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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2022-11-06 09:40:26绿色环保2

1.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2.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 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3.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1《环保法》规定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环保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当地的检察院。

2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并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是哪类案件

答:主要做法如下:

  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全面提升公益诉讼工作,该院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邀请人大监督。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畅通检察公益诉讼路径,形成社会公益保护合力。该院分管领导和干警定期与市环保局内丘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机关沟通联络,围绕监督内容、检察建议、适用法律、社会效果等进行交流,听取意见,切实保障监督效果。

  加强机关内部科室协作,挖潜增能。该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把关,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建立了以公益诉讼为主导,案管、控申、刑事相关办案部门积极协作的工作格局。各业务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涉及生态环保、食药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益诉讼部门备案审查。

  突出重点领域案件办理,以点带面,带动全局。今年以来,该院不断开展检察机关守护蓝天碧水净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四个最严”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等,特别是对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开展了“校长陪餐制度”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通过这些行动,彰显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与担当,提高了行政机关、企业、公民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保护公共利益的良好格局和浓厚氛围。

5.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为啥不是支持起诉原则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6.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什么原则

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7.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无实际经营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出于防止诉权滥用的考虑,原告仍应缴纳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8.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优劣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列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初步完成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设计正在内化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第一个阶段,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上升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升级为国家重大战略。党的十八大赋予了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前所未有的使命与定位。

第二个阶段,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理论到系统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从理论到制度的升级。自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来,生态文明制度设计和落实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顶层设计,系统纳入到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战略之中。

第三个阶段,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正在从理论和制度上的顶层设计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内化、落地的同时,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也同步进行,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中国古人道法自然的智慧和哲学思想。

要尊重自然。所谓尊重自然,就是要遵循自然规律。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在工业文明的天人对立的思维下,先污染后治理是以付出更大代价、获得短期收益的治理。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要修复对自然的伤害,人类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一定要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尽可能降低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干预和影响,做到敬畏自然。

要顺应自然。顺应自然就是所有制度设计,要借用自然的力量来修复自然。当前世界上很多地方治理环境污染的方式,仍然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面上治理,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治理。我国新时代的生态治理体系应彻底改变这种局限性思维,治理制度设计要充分发挥自然的力量和优势,充分利用自然自身的恢复力,用可持续的治理思维来推进我国生态治理能力的提升。

要保护自然。所谓保护自然,就是我们对生态自然资源的利用,要建立在保护自然的前提下进行。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保护自然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出发点。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守护绿水青山、保障绿色发展,这既是历史的经验,也是现实的选择。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保护自然的第一道屏障,也是保护自然的重要利器。

(三)

在新时代,要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设计要注重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预防、从局部治理转向全过程控制,从点源治理转向流域、区域综合治理,从个别问题整治转向山水林田湖草全覆盖的保护性治理。

源头防控是守住绿水青山的内生动力。生态治理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改变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充分性,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制度体系包括绿色消费、绿色生产、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等方面。其中绿色消费是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新动力,也是推动经济从工业经济向生态经济转型的新动力。要以绿色消费为动力,推动绿色旅游、有机农业、绿色休闲、绿色养老等绿色产业的发展,真正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经济发展。以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生活方式将会大大提升广大居民主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实现环境保护从以政府为主到全民共治,实现生态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全过程控制是新时代生态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新时期构建生态治理体系需要严格过程控制,把治理事项前移和后延,除了解决污染问题本身,还需要对事前的资源要素利用进行评价管控,从源头改变资源利用方式,提升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率;对于生产后端带来的负外部性进行监管,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通过最严格的全过程控制生态保护制度倒逼生产方式转变,降低直至消除生产行为对人民福祉的负影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全覆盖保护是推进系统性生态治理的必要之举。环境治理是系统性工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覆盖,以城乡统筹、流域统筹、区域统筹严格全覆盖,体现环境大保护理念。

(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一系列改革举措和相关制度,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形成。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抓,靠的是严管。严格的责任追究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改变传统唯GDP论英雄的观念。生态环境考核需要与环保督查协同发挥作用,实施过程需要刚柔并济,一方面要加大追责力度,另一方面要增加考核柔性,不能搞地方一刀切,要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区职责进行细分,细化完善考核体系,进一步将考核落到实处。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包括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通过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认真贯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追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织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内容,促进各项法律之间的统筹。中央环保督察要把握“既严又准、切中肯綮”原则,切实发挥环保督查长效机制的监管作用,进一步完善环保督查制度统筹,从单一的污染督查转到全域范围的污染防范,各项环保督查政策制定和执行不应各自为战,而是环环相扣,形成协同效应。

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是了解、掌握、评估、预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基本手段,是生态环境信息的主要来源,也是生态治理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扩大环境监测领域和监测范围,统筹部门环境监测数据,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统计制度、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奖惩制度等评价考核制度的衔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综合效能。

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适用。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积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处理法律体系,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同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发展,构建以检察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和群众共同参与的制度实施体系,明确职责,提升制度实施效果和效率。

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补偿是“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重要途径之一。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必须以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保障。建立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要明晰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确立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标准。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则要从生态补偿参与主体多元、补偿标的多元等方面入手,允许民间组织和资金参与其中,创新生态产品,可以以实物、技术、项目等多种方式推进生态补偿工作开展。

9.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有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益诉讼允许调解,但应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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