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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公益宣教程(生态环境宣传册)

2022-11-26 15:00:48绿色环保2

1. 生态环境宣传册

绿色。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市自然资源禀赋得天独厚、生态环保理念深入人心,绿色一直是我市的底色、靓色。结合新安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设的生态美超市,不仅兑换垃圾更兑换文明,深受市民欢迎。

守好一江碧水,我市积极组织动员市直广大党员干部及党员志愿者率先带头,“党员当先锋,志愿我先行”,鲜红的党徽熠熠生辉,火红的马甲穿梭忙碌。社会组织主动融入,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一边拿袋子和火钳,拾捡道路两旁的塑料袋、废旧电池、瓶瓶罐罐、纸屑等杂物,一边发放文明倡议书,开展文明劝导,倡议市民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截至目前,我们已累计开展活动60余场次,参与志愿者人数1200多人次,发放宣传册上千份,捡拾的垃圾数十吨。每一次活动,参与的人数都很多,越来越多的市民养成了良好生活习惯,纷纷参与到了环境保护志愿服务中来。”“好人365”微公益组织的负责人谢全亚说道。

2. 生态环境宣传册目录 内容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做好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初审及排污费征收工作;参与辖区内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协助环境问题来信来访的调查和污染纠纷、投诉的调解;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工作;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承办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册图片

垃圾不可随手丢,

废物不可随处排,

绿化不可乱破坏;

水电资源要珍惜,

废物利用要懂得;

花草树木多种植;

携手共建好家园;

保护环境起做起。

环境保护诗人类生存的地球,今年环境遭污染。

要查问题的根源,主要工业城市建。

烟囱高高冒黑烟,有害气体排上天。

污水乱排流四边,江、河、湖、海都被染。

臭气直冲大街边,把人熏的头发颠。

白色污染成泛滥,有害食品餐桌见。

广告成了风景线,噪音污染一大片。

垃圾堆的成了山,座座城市围中间。

人均耕地时时减,自然灾害常侵犯。

水土流失直上线,粮食安全成关键。

国土资源乱开发,森林只顾砍了赚。

野生动物难逃难,滥扑滥杀没心肝。

病毒事件不停变,身体健康成危险。

要问这些怎么办,听听我的好意见。

政府制定新方案,绿色环保要在先。

资源合理来利用,持续发展记心间。

保护环境天天喊,破坏事件天天见。

快让法律来把关,遇到破坏拿法办。

绿色环保的观念,人人都要遵守看。

呼吁人们快清醒,破坏事件都别干。

信息社会以来到,绿色环保别忘掉。

科技发展要有度,绿色节能放在先。

为了人类的明天,保护环境最关键。

快来加入环保站,希望大家多参与。

节能环保常宣传,环保责任记心间。

今作环保诗一篇,以表本人的心愿。

大家互帮都来干,人类才有好明天。

夜晚的屋里开着灯,

我在玩电脑,

妈妈在熨衣服,

爸爸在看电视。

灯要用电,

电脑要用电,

熨斗也要用电,

电视更要用电。

电是机器的生命,

电是我的生命,

电也是每个人的生命,

电更是社会的生命。

没有了电,

就不能烧水。

没有了电,

机器就不能运转。

我们离不开电,

更要珍惜电!

4. 生态环境宣传册封面

一、负责组织起草全民义务植树、全国城乡造林绿化等有关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二、组织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制订的有关造林绿化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三、承担每年全国绿化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全国绿化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或全国造林绿化表彰动员大会、全国造林绿化电视电话会议的筹备工作。检查监督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四、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系统)制订义务植树、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古树名木保护计划与规划,以及其他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点绿化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协调指导和组织检查各地、各部门(系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林业生态建设、城市绿化、公路(铁路、河渠)绿化、草原草场建设等绿化工作。

六、检查监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范围内林木、林地、绿地、草地等保护情况。

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中央领导义务植树活动、共和国部长义务植树活动等重大植树活动。

八、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活动以及举办中国绿化博览会等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九、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全国各地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挂牌围栏、复壮养护和制订法规等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

十、协调组织宣传、教育等部门,通过影视、网络、报刊、杂志、图书、画册、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全国城乡造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定期开展“ 全国绿化先进单位、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五年一次)、“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县、单位”(每两年一次)以及“ 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每年一次)的评比表彰活动。

十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样板,推广典型经验。

十三、统计汇总和发布各地、各部门(系统)造林绿化数据、信息、动态。

十四、每年定期向全国绿化委员会报告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以及全民义务植树和全国城乡造林绿化进展情况。

十五、完成全国绿化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5. 生态保护宣传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

(二)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规划目标;

(三)地质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

(四)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五)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

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避免过量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经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保证金予以返还;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分阶段按比例返还。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保证金组织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恢复和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其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矿山公园的申报、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一)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二)中型地质灾害,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三)小型地质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或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化石及其产地;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的岩溶、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十七条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管理工作。

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规划与建设、地质遗迹保护、科普、宣传与研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放牧、垦荒、采伐等活动。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经批准已建成并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确需拆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第四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内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管理规定。

严禁开设与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按期如实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五)侵占、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生态环境宣传册内容

第28个

2021年5月22日是第28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为进一步增强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共建美丽地球家园,景宁法院与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丽水生态环境局景宁分局等部门一起开展了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活动。

通过印发图集、制作展板、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生物多样性知识和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引导群众加深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并呼吁更多市民、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景宁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中来。

7. 生态环保宣传资料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和措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评价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上级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本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制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监督和培训,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跨行政区域案件;指导全县各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察稽查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整合。将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相关职责,原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原县水务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原县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原县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等整合。

职能转变。县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8. 生态环境宣传册怎么做

一、活动目的 春季是个比较容易上火的季节,时下正是吃山野菜的好季节,因此许多人都喜欢吃山野菜来败火。

东北的山野菜资源十分丰富,不仅品种繁多,而且产量很高,它们生长在自然环境中,属绿色食品,风味独特、营养丰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饮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结果吃出了“富贵病”,如今人们开始认识到了吃得好的含义是吃得科学、吃得合理,所以食野菜新潮悄然兴起。常福绿色饭庄山野菜美食节,倡导健康合理饮食,吃明白饭,做健康人。二、活动理念 刺老芽、野葱、蕨菜等野菜不仅唤起了我们对童年快乐生活的回忆,而且原始生态的菜肴也极端地挑逗味蕾的快感。让我们挣脱城市的格式化,突破餐饮的既定模式,做最有人气的特色饮食,养生饮食。三、活动原则 通过美食节的舞台,倡导人们吃野菜,展示特色菜肴,让宾客融入其中,真正达到“人以食为本,人以节为乐”的效果,营造出美食节的节日气氛。四、活动宗旨 充分展现菜品的品质,详细介绍山野菜给身体带来的健康,突出“服务至上、顾客是上帝”服务宗旨。五、活动卖点 因山野菜生长在山野林中,故没有化肥的污染。它营养丰富,具有浓郁特有鲜味。山野菜是纯天然绿色食品,因其天然、无害、营养等特点深受各界人民的喜爱。六、活动设想 在活动开展前,餐厅就同时利用店外海报、报纸广告、活动条幅、网站介绍等多种宣传手段,对此次美食节促销活动进行了大肆宣传和广泛传播。1、在报刊登宣传广告:“回归自然,绿色健康”常福生态山野菜美食节。2、可印制美食节广告彩页随报纸附送。3、大堂放置美食节宣传广告牌。4、宣传标语 (1)磨盘山野菜、 山泉水的鱼,吃出绿色,吃出健康! (2)二十一世纪吃什么?绿色山野菜! (3)养在深闺人未识,如今登门来百湖。(4)野菜吃出健康,野菜吃出营养。(5)天然绿色山野菜,让您能够边吃边补! 5、印刷活动宣传单,赠送附近居民。6、做户外横幅4条,广告宣传。7、抽奖设计一、二、三等奖,奖品可以有饮料、山野菜、免单20元菜肴。8、做山野菜食谱,开发新的山野菜做法,可以去网络搜寻,或者自创。9、买一斤好春茶,以细节和品味让客人留恋回味。七、促销形式 把野菜的原材料全部展示出来,让一个长条桌子被各式各样绿色的野菜摆满,和紫色的紫包菜,红色的辣椒、西红柿,黄色的南瓜、黄辣椒相映成趣,一副春意盎然的好情致,引起人们兴趣。价格优惠,借节日开展促销,免费赠送酒水,对消费者实行优惠、举办现短抽奖活动等,多重惊喜,意外收获。

9. 生态环境宣传册图片

你是要请人帮你做么?

我看到 加然生活圈 的经常发这种传单,他们水果蔬菜、粮油肉蛋,干果休闲,干货调味都有,还有生态精品,在贵阳市内两小时送货到家,货到付款,还说不新鲜不及时不满意都可以拒收。

10. 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资料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重在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良好的生态本身就蕴含着无穷的价值,能够源源不断创造综合效益,关键在于找准平衡点和着力点。生态好,发展才会更好。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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