义工的职责

答:乡村志愿者职责:

一、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以服务社区为己任,以“服务人民,奉献社区”为宗旨,努力做好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

二、认真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与审核管理工作,确保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信息真实可靠,使用快捷。

三、围绕街道、社区建设,充分听取辖区居民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服务站服务项目。

四、有计划性的组织志愿者学习和掌握志愿者服务工作的相关技能,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出发点,开展各项便民利民工作。

五、指导服务站所属志愿者服务队策划、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升开展大型志愿服务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服务站阵地建设。

六、组织各种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七、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服务资料,定期进行总结;积极在社区推广志愿者服务精神。

八、努力挖掘志愿服务中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典型个案,做好各级各类志愿者评选表彰推荐上报工作。

九、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日常联络和协作,负责本辖区志愿者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十、志愿者服务时热情大方、态度和善、耐心细致、严格律己,统一佩戴志愿者标识。

8. 寺院义工岗位职责

是一个对学校义务服务的全面描述。它由一系列的任务、责任和有关义务服务的信息组成,包括义工的职责和责任、参与义工活动的要求、义工活动的时间安排、为义工活动提供技能培训等内容。

义工文案需要让义工明确知道自己的义务服务,了解如何参与义务服务,强调通过义务服务展示义务精神,以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培养公民意识。

9. 寺院做义工有什么好处

做义工的弊端:

1、时间紧,影响学习。

2、认知社会领域有限,无法开展更有实效的志愿活动。

3、开展活动时人身安全等方面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在生理与心理方面,有时会不适应志愿服务岗位的需要,难以达到志愿服务的最初目的。

5、不具备更多参与志愿服务的能力和素质。

做义工的好处:

1、参与者着重个人学习与成长,获取个人内在的满足感,依个人感受来决定参与志愿者。

2、参与者着重他人和团体的影响,他们的目的是结识朋友,获得他人的肯定。

10. 寺院义工都干啥呀

杭州寺庙义工不包吃住,一般去做义工,饭是自己带餐具集中就餐,每餐自费要付费5块钱。每个义工都是本地有住处,所以不存在住宿问题。也就是说不包吃住!

11. 寺院义工的责任和制度是什么

在寺庙做义工,本着慈悲为怀的心态就可以了。好象没有什么具体要求,但应该是身体要健康。不应该带父母一起住。必竟不是养老院。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nanba.com.cn/uncategorized/188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