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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方案)

2022-09-08 13:40:16公益理念2

1.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方案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是指,确定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违法产生、排放尾矿,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方面问题作为工作重点。

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引导各地更好对接重大国家战略和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实施中的相关司法需求。如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涉及的水污染、水生态问题,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涉及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等。二是引导各地以问题为导向,集中力量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打“歼灭战”。以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作为重点,有效发挥专项监督规模效应,更好解决公益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有利于发挥专项活动对公益诉讼检察整体工作质效的推动作用。以重点领域为具体抓手,能够更好实现对整体办案规模的稳健带动、对两个重要法定领域的支撑巩固,更好提升公益保护的整体质效。

从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了一些社会治理短板,如全流域、跨区划水污染治理难题依然亟待解决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以专项监督活动为依托,持续加大各重点领域办案力度,不断总结规律,提炼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指引,健全完善重点领域公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2.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

张掖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认真参加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不断从党的光辉历史中汲取迈向新征程的磅礴力量,在真学真用、真知真行中汲取宝贵经验,紧紧围绕“公共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活动,督促相关行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学习教育成效体现在开新局、谋发展、办实事、解难题上,将“检察为民办实事”的要求落细落实,用心用情守护美好生活。

3.公益诉讼美好生活专项总结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类型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第一类,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NGO),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就诉讼主体和诉求而言,它表现出“私人对私人,私人为公益”的特点。

4.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 报告

张掖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认真参加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不断从党的光辉历史中汲取迈向新征程的磅礴力量,在真学真用、真知真行中汲取宝贵经验,紧紧围绕“公共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活动,督促相关行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学习教育成效体现在开新局、谋发展、办实事、解难题上,将“检察为民办实事”的要求落细落实,用心用情守护美好生活。

5.公益诉讼工作方案

公盍诉讼的程序是按照国家具体的法律法规,根国家相应的步骤,针对个人或单位集体侵范人民的公益事业,国家将主动依照法律章程进行刑事诉讼,依法追究个人或集体单位的刑事责任。保护人民或国家的公益事业不受经济损失。

6.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方案

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7.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实施方案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是指,确定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违法产生、排放尾矿,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方面问题作为工作重点。

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引导各地更好对接重大国家战略和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实施中的相关司法需求。如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涉及的水污染、水生态问题,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涉及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等。二是引导各地以问题为导向,集中力量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打“歼灭战”。以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作为重点,有效发挥专项监督规模效应,更好解决公益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有利于发挥专项活动对公益诉讼检察整体工作质效的推动作用。以重点领域为具体抓手,能够更好实现对整体办案规模的稳健带动、对两个重要法定领域的支撑巩固,更好提升公益保护的整体质效。

从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了一些社会治理短板,如全流域、跨区划水污染治理难题依然亟待解决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以专项监督活动为依托,持续加大各重点领域办案力度,不断总结规律,提炼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指引,健全完善重点领域公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8.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经验做法

一是坚持强党建与抓业务有机统一。切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和推进检察工作,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秉承“抓党建带队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深化“党建+”工作模式,充分激发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努力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二是坚持强业务与促发展有机统一。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严厉打击影响社会大局的突出违法犯罪,持续服务“六稳”“六保”,努力探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扫黑除恶常态化和参与促进县域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推动县域平安建设工作。

三是坚持强监督与保民生有机统一。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期待、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检察公开听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虚假诉讼监督、司法救助、公益诉讼、涉农检察等工作,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四是坚持强素能与严队伍有机统一。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为抓手,持续完善“三督一评”绩效考评机制,创新学习模式,提升干警素能。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加强思想教育和制度共建,彻底整治顽瘴痼疾,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努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南召检察队伍。

9.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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