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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能否申请撤诉?

2023-02-24 07:30:57社会责任1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能否申请撤诉?

一般是可以的,但是涉及国家、集体与第三人利益的法院有权不予同意。参考如下: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八是对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益诉讼赔偿金标准?

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分配是公益诉讼有效发挥作用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其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消费者权益是否能最终实现至关重要,这也是考量公益诉讼制度是否行之有效的重要标准。对此,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尽早研究解决。

即日起,广东数宗假盐案受害者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了。近日,由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据悉,赔偿金暂由法院托管,等待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这是全国首次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认了涉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制度,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该项制度全面实施提供了较为细化的程序安排。该解释解决了涉消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立案材料、公益诉讼与个体诉讼如何程序对接、证据认定规则等实操问题,使公益诉讼制度光芒照进现实成为可能。

本次广东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判令不安全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正是现有公益诉讼制度所取得的阶段性结果。一方面,这将使得潜在的受害者可以依据公益诉讼判决所确认事实提起诉讼,减少举证方面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先行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确认赔偿金后再由法院托管,这将避免将来受害者提起诉讼后即便胜诉也难以执行到财产,让胜诉判决沦为白纸。

说白了,通过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方式把违法者的财产先行控制住,避免其流失,这对于受害的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一件好事。然而,当赔偿金被固定住之后,我们在客观上似乎又将面临“有钱之后的烦恼”。

首先,目前公益诉讼赔偿金一般以补偿性为主,而对于涉消案件而言,受害者有权利向不安全食品的提供者主张“退一赔十”,也即退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这或将导致公益诉讼赔偿金与消费者有权主张的赔偿金相去甚远,使得所固定赔偿金远不够分。对此,需要从立法层面完成公益诉讼与个体诉讼在赔偿范围上的有效对接。

其次,公益诉讼赔偿金如何分?潜在的受害者或将分布于全国各地,按照民诉法,网购消费者或者受到实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在其当地起诉不法商家。如果再要求他们必须前往审理公益诉讼的法院诉讼,那么公益诉讼对于他们或许反而成了累赘。对此,应该从便利消费者的角度,有效解决管辖及诉讼材料共享的问题。

当已提存的公益诉讼赔偿金不够分时,消费者该怎么分配?是按照个体诉讼的先后顺序,还是按比例分?是否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内分?当公益诉讼赔偿金无人“认领”时该如何处理?尤其是,虽然法律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时才起算,同时,即便过了诉讼时效,消费者仍然有权起诉,只要商家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消费者照样可以拿到胜诉判决。这也意味着,有可能在若干年后仍然有消费者提起诉讼,公益诉讼赔偿金是否只能一直趴在法院账户上呢?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有钱之后的烦恼”,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甚至学理上也研究不足。“行百里者半九十”,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分配是公益诉讼有效发挥作用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其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消费者权益是否能最终实现至关重要,这也是考量公益诉讼制度是否行之有效的重要标准。对此,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尽早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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