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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保公益组织(重庆市环境卫生协会)

2022-12-07 04:21:21绿色环保2

1. 重庆市环境卫生协会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办法》经2018年11月1日市第五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16日公布,共六章 四十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通过时间

2018年11月1日

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

办法发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4 号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

2018年11月16日

办法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24号)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2018年11月16日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 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分类投放及收集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一)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未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 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具体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责任区,各单位为责任人;

(三)车站、机场、码头、文化场所、体育场所、公园、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及食品加工场所等生产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责任人。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二)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四)将分类投放后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到满足运输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协助履行前款第二项职责。

第十七条 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要求。鼓励实行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置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回收企业上门收集或者投放到指定地点。大件垃圾收集的指定地点和预约电话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商场、超市、便利店、快递收发点等设立回收点,采用押金返还、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积分奖励等方式开展可回收物回收。

第二十条 贮存有害垃圾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引导公众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推广垃圾不落地模式。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市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第三章 分类运输

第二十四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可回收物由责任人自行运送或者回收企业上门收运;有害垃圾由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输;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符合生活垃圾运输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输。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类运输生活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运输单位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

(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严禁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三)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收运量、作业时间等合理配置运输车辆、确定运输频次,做到日产日清;

(四)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车辆及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建立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当分类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内容;

(六)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当单独设置易腐垃圾转运工位。

二次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当配套建设垃圾分选设施。

转运站内暂存垃圾应当规范存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对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绝运输,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要求,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处置的要求,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规划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设集垃圾焚烧、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促进设施共建共享。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施循环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三)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通过生物化学、焚烧发电、填埋等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类处置生活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单位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四)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进场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

(六)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责任人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类别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做到日产日清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运输、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其他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2. 重庆市环境卫生协会电话

1、由本人向所在地的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在所在地志愿者组织设立的志愿服务站申请、登记,并填写必要的表格,写明自己的姓名、年龄、特长、职业及可参加活动的内容、时间等基本情况。

 2、志愿者组织在确认申请人具备志愿者的条件后,要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本人

3. 重庆市环境卫生协会官网

该协会只接受团体会员,以学校为单位汇总会员资料报协会审核通过。

4. 重庆市环卫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既不是国企也不是私企,而是重庆市环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

5. 重庆市清洁协会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是2014-07-24在重庆市渝北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2号。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000305128822P,企业法人陈跃,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对水电、风电、太阳能、新能源、环保产业项目进行投资;投资管理(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88439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3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对外投资6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6. 重庆市环境卫生协会投诉电话

、遇噪声污染应向哪部门投诉 工业企业产产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产噪声污染;商业经营空调器、冷却塔产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产场所世界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范围内产产偶发性强烈噪声;机车辆交通运输噪声(机车按鸣声);市区内高音广播喇叭声污染;公场所组织娱乐、集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污染;家庭室内娱乐及居民住宅装修噪声污染;商店招揽意喇叭噪声污染;机车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机船舶发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工作、习环境受噪声污染根据噪声种类向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维护权利 二、遇废气污染应向哪部门投诉 产、建设、经营产废气由环保部门受理机车废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江船舶废气由海事部门受理 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事其产扬尘污染未采取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气环境受污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城市垃圾造污染由环卫部门受理房屋拆迁扬尘由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受理 三、遇水体污染应向哪部门投诉 城市水道等市政管网设施向水体排放废水由市政部门受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由渔政部门受理船舶造水污染事故由海事部门受理其水环境污染属于环保部门受理范围 四、遇固体废物污染应向哪部门投诉 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属于环保部门受理范围其废物属于环保部门受理范围 五、畜禽养殖污染应向哪部门投诉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事畜禽养殖已畜禽养殖城市建区内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非城市建区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其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畜禽养殖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六、建筑工产灰尘周边居民投诉要找谁 建筑工内扬尘污染由建委负责管理;建筑垃圾清运产扬尘污染由市政部门负责 七、餐馆油烟扰民情况由哪部门负责 根据产性质同油烟扰民问题别由同部门管理:证经营性油烟由环保部门管理;证经营性油烟由工商部门管理;占道违章经营产油烟由城管部门管理

7. 重庆市环境卫生协会会长

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电话是023-63651357,地址是重庆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百业兴大厦21楼。

8. 重庆市环保协会

国内环保方面比较出名的公益组织有:自然之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大海环保公社、中国绿色农业服务联盟、清水同盟、北京国仁绿色联盟等。

作为个人参与NGO的活动,也可以从三个身份说。

最简单的,作为某些组织的服务对象,即会员或偶然参与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参与各类集体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座与讨论,周末学校,参观各类身边的环境设施,小型社会调研形成公开或不公开的报告,自然教育为主题的户外活动,种花种草垃圾分类手工制作等持续性活动,捐款与募款……这类活动对参与者通常没有任何身份限制,也没有强制性,可能会收取少量会费或用于活动的基本交通费和材料费。

如果参与者确实对相关活动有兴趣,则可以作为志愿者,参与相关活动的组织。

一方面,由于大部分NGO往往没有足够经费聘请大量职员,因此会非常欢迎在某一领域有专长的志愿者承担一定的日常工作或项目职责,比如财务,外语,计算机,摄影与美术编辑,环境与生物学等;

另一方面,一些项目需要特定的专业技能和较多的时间精力付出,如,野生动物保护和反盗猎活动,具有一定科学性的调查与研究,以及环境法律诉讼等。

这类活动往往需要志愿者义务付出甚至倒贴费用,当然部分项目可能支付补贴。相比普通参与者,可能具有一定的合同约束,至少需要口头契约保证一段时期内的正常工作。

第三种是全职的NGO从业人员。在我认识的人中不少是由年轻的志愿者转成的。

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NGO可以被认为是一家企业,同样需要财务,管理,司机等行政性职位,再根据具体业务内容的不同设立业务性岗位,比如媒体与公关,研究员,项目经理等。

他们一般能获得“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当然会根据组织和岗位而有所差别。

9. 重庆市环境卫生协会网站

申请条件为拥有50万字以上作品,并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者须先提交电子档信息,然后邮寄或现场递交纸质化申请、2张1寸证件照至杨家坪步行街渝隆大厦18楼。

审核通过之后,将公示新会员名单,并统一颁发会员证。

10. 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重庆龙都医院是由重庆市卫生局审批注册的、以中西医结合为特色的综合性社区医院,按国家一级甲等医院规模设置,收费低于国家标准。设置病床45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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