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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蔚华的新公益理念,慈善法对精神病人条例

2022-05-16 19:24:48公益生活2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与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理事长马利在两会联名提案中提出,现行的以社会组织“三大条例”为主的慈善制度体系跟《慈善法》立法原意已有所差异。并建议在《慈善法》通过后,民政部门尽快推动现有慈善制度体系与《慈善法》的衔接,尊重公益慈善组织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对公益慈善组织法人主体内部事务的干预马蔚华的新公益理念;尽快取消“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等不合时宜的规定。以下附提案全文:[提案摘要]随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现行的以社会组织“三大条例”为主的慈善制度体系跟《慈善法》立法原意已有所差异。建议在《慈善法》通过后,民政部门尽快推动现有慈善制度体系与《慈善法》的衔接,尊重公益慈善组织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对公益慈善组织法人主体内部事务的干预;尽快取消“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等不合时宜的规定。一、背景及问题《慈善法》经十年磨砺,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将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有望通过。十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兴起,社会组织的类别和层次越来越丰富和复杂。以基金会为例,2005年全国有883家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640家、非公募基金会243家。到2015年全国共有4838家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1550家、非公募基金会3288家。2010年底,深圳壹基金注册成为国内首家民间公募基金会,拉开了中国基金会行业发展的又一道序幕,一些企业家和优秀社会人士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做公益慈善,包括企业基金会在内的民间基金会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2015年,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成为互联网领域的公募性基金会。过去以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募基金会为主体的基金会行业,已演变成公办公募基金会、民间公募基金会和民间非公募基金会三大板块并举,共同致力于我国基金会的发展,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结构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在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于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于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简称“三大条例”)。其他多散见于相关法律规范之中。“三大条例”通过双重管理体制严格管理社会组织发展,对社会组织的登记、设立、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对于慈善组织初期发展时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时至今日,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变化,以“三大条例”为代表的慈善制度体系已逐渐滞后于我国的社会发展政策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大趋势,滞后于慈善组织新的经营实践和管理规律。正因如此,《慈善法》确立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立法精神,并体现出了开放的机制。鉴于《慈善法》通过在即,原有慈善制度体系与《慈善法》的衔接已迫在眉睫。

没有所谓的慈善法对精神病人条例,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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