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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资助家乡学校案例(企业家捐资助教发言稿)

2023-05-16 19:00:10公益资讯1

1. 企业家捐资助教发言稿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

设置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1.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有合法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符合登记机关管理规定。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管理人员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3.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或兼任监事人员。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2.行政负责人(校长)。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教育从业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人员。

(五)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2.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培训活动正常开展。

(七)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用电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和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

2.校外培训机构实际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的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满足培训活动需求的教学用房和设施设备。

(八)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和教材。

1.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训计划,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宗教和迷信。

(九)有健全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

1.章程。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性质,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终止的事由、程序,党组织的建设,章程修改程序等。

2.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

审批登记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等申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法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举办者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前,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预核准。举办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举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须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机构拟登记类型等。

(二)举办者材料。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联合举办者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三)机构管理材料。包括:

1.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2.党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或党组织建设计划。

3.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

4.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职称资格证明等材料。

5.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办学场地材料。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提交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场地办学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少于2年);对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无法证明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房屋,应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法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场所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依法不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举办者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标准规定做好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并书面作出合规承诺。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结合实际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材料、查验现场后,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许可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到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依法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到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三条 已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变更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已登记为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培训点,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或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办学场所和教师配备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一址一证”。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

第十六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规范办学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审批的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应当按照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到中小学开展招生宣传或者合作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发布后15天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作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对象档案制度,将培训对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班次、培训记录以及就读学校、年级、家长信息等记入档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教师、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对外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收费时段应当与培训时间、内容、进度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对外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中止培训,应严格按双方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教师的师德师风,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培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变更名称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核准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行政负责人),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修改章程的,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变更办学许可证所载其他事项的,参照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换领新证。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和学生安置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须终止办学。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费、清偿相关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进行监管,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普查登记,做好学科类培训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等。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安防工作等。

民政部门负责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监督指导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登记管理规定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卫生、传染病防控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收费、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年检年报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年检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等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金融部门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鼓励通过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方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校外培训机构自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内容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2. 企业家捐资助教发言稿范文

集团领导

董事局主席:朱炳华

  华荣集团成立于中国西部之秀、瀑布之乡,素有“黔之腹、滇之喉、蜀粤之唇齿、商业之盛、甲于全省”的历史文化名城——贵州安顺。

  2005年,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以朱炳华为首的领导班子的坚强领导下,华荣人乘着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东风开始经营煤矿,2007年组建安顺华荣矿业集团、安顺市华顺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收购贵州燕安大酒店;2009年成立董事局并先后成立了安顺华安地产集团、北京黔中盛华投资有限公司、世纪华荣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世纪华荣房地产(赣榆)有限公司、世纪华荣小额贷款(安顺)有限公司、织金县华荣煤业集团、普定县华荣矿业集团等一系列企业。

多元经营、实力倍增

  华荣集团现有总资产近百亿元,在全国各地拥有10余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产煤矿24对,可开采总储量2亿吨,房地产总销售面积46万平方米,在建五星级酒店3家、金融公司年营业额过亿,正式员工超过6000人。

  经过6年的努力,华荣集团已发展成为以煤矿产业为基础,制造业、地产业、酒店业、金融业为辅,多元产业协同发展的贵州大型能源企业,名列贵州民营企业前茅。2012年,华荣集团各产业已成功部署在贵州、四川、北京、江苏等地,形成了以北京为中心、辐射全国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现代化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运营理念,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向着全国百强的世纪目标高速迈进。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2007年,华荣集团煤矿标准化建设有序推进,先后投入3.1亿元改造并建立完善的现代化煤矿井下系统,包括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六大系统,安全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高效,为安全采煤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安全基础。华荣集团所属煤矿连续7年实现零事故,起到了煤炭行业领军企业的模范作用。

公益慈善、造福社会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企业发展进程中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华荣集团有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一直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2006年捐资50万元修建德江风林小学,2007年捐资50万元修建西秀区蔡官镇初级中学,2011年捐资3500万元支持安顺市教育事业。

  华荣集团先后为汶川地震、雪凝灾害捐款1000万元,累计用于捐资助教、抗震救灾、扶贫济困、美化环境等公益事业的投入超过6000万元。集团安置下岗再就业职工数千名,受到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树立了一个大型民营企业“慈善为怀,关注社会民生”的良好形象。

继往开来、续写辉煌

  忆往昔峥嵘岁月,成绩来之不易,展未来任重道远,我们信心百倍!十二五开局,华荣集团提出“科学发展、再造华荣,五年经济总量再翻番,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型能源企业”的战略目标,坚持“抓主业、推多元、上规模、促发展”的战略方针,扬帆起航,踏上新的征途。

  回顾过去我们感慨万千,展望未来更是斗志昂扬,我们相信,自强不息,勤勤恳恳,开拓创新的华荣人,将继续秉承“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核心理念,继往开来,续写辉煌!

3. 企业家捐资助教发言稿简短

1、奉献爱心,收获幸福。

  2、奉献爱心,扶贫助学。

  3、心手相连,希望递传。

  4、捐资助学,有你有我。

  5、尊师助教,中华美德。

  6、爱心助学,利国利民。

  7、捐资助学,支持教育。

  8、情暖通许,心系希望。

  9、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10、经济要发展,教育要先行。

  11、人人读好书,家家有希望。

  12、汇涓涓细流,成汪洋大海。

  13、希望——源自社会的爱心。

  14、发展靠教育,科技靠教育。

  15、爱心一点点,成材一片片。

  16、扶贫先扶智,治穷先治愚。

  17、善心留万代,真情永千秋。

  18、让更多的孩子接受优质教育。

  19、想脱贫致富,教育优先铺路。

4. 企业家捐资助学先进事迹

你好!我整理了一下卓尔近年来的慈善事迹,具体如下:

1,贫困助学:2011卓尔集团捐款一千万定向资助湖北省五百名贫困大学新生。这一举动还创下了湖北省金额最大的单项捐资助学纪录。

2,回馈母校:阎志向母校武汉大学捐赠六千万建设卓尔体育馆,在卓尔体育馆建成启用当日,阎志再向武大捐款六千万作为人才引进基金。

3,精准扶贫:卓尔的“乡亲乡爱”精准扶贫行动,结对帮扶湖北全省50个贫困村。

4,2013年4月,卓尔控股获第八届中华慈善奖,这是中国政府公益慈善方面最高奖项。

卓尔集团在2018年成立了卓尔公益基金会的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阎志和卓尔控股在救灾、助学、文化体育事业及产业扶贫方面,累计投入约25亿元。

5. 企业家在捐赠仪式上的发言

尊敬的捐赠者:您好!感谢您对我们村委的支持与帮助,您的善举让我们深受感动,也让我们更加有信心地致力于村级事务的改善和发展。在您的慷慨捐赠下,我们村委会得到了一定的资源和资金支持,这将有力地推动我们在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我们将用最好的方式管理和利用这些捐赠,为广大村民谋福利、发展村庄、提高生活质量。再次感谢您的支持,您的善意将永远铭刻在我们的心中。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能够继续携手合作,为社会、为村庄做出更多的贡献。敬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事业有成!衷心感谢!村委会

6. 在企业家捐资助学活动仪式上的讲话

山阳富豪王世春的现状很好。

王世春,男,1968年3月生,陕西省山阳县漫川关镇人,研究生学历,现任陕西鸿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自1991年创业以来,先后创立了10家企业,2006年创立陕西鸿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历年来获得“陕西省劳动模范”、“西部开发杰出贡献奖”陕西十大杰出人物”,“陕西省名牌产品”、 “商洛市新时期工商联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2020年7月29日,陕西鸿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省慈善协会设立1亿元的“鸿瑞慈善公益基金”。陕西省慈善协会会长吴前进、陕西鸿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世春出席签约仪式,并分别发表了讲话。省慈善协会常务副会长李荣杰主持捐赠活动,省慈善协会副会长张凤英与鸿瑞投资集团执行总裁王守建签订了合作协议。

2022年2月17日,王世春在商洛市招商引资暨首届乡党回乡发展大会上为商洛市援建城市公园项目捐资5000万元。此次善款主要用于商洛中心城市公园建设等慈善公益事业。

获得荣誉

2022年2月17日,商洛市招商引资暨首届乡党回乡发展大会在商州举行。会上,王世春获“关爱家乡企业家金奖”。

7. 企业家捐资助教发言稿怎么写

明德小学项目是由国务院台办、教育部港澳台办协调,台湾知名企业家台塑集团董事长王永庆先生捐资助教,各地台办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的学校校舍建设和活动组织,由青基会实施的明德奖学金项目。明德小学项目是一个涉台项目,在全国30多个省区实施,根据王永庆老先生的意愿,计划在祖国大陆捐建10000所明德小学,2004年——2007年已安排3000多所,明德小学建设项目在今后几年仍要继续实施,将会有更多的学校和贫困学生得到捐款资助。

明德小学在不同的省市地区的办学规模是不一样的。有的地区仅是冠以明德小学名称,学校办学质量以所在的街道社区的生源质量为基础,办学师资以当地教育局具体政策安排为准。

有的相对落后地区,该项目的实施不仅使项目学校改善了办学条件,提高了教学质量,而且从学校建设和传统美德养成教育方面在当地产生了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为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及明德小学项目的实施,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坚持省、市、县三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接有明德小学项目的各个省教育厅确定了项目硬件建设管理由省明德小学援款建校项目办负责,具体工作财务处落实,项目软件活动由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组织实施,常年负责该项目软件活动的开展。教育部门的重视意味着每个明德小学的办学质量十分过硬!相关部门衔接到位。教育资源充足的省市地区会采取优先照顾原则,使得本省市的相关明德小学在培养小学生素质教育方面位列行业标准示范单位!

综述,明德小学的口碑在各个省市地区都不会差!在教育资源发达地区就会是当地的名校,办学质量很好,是家长优先选择就读的学校,同样学生入学条件就有了很硬性的地方政策原则。

8. 企业家捐助学校的发言稿

主持人开头词,捐赠方发言,接受方发言,揭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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