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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发票样式图片(公益基金发票样式图片及价格)

2022-09-28 00:15:26公益理念2

1. 公益基金发票样式图片及价格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

1.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2.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3.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4.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制;

5.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

6.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7.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8.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监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监制;

9.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10.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1.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12.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13.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用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14.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

15.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16.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17.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18.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19.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2. 公益事业捐赠发票样式

收据和非营利社团组织的专用票据(会费收据)不能作为发票使用。以前的往来款收据已经作废了。非盈利组织接受的捐赠免所得税。

3. 公益捐赠发票票样

固定资产属于动产的范围,可能涉及到增值税事宜,但增值税事宜属于国税局管理,因而有关增值税的事宜请向国税局咨询。 纳税人用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通常作为固定资产处置业务,通过固定资产清理以及营业外收支进行会计核算。 纳税人将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必须增加应税收入,当然,相关资产的成本、费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另外公益捐赠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确认的会计利润的12%计算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如下: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清理 3、支付捐赠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现金) 4、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缴纳税金 (1)小规模纳税人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2)一般纳税人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 5、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固定资产清理

4. 基金会发票

PMI-ACP®考试报名费用:

收费标准:初考费统一为3900元,重考费统一为2500元。

考生在进行PMI-ACP®中文报名时,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线支付报名费用。考试费用实时到账,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开具发票,发票信息必须在缴费时填写,且所填发票信息一经确认提交,无法变更。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会按照缴费的时间早晚顺序开具发票并邮寄,请考生尽早完成缴费,避免在付费截止前一天集中缴费可能出现的网络问题。

PMI-ACP®证书续证费用:

收费标准:150美元/次

PMI-ACP®证书续证每三年进行一次,150美元为此期间PMI-ACP®资质维护管理的费用。

5. 慈善基金会发票

一般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捐赠收入使用公益捐赠专用收据;

经营服务性收费(赞助、培训、咨询、举办展览展品活动等):税务发票;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标型或委托型等方式购买社会组织关于社工、文体活动、社会保障等服务):税务发票。

6. 公益基金发票样式图片及价格填写

一、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二、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三、请详阅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7. 公益基金会可以开发票吗

非公募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

非公募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非公募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非公募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

非公募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非公募基金会发票管理

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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