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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工作制度,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2-10-25 13:36:38公益生活3

一、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基金会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并保障基金会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志愿者服务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志愿者由基金会办公室进行管理。为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认同基金会的宗旨与理念;

2.热爱北京化工大学,热心教育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能力和身体素质;

4.积极乐观,认真负责,团队合作意识强;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凡符合基金会志愿者申请条件者,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登记确认。

1.申请

申请者可直接到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2.认定

基金会根据部门和活动的需求,结合申请者的资料综合确定面试名单经基金会相关负责人通知并进行商谈,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为基金会志愿者。

3.根据活动需要和自身愿望,基金会志愿者须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1. 参加基金会为志愿者组织的相关培训;

2. 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 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5. 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基金会志愿者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 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3. 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4. 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

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5. 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 杜绝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和学校以及基金会规章的活动或行为;

7.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对象

志愿者服务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九条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1. 基金会开展的以促进北京化工大学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校园建设、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活动;

2. 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展的其他特定活动。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志愿服务日常管理

1. 志愿者面试通过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志愿者进行工作安排及指导;

2. 基金会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技等方面的培训,并向志愿者骨干提供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期间,志愿者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着装;

4. 志愿者服务时间及服务内容由服务对象或相关负责人提供和认定;

5. 基金会定期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估与调查,收集志愿者对基金会或项目组织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以利于志愿者更好地改进工作;

6. 如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对基金会志愿者造成损害,基金会应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7.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基金会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8. 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志愿服务约定并取消其基金会志愿者身份的措施。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表现和业绩,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第十二条结合志愿者的需要,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为其提供志愿服务鉴定表等鉴定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化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志愿服务制度管理制度

志愿服务制度管理制度包括:(1)、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组织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3)、调查合格后,填写统一的注册登记表;(4)、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志愿者志愿服务证”。

法律依据:

《志愿服务条例》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公益行为。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四条 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第五条 志愿者组织包括自治区和各州、市(地)、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务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第六条 志愿者组织的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和措施;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九)协助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十)对优秀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十一)履行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

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的具体式样由自治区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涉及外籍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二条 志愿者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志愿者组织批准,成为注册志愿者。第十三条 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五条 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及志愿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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