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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什么事都会遇到,欠款的事终于被我遇到了

2022-09-13 14:23:22公益理念2

一、人生什么事都会遇到,欠款的事终于被我遇到了

如果他恶意拖欠,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已权益时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

2,起诉的法院:你应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证据的收集:就你手上目前的证据来看证明力还不够.单凭汇款单不能独立证明他欠款的事实,短信中也没具体讲明数额.因此证据方面有待更全面的收集.

4,如果你胜诉,法院会依法执行,如果他没有现金还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他与父母之间存在继承关系,你与他之间存在借款之债.是两种法律关系.你不用管他父母的情况.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什么意思?

1、立法上的确立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

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

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

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

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立法的限制,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确立

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增长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

得到确定,适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不会以“主体不适格”这种理由被驳回。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依旧存在。

不管如何,环保是大事,没人告也要查。

三、就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它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什么?拜托了各位 谢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意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实意义,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成本更低,让我们更有意愿去维权吧。

  其现实意义是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质量不达标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致命弱点,特别是食品和药品类的质量。当前质量问题仍十分突出,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抽查2300个企业生产的75类2737种国内销售的产品,合格的1976种,抽样合格率为72.2%,产品质量尽管有明显好转,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一是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问题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电焊机等13类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中,有70个产品系无证企业生产,仅16个合格,抽样合格率仅有22.9%;二是部分中小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假冒伪劣行为仍十分猖獗,不仅面广量大,而且规模有扩大之势,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产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村”、“集散地”。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伪劣。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实意义,还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准则规范与调节各市场主体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各自的利益驱动,二者的利益关系并不总是一致的,而常常会出现矛盾,消费者又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其权益总是在不断受到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者组织及其职能,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等,这就以法的形式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相互关系与市场行为作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意义,最大应用在于经济发展: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将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风气。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发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理论意义在于该法实施的出发点和具体法律条款,而其现实意义也在于每一条规定的有效实施所给消费者的现实利益和实际保护,因此,可以说,无论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均体现在该法的每一条条款内容。

  而针对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比较具体的条文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大体来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强了对非现场购物行为尤其是网购行为的保护,比如七日反悔权,非现场购物的信息披露制度,还有网购平台责任的定位。这几点都表明了法律更加注重对日益兴起的非现场购物的保护。

此外,新法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受着自身条件的制约,在维权时举证困难。现在在购买难用商品是举证权利倒置,可以说是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相当于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要说理论意义的话,我们可以看到新法在非现场购物方面的涉足。这是一个趋势,说明非现场购物行为将得到更多的保障,非现场购物形式势必将趋于规范。

现实意义,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成本更低,让我们更有意愿去维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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