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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环保公益,宁波日报是什么级别?

2022-11-11 10:39:11绿色环保2

一、宁波日报是什么级别?

《宁波日报》的前身最早为《甬江日报》,1949年8月8日创刊,1980年6月1日复刊。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成立于2002年6月,是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首批39家报业集团之一。经过十多年发展,目前集团产业主要由党报党网宁波环保公益、都市报系、出版发行以及印刷、物流等其他传媒产业组成。旗下平面媒体主要有《宁波日报》《宁波晚报》《东南商报》《新侨报》和《余姚日报》《慈溪日报》《奉化日报》《鄞州日报》等四家县(市)报,《D壹时间》《宁波老年》《宁波少年》等专刊,以及《宁波通讯》《宁波经济》《文学港》《大爱》《天一文化》等杂志;新媒体主要包括中国宁波网、“新闻 服务”客户端甬派,各报纸法人微博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宁波网络民生服务平台、影像宁波网等。出版发行板块主要有宁波出版社、东海岸电子音像出版社,宁波市新华书店、宁波书城等。此外,集团还有报业印刷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大动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报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宁波报业传媒大厦等其他传媒产业,以及公益性质的宁波音乐厅、邵洛羊艺术馆等。目前,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已发展成为国内传媒产业链最长的党报集团之一。

二、节能的公益广告

场景一:

A男家洗手,或者点灯,父母要求节约用电或用水,以节约家庭开销。

场景二:

A男在家看电视上有节能环保的公益广告,对节能有了感触。

场景三:

同学在洗手间内洗完手未关水龙头,而此时洗手间墙上正贴着“节约用水”四个字,A男看到,上前关上水龙头。

场景四:

晚自习下课后灯未关,一直点到天亮。A男早上第一个到教室看到灯未关,从此每晚最后一个回家。

广告语:

“节能从身边做起”或自己改~~~随便什么!

三、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道路、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店名招牌、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容貌要求。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十一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公路、铁路,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各类市场、商业广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七)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

(八)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背街小巷,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九)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一)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不清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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