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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保部29号文件,宅基地三分地哪年实行1996?

2022-11-26 11:35:25绿色环保2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2016年环保部29号文件、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形成在上世纪60年代,可谓十分“古老”的一项土地制度。而这一制度的发展则分为四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为兑现“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之承诺,在农村开启了土改运动。宅基地以及地上所建房屋均属于农民个人所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二为一,宅基地可以买卖、出租、继承、流转,国家及时对宅基地和房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书,这便是第一阶段。

1962年至1981年,是宅基地制度发展的第二阶段。为了向更高形态的共产主义迈进,中央决定自1962年起在农村实施人民公社制度,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宅基地的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且宅基地不允许买卖和出租。农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盖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将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即转移给新房主。宅基地可依社员申请,并经生产队同意后,无偿、长期使用。

1982年至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迈进、分田到户政策的落实,农村经济形势开始好转,但由于许多地方对农村建房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致使农村建房乱占耕地的现象相当严重。为此,中央一改此前对宅基地管理的宽松政策,切实加大了对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的管控力度,要求宅基地需经“申请——审查——批准”之特定程序才能取得。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符合省、县两级政府指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并不必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购买房屋后还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997年至今的第四阶段,《土地管理法》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进行修订,新增了现在的第62条第1款和第2款,实行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将宅基地的审批权限统一定为县级人民政府。并删除原先的“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宅基地”之规定,自此,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农户原始取得。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提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第2条)。从此,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如何登记进行了规范。2016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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