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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李洪洲(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2022-12-09 16:20:45绿色环保2

1.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 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第一类,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就诉讼主体和诉求而言,它表现出“私人对私人,私人为公益”的特点。

3. 环境诉讼公益案件

环境修复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归则

一、确立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平原则。对举证责任予以分配时,不仅要考虑权责平衡,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能力;  

2)经济原则。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其整个证明过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难度系数相当高,进而明显加大了金钱成本以及时间成本。 

 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优化,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在具体举证过程中免受有关成本的不利影响,所以,需要以当事人为目标对象,保证举证责任分配的科学性。  

二、确立分配标准 

 对环境侵权案件予以审理时,我国应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基本内容如下:只要加害人将污染环境的相关行为转化为实际行动,那么不管过错与否,均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此同时,作为受害人也无需搜集资料以证实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这一事实。另外,无过错不应该,也不允许被加害人引做免责理由。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而言,无过错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其核心思想在于将加害人本身的主观过错问题有效排除,使其无法成为侵权事件的构成要素。  

制定并采用上述原则的出发点在于: 

 1)环境污染是一个复杂事件,通常需要借助有关科学技术及其原理予以必要证明; 

 2)单以“力量”而论,受害人通常远远不如加害人。  

受上述原因制约,作为受害人一般很难从理论及事实的角度来证明加害人确实有过错。与此同时,应用无过错原则,能够明显提高相关企业(尤其污染型企业)对环保事业的关注,从而促进它们积极投身到污染的预防以及治理工作中去。  

由以上可知,对于举证责任分配而言,过错与否在本质上不属于其中的内容,因此,需要予以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加害行为发生与否;  

2)由加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害后果;  

3)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二者之间所具有实际因果关系。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普遍不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为突出公平原则,所以,应该对举证责任予以更为科学的分配。  

5.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诉前审查意见

        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内容: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民法院申请,由⼈民法院所采取的⼀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是⼈⾝名誉之争,⽆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不致遭受⽆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当事⼈签订购销合同,需⽅按约定给付供⽅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有欺诈⾏为,根本没有能⼒履⾏合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诉前保全的诉讼特点: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民法院应在四⼗⼋⼩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这⼀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效⼒上同诉讼保全⼀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向⼈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内未起诉,⼈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终⽌;诉前保全裁定的效⼒也可因被申请⼈提供担保⽽终⽌;还可因⽣效法律⽂书执⾏完毕、原申请⼈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死亡没有继承⼈或继承⼈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终⽌。如果申请⼈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继续有效。民诉法没有诉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民诉法若⼲问题意见规定的是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效⼒维持到⽣效法律⽂书执⾏时⽌。程序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申请⼈在诉前财产保全后三⼗⽇内起诉⽽应解除诉前保全或由审判合议庭另⾏制作保全裁定,笔者理解⽴法愿意已赋予诉前保全的效⼒具有延续性。因此,诉前保全实施后,申请⼈在法定期间起诉的,该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也应维持到⽣效法律⽂书执⾏时⽌。

       4、被保全财产范围的⼴泛性。⼈们认为,能适⽤诉前保全的财产除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船、钢材、⽊材、房屋等外,还应有⽆形财产,如财产使⽤权、收益权、债务⼈到期债权及财产所有权派⽣出的其他财产权等都可以作为保全的对象,只是保全措施与有形财产的保全⽅式有所不同,如对债务⼈的到期债权的保全是限制履⾏,⽽不能对第三⼈的财产直接保全。

6.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案由

农药污染也是环境污染的一种,施用农药会造成土壤板结、水体富营养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大部分农药施用时不能靠近水塘、河流等水体环境,对鱼类和虾类都是高度的,对蜜蜂等同样如此。故应该引起重视。

农药污染会造成生态破坏,农药的不当滥用,导致害虫、病菌的抗药性。

7.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新

立足总结交流案例指导和案例研究工作经验,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在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我们将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调研、制发过程中收集的有关材料、解读文章、调研报告以及相关典型案例等汇编出版。希望藉此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力度,为社会贡献更多、更优质的检察产品、法治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

8.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

危害程度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9.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 侵权责任分配分析

2021年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第八条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10.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例分享

社会公众参与的案件是影响力比较大、意义比较深远的事件。

11. 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第12条,人民法院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因而,对于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受理权,国务院也就不可能成为这些案件的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选择后者,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即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国务院已依法规避,不会成为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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