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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提起环保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

2022-11-26 11:01:18绿色环保2

1. 提起环保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

  近期,海宁局查处一起海宁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带电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案件,对涉案企业处以10万元的罚款。

3C认证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而实施的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本案中,海宁局收到外地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称,涉案企业销售的电加热太阳热水器未经3C认证。

接报后,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未查获实物产品。

后经多次询问涉案企业负责人、多家旁证企业和赶赴外地直接向消费者了解情况后,查实当事人未取得3C认证证书,涉案产品为其通过天猫网店对外销售,并按照客户要求将太阳能水箱、其他配件和电加热元器件分开包装发货。

该案的难点在于,当事人将太阳能热水器水箱、配件和电加热元器件分开发货后,是否能将该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视为一整体。

如视为一整体则需要进行3C认证;如不视为一整体,则只能按照普通太阳能热水器论处,无需进行3C认证。

办案人员进行了多方求证,

一是邀请中国认证质量中心专家判定;

二是查阅国家认监委网站案例批复;

三是对照《强制性产品目录描述于界定表》,对应相应产品分类。最终,经过综合讨论分析,将涉案分包发货的带电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认定为3C产品。

随着消费者对“3C”认证标志认知程度的提高,3C产品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海宁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

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危害程度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3. 提起环保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4. 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例如典型案例中的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学生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甲乙两个培训机构均无办学许可证,且涉及的个人信息多为格式统一、内容全面、精确度高的整个学校或整个班级的信息,内容包括学校、学生姓名、入学年份、班级、学号、邮寄地址及父母姓名、联系方式等,给广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2019年11月,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向无锡市教育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最终,甲培训机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住所地失联异常名录,乙培训机构需变更负责人后重新取得办学许可证。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职,一方面,及时堵漏补缺、完善人防技防管理措施,加强自身及校园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另一期典型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公司开发的音乐视频教学类App存在违法违规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等情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调解,该公司自愿对App进行全面整改,删除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承诺不再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对该App后续整改情况,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代表评估,通过合规检测后才允许其重新上架。

5. 提起环保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及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刑事公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 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7. 环境行政公益诉诉的原告

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原告。

被告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民事案件中,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人员。

所以,国家公务员作为公民,可以作为原告去起诉,同时,国家公务员如果有刑事犯罪或者侵犯了他人利益,都可能作为被告被起诉。

8. 提起环保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有哪些

中国的生态旅游是主要依托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发展起来的。1982年,中国第一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建立,将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此后,森林公园建设以及森林生态旅游突飞猛进的发展,虽然这时候开发的森林旅游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生态旅游,但是为生态旅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至1999年初全国已经建起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森林公园近900处。从1956年开始建立第一批自然保护区以来,至1997年底,共建各类自然保护区932处,其中国家级的有124处,被正式批准加入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的有14个。中国共有512处风景名胜区,总面积达9.6万平方公里。   99昆明世博会和1999年国家旅游局的“99生态环境旅游”主题活动虽然大幅度推进了中国的生态旅游实践,在1999年,四川成都借世界旅游日主会场之机推出了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等景点,开发生态旅游产品。随后,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举办国际森林保护节,推出武陵园等生态旅游区。以湖南和四川为起点,生态旅游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在2001年对全国100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已有82个保护区正式开办旅游,年旅游人次在10万人以上的保护区已达12 个。但是在具有众多生态旅游资源的县级城市,生态旅游由于受到旅游市场的冷落、缺少推介和宣传,并没有提升旅游经济,更没有把具体的资源展示的机会。   目前,在国内,开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有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旅游开发较早、开发较为成熟的地区主要有香格里拉、中甸、西双版纳、长白山、澜沧江流域、鼎湖山、广东肇庆、新疆哈纳斯等地区。

按开展生态旅游的类型划分,中国目前著名的生态旅游景区可以分为以下九大类:   

1)山岳生态景区,以五岳、佛教名山、道教名山等为代表。   

2)湖泊生态景区 以长白山天池、肇庆星湖、青海的青海湖等为代表。   

3)森林生态景区 以吉林长白山、湖北神农架、云南西双版纳热带雨林等为代表。   

4)草原生态景区 以内蒙古呼伦贝尔草原等为代表。   

5)海洋生态景区 以广西北海及海南文昌的红树林海岸等为代表。   

6)观鸟生态景区 以江西鄱阳湖越冬候鸟自然保护区、青海湖鸟岛等为代表。   

7)冰雪生态旅游区 以云南丽江玉龙雪山、吉林延边长白山等为代表。   

8)漂流生态景区 以湖北神农架等为代表。   

9)徒步探险生态景区 以西藏珠穆朗玛峰、罗布泊沙漠、雅鲁藏布江大峡谷等为代表 。

9.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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