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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会管理法律规定(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

2022-10-03 08:10:27公益理念2

1.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

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的职责:

(一)主持开展见义勇为基金会日常工作,协助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协助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二)组织协助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协助基金会会长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2. 慈善基金会管理制度

模式一: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萊垍頭條

此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捐赠人通过捐赠的形式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据此开具捐赠发票,之后慈善组织自己作为委托人,将捐赠获取的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信托财产。條萊垍頭

模式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萊垍頭條

此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由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保值增值,并将信托财产的本金或收益按信托文件的约定捐赠给慈善组织,最终由慈善组织将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萊垍頭條

模式三:信托公司作受托人+慈善组织作项目执行人萊垍頭條

此模式的交易结构为: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受委托人信托成立慈善信托后,聘请慈善组织作为具体实施慈善项目方面的执行人,慈善组织在受助活动、慈善组织受助对象、支付形式等确定后,由信托公司支付相应的慈善资金。頭條萊垍

模式四:慈善组织作受托人+信托公司作项目执行人垍頭條萊

在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前提下,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运行中聘请信托公司开设信托资金账户,并作为账户管理人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根据受托人的指示支出并作好记录。條萊垍頭

模式五:双受托人模式(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萊垍頭條

模式三和模式四仅是为实现委托人的某一或几个目的而在现行制度下做的创设性架构,为了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信托公司是被动地引入慈善组织参与到慈善信托的结构中来;反之慈善组织为了实现开设信托专户的需要也被动地引入信托公司。萊垍頭條

模式六: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萊垍頭條

此模式的交易结构为:慈善组织独立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直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在银行开立慈善信托专户,既负责信托账户的管理,也负责信托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并完成公益项目的执行。萊垍頭條

3. 慈善分会管理制度

中国慈善总会是由中国政府批准于1994年成立的公民、法人及民间团体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质的全国范围的公益机构。总会设立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特邀若干社会著名人士出任名誉会长。总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筹募、项目、宣传与策划、研究与交流及对外联络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设立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财务管理

总会设有专职财务人员,对于创始基金和社会善款实行分帐管理,并设专人负责审核、稽查本会财务状况和年度预决算。年度财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后公开发表。

对外联络

中华慈善总会不断加强对外联络工作,与港澳台和海外的许多公益慈善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共同实施了多项合作项目,得到了国际慈善组织的普遍认同。1998年,慈善总会加入了国际联合劝募协会,成为该组织中唯一的中国会员。可以说,中华慈善总会作为中国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之一,已经开始成为联系海内外华人和国际友人,共同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稳步发展的一条重要枢纽。

4.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从民政部门给出的办理时间是两个月的时间,但是因为办理过程中,涉及到较多材料,因此很多申请人用了三到四个月都没有完成慈善基金会办理工作。深入了解相应的办理细节是必须要的。

1,办理慈善基金会需要提供什么具体的申请材料?

这里不说多的,光是一个章程可能就会让很多申请人束手无策。章程里面需要涵盖的内容有公益基金会成立的目的,设立的宗旨,相应的财产管理制度,慈善基金会的架构形式,支出和收入的报告编制制度等等。其次还需要提供原始基金的验资报告,能够正常开展工作的专项专职人员名单,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理事和会长的相关简历等等。这些材料是慈善基金会办理过程中所必须的,同时也是现在比较难优化好的材料。

2,慈善基金会办理需要注意什么具体的细节?

不要在申请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因为民政部对于这一块是非常严格的。一旦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会将数据录入到诚信系统里面。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慈善基金会办理还要满足一些其它的条件,包括固定的办公地点,拥有具备开展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同级别的慈善基金会是由不同级别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公开募资和私下募资也有区别。

在这个灾难频发的时期,总会有需要人站出来,因此办理慈善基金会就是最好的贡献资金力量的形式。

5. 慈善基金会财务制度

公益基金会的盈利模式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1.投资理财,很多的基金会会委托专业的投资公司进行理财,会让基金会获得一定的收益;

2.投资型资助,通过公开的招标或者是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进行公益活动的实施;

3.改进劝募的技巧,多样化的募捐形式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来募捐。

希望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6. 慈善公益规章制度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什么: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赢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 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7. 慈善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总会或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地方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四条  总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国际和国内发出募捐呼吁。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或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通过总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总会或相关省级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三十四条  总会按照以下标准,对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进行表彰:

(一)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二)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三)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五条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金捐赠及非货币捐赠,总会不统一进行表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表彰办法。

第三十六条  总会对捐赠人的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各省级红十字会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以及受捐红十字会等信息汇总报送总会筹资与财务部,申领相应的奖章、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地方红十字基金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红办字〔2009〕124号)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红办字〔2007〕67号)同时废止。

8.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怎么写

1、面带笑容,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护理举止得体。

2、穿戴护理工作服上班,对老人的护理均按护理流程进行,操作要规范到位。

3、保持工作认真的态度,不怕脏,不怕累,不怕麻烦。

4、照顾老人要周到,对每一个老人的护理要充满爱心。

5、工作期间下准离岗,老人呼叫要及时回应,不得辱骂老人,不得顶撞家属,不在工作时间干私活。

6、保持老人身体、衣服、床上用品及室内清洁整齐。

7、老年公寓护理员不准收老人及家属红包及物品,违者必究。

8、对来访客人及老人家属要热情接待,反应情况要客观实际。

9、实行全天24小时护理制,每十分钟巡视一次。

10、所有工作人员要勤俭节约,中国敬老院网养老院不得随意打私人电话(工作业务除外),并注意水、电、煤气节约使用。

11、不拿院里的公共财物回家,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12、不允许与本院老人或同事勾心斗角或不团结和争吵。

9. 慈善协会规章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后勤为教学、为教师、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努力营造教师“用心工作、爱心育人、真心服务”的氛围,根据县教育局提出的后勤工作管理要做到精细化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在工作中向管理要质量,以管理求发展,从小处着手,从实处入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求实创新,营建和谐健康的育人环境,当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为龙泉五小的发展谱写和谐音符。

二、工作目标

1、以管理为中心,狠抓学校后勤的常规管理,通过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使学校后勤工作安全、平稳、高效运行,形成后勤工作良好循环发展的工作局面。

2、进一步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加强校园环境建设,进一步美化、绿化校园,提高校园建设的品味和档次,凸现环境育人的功能。

3、进一步加强后勤人员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后勤管理及后勤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技能。强化管理,牢固树立后勤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逐步通过引进竞争机制和后勤改革,为全校师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优质、周到、一流的服务。

4、加强财务审计、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教育局与财政局对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增收节资,量入为出,管好、用好有限资金,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运转正常。

三、工作措施

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后勤队伍建设。

根据学校2017年工作计划和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要求,加强后勤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召开后勤工作会议并作好记录,树立爱岗敬业思想。为师生、为教育教学服好务。

⑴门卫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管好大门,不定时地24小时巡察,实行非本校师生进出学校登记制度,夜晚11点半锁铁门,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⑵后勤人员要协助值日教师的工作,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做好学校收发工作,做好教师饮水、学生饮水、钟声信号、办公服务、会议服务等工作。

⑶食堂工作人员要关心师生生活,讲究卫生,每年要进行一次体检,严格按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学校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严防饮食中毒事件发生。

⑷学校保管工作人员要管好学校财产,实行校产登记制度,做到有发有收,充分发挥图书室、实验室等辅助教室的功能和作用,加强守护,防止被盗,保证后勤设施的供应。

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好后勤人员的作息时间,具体要求可以与教师不同,充分发挥和调动后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⒉加强收费和资金管理,用好学校有限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⑴签定好治理乱收费责任书,严格执行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坚决杜绝教师个人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责任制,收费资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缴存财政专户和专储。

⑵学校的支出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财务开支标准和支出范围。学校支出应该优先保证教学活动的资金需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搞好学校预算,节约开支,量入而出,管好使用好有限资金。

⑶加强办公用品及学生用品采购的管理。需要采购的物品原则上提前一周在学校总务处填写采购申请单,报校长同意后,由采购员统一采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私自采购,未经批准采购一律不准采购。采购员要树立为各学校服务的思想,不得违反纪律,物品价格只能等于或者低于市场价格。

⑷建好校产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充分用好现有教学设备,校产有专人管理,防止被盗,并建立借还制度。逐步添制教学仪器等设备,供教育教学使用。

⒊加强安全、食品卫生管理。

⑴加强后勤管理,学校供电、供水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学校要经常对校园内师生活动场所进行卫生消毒,预防疾病传播。

⑵要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定期对炊事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健康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学校厨房要有完善的安全制度,不是后勤人员不得进入厨房,厨房门窗等各种对外通道必须上锁封闭,厨房内的食品保管必须有完善安全防范设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建立试验和留样制度,留样食品存放24小时。食品采购要定点,采购员采购大宗食品一定要与供货商签定食品安全合同书,严禁采购“四无”产品,学校必须进行质量和卫生监控。

⑶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特别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落实管理人员责任制。加强卫生防预工作,每年春秋两季是流行病和传染病爆发的高峰时期,要加强公共卫生的管理,对校园内师生经常活动的场所进行卫生消毒,防止疾病或传染病传播,按规定和要求服用驱虫药、碘丸,要制定疾病防控预案,每年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健康体格检查,对学生健康情况通知家长,以保证学生身体健康。

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进行事故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和有关情况上报等工作。按县教育局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大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树立为教师、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校建设、教师福利做出贡献。

⑴完善食堂制度,强化管理、坚决杜绝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实行配餐责任到人的制度,层层把关,各司其职,保证不出食品卫生事故。

⑵提高就餐质量,花样增多,营养搭配合理,让师生吃得好、吃得饱。

 ⑶采购人员做到:采购时跑三家,多比较,价廉物美,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优质合格的物品。加强小卖部的货物管理,不进过期货物,不进“四无”产品,收货人员严格把关。

⑷学生是我们的顾客,热情接待,语言文明。

⑸学校经销店老板要提高思想素质,不得向学生销售“四无”产品及过期、变质、腐烂等食品。随时保持台内、台外、台上、台下干净,搞好个人清洁卫生。

5、加强校园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好的校园环境、校园文化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教育作用,因此加强校园环境、校园文化建设,给学生提供优雅、舒适的学习环境。

与教导处一起加强校园卫生的管理,制定好卫生管理制度,不允许有“脏、乱、差”现象,学校卫生每天坚持打扫三次,定期对校园进行冲洗、消毒,争创一流的校园环境,做到:①门窗、地面无灰尘;②地面无口痰;③地面无纸屑;④墙上、花台无脚印;⑤室内外无蜘蛛网;⑥无乱写乱画;⑦无乱丢乱扔;⑧无乱倒垃圾;⑨无卫生死角。加强现有树木的管理,制定好绿化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做到春有花、夏有叶、秋有香、冬有绿。

10. 慈善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 ,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

  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1.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

新乡市物业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或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物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监督指导全市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价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收费工作,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物业管理收费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建委、城管、规划、质检、技监、公安、市政、绿化、环卫、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1]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物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服务的权利;

(四)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

(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应分摊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讨论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六)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房屋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以交付业主使用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当地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由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出席。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和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派出所的代表列席,可以邀请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程序,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五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一)住宅物业按一户一投票权数计算;

(二)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计算。

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可邀请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的代表参加。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义务兼职,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连任。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申请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样式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三)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四)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协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其章程规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和出租物业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

第二十一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其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担。

业主户外的水、电、气、暖等通讯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按产权归属由产权人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业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负。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

(二)损坏树木、园林;

(三)占用通道等公共场地;

(四)乱堆乱抛垃圾、杂物;

(五)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物业,应当遵守房屋使用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并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毗连部分,由毗连部分的业主共同承担;

(二)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由该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出租物业维修责任的承担,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物业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超过保修期的维修、更新,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安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缮。经物业管理企业通知后,在限期内未进行维修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持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三)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修缮、保安等公司)承担专业管理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质询;

(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专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将管理权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并继续承担应当由其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物业综合验收档案资料和房屋使用说明。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符合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并告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

(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

(五)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等协助管理的事项;

(五)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三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并告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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