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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篇关于无偿献血的新闻稿

2022-09-28 12:29:10公益理念2

一、写篇关于无偿献血的新闻稿

是呼吁大家献血的吗 可以这样 你想为自己在血液银行里为自己储存血液吗 健康时定期先献血 危急是解燃眉之急

如果是报道无偿献血事件 就单刀直入 在某地献血屋前排起长龙

献血就是牺牲自己给医院创造利润

除非为了血证献一次

其他的都是白痴

要是定期失去一部分血液真健康的话可以没事给自己一刀

在别的国家可以

在中国

凡是无偿的都是被别人利用的

二、2020年献血新政策

法律分析:对于无偿献血者,国家会发放“无偿献血证”,各地方可根据自身安排给予献血者适当补贴(一般是食品、小礼物、少数会直接补贴钱)。献血间隔大于六个月,且每次献血量不得超过400毫升(对于血库急需的血液,工作人员会在与献血者商量后抽取400毫升;血库一般需求的会抽取100或者200毫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三、无偿献血宣传稿300字

写作思路:写出无偿献血对于社会公益的好处,表达出无偿献血的人是社会中的平民英雄,表现出对无偿献血人的敬佩。

正文:

我们都知道血液是生命的源泉,没有了血液人就不能活,我们的国家人口众多,免不了有各种事故,每天受伤的人是少不了的。外伤性出血、产后大出血、严重烧伤、各种血液病以及实行外科手术的伤员,需要靠输血来救治。

由于血液不能人工制造或是用其它的物质所代替,只有靠广大健康的、适龄的公民献血来获取。他们及时送到医院,及时输血有可能就可以挽回生命。我国人口虽然众多,对血液需求量大,但是血库的储存量却不大,很多人或因此不能及时救治。

这是一个我经历过的真实故事。前几年,家里爷爷因为得了胃溃疡,病情危急,送去县级医县,必须立即做手术,手术需要输血浆,但医院没有血浆,需要到市医院调整取,但回复是市级医院也没有。当然了,最后通过熟人找到了血浆,手术非常成功,在此谢谢那位献血的人,如果没有他的献血,我可能会失去一位亲人。从这个寻血事件后,我认识到了库存血液的重要性。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也许就是因为你的一次爱心行动,让他人的生命得以延续,你的爱将伴随他的一生。我相信中国人民是有爱心的,只是他们担心献血会对健康有影响,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献血对身体没有害处,还有益处。

医学证明,献血的人,可预防、缓解高粘血症,可预防、降低心脑血管病的发生,男子献血可减少癌症的发生率,可促进、改善心理健康,可延年益寿,献血能净化人的心灵,有这么多好处,我们还怕什么呢?知道女人为什么比男人长寿吗?出血不等于亏损生命,担心是没必要的。

当然所谓的无偿献血并不是没有回报,无偿献血证是奉献爱心的证明,是健康的储蓄,一个献血证相当于1200元人民币,献血1000毫升以下时,自己可以三倍报销医疗用血;献血1000毫升以上时,本人可无限量用血,父母、子女和配偶可以报销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费用;用血紧张时优先用血的凭证;到外地就医时用血享受当地用血待遇的凭证。无偿献血证还能全国通用。

最后,我想说的是只要献出一点爱,爱就能延续,生命就能延续。爱就能给一个家庭带来希望,就能温暖整个家庭。生命里只要有爱的点滴,日积月累就会成为爱的海洋。

只要献出一点爱,爱就能延续,生命就能延续,伸出你我的双手,点燃生命的希望。

四、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2012)

一、条例名称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献血条例”。二、条例中的“本省”修改为“本经济特区”。三、条例中的“医疗用血”修改为“临床用血”。四、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为社会无偿献血作表率”。五、第五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临床用血严重匮乏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国家机关、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六、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每年集中组织无偿献血活动不少于两次”。七、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八、第八条修改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男性不得少于3个月、女性不得少于4个月。

  “自愿献成分血者每次献血量及两次采集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九、将第十一条中的“《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证》”修改为 “无偿献血证书”。十、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十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十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发放公民无偿献血证书”修改为“发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采供血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十三、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总量超过1000毫升的;

  “(二)单位和个人在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或者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单位和个人在公民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为抢救病人主动献血的”。十四、删去第十八条。十五、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删去第二十二条。十八、删去第二十三条。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海南经济特区以外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献血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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