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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职责(公益组织理事长职责)

2022-09-30 12:10:26公益理念2

1. 公益组织理事长职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2. 公益基金会理事长的职责

职责是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理事会的执行工作。包括理事会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企业或机构的规划发展。

3. 公益组织理事长职责分工

王石70岁

王石,男,1951年1月23日生于广西柳州,原籍安徽金寨,兰州交通大学(原兰州铁道学院)给排水专业毕业,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原任集团董事会主席,现任万科集团董事会名誉主席,曾兼任中国房地产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房地产协会城市住宅开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深圳市房地产协会副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轮值主席职。

2012年,曾于美国哈佛大学、英国剑桥大学、英国牛津大学及以色列希伯来大学游学,曾在香港科技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等院校任客座教授。并担任纽约大学、康奈尔大学、HEC巴黎高商顾问委员会委员。

2015年10月,当选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会长。

2017年6月30日,万科召开股东大会,王石正式辞任万科董事会主席,为充分肯定王石过去33年对万科做出的不可替代的贡献,董事会委任王石为董事会名誉主席;7月1日,王石就任万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2018年8月,辞去华大基因独立董事一职半年后,王石正式宣布出任华大基因第一大股东华大控股的联席董事长。[

2018年8月被授予亚洲赛艇联合会终身名誉主席。

2018年12月,王石入选“中国改革开放海归40年40人”榜单。

2019年12月18日,入选“中国海归70年70人”榜单。

2019年11月,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王石连任会长。[10]现任万科公益基金会、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11]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12]、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13]、深圳一个地球自然基金会和西安市乡村发展公益慈善基金会等多家公益组织主席及理事职务

4. 公益组织理事长职责是什么

王石,男,1951年1月生,原籍安徽金寨,生于广西柳州,兰州交通大学(原兰州铁道学院)给排水专业毕业,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原任集团董事会主席,兼任中国房地产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房地产协会城市住宅开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深圳市房地产协会副会长,深圳市总商会副会长等职。2014年9月,仁川亚运会期间在参选亚洲赛艇联合会主席的投票中以18比7大胜日本对手大久保尚武成功当选,其任期为5年。[1]

2015年10月23日,当选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会长。[2]

2017年6月30日,万科召开股东大会,王石正式辞任万科董事会主席,为充分肯定王石过去33年对万科做出的不可替代的贡献,董事会委任王石为董事会名誉主席;7月1日,王石就任万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3][4][5]2018年8月,辞去华大基因独立董事一职半年后,王石正式宣布出任华大基因第一大股东华大控股的联席董事长。[

5. 公益组织监事长的职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指的是在村集体开办的企业组织担任的企业监事长。监事长是村民委员会委派到企业任职的,是监事会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的联系,听取意见建议,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等。

6. 公益协会理事长职责

会长和理事长的头衔是一样的,有的叫会长有的叫理事长。会长、理事长与秘书长区别在于其职责。

会长、理事长职责:

1 、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2 、监督有助于实现论坛宗旨、促进论坛利益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3 、经理事会授权,可代表论坛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4 、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5 、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秘书长职责:

1 、负责论坛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论坛;

2 、负责主持除论坛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之外的论坛所有会议;

3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

4 、聘用、提拔及解聘秘书处职员;

5 、提出调整秘书处职能部门或论坛办事处的议案,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6 、负责执行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秘书处是提交的论坛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等工作的部门,而理事处是审议由秘书处向会员大会提交的论坛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对整个论坛的活动监督和管理。

7. 公益组织理事会职责

农村环境卫生理事会管理村容村貌,各家各户,衔道卫生一系列工作

8. 公益组织副理事长职责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什么: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赢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 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 公益协会理事职责

慈善总会监事长的工作职责是:

一、 组织召开慈善总会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制定慈善总会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 制定慈善总会年度财务预决算、赢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组织开展慈善总会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 管理慈善总会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 决定慈善总会成员入会、退会、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 决定聘任或解聘本总会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 履行慈善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 慈善会理事的职责

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此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来,如果没有约定监事是不另计报酬的,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正常的情况下,监事会成员是没有工资的,因为监事会的成员一般都是公司的董事或者职工组成的,原本就是有工资的,所以不用额外支付一部分工资,当然,如果公司内部规定支付一部分工资其实很也是可以的,合法有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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