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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有没有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2022-09-01 00:14:17公益理念2

我国现在没有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不能够直接将其理论运用于我国现实。在三鹿事件解决中,有部分学者提出的就是这种集体诉讼的分拆方法。

但是,现在我国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都没有很明确的划分。也没有很独立的第三方代表机构来行使这个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有哪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我们怎样向有关方面申诉

我国少年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受教育权、隐私权、人身自由健康权、经济权、接受父母抚养权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主管部门”包括妇联、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确定具体的管理部门。

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区别

因同一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引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很大程度的共通性,为了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以及提高私益诉讼的效率,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效力作适度扩张。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私益诉讼的原、被告均具有免予举证的效力。但

是,考虑到私益诉讼的被告参加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已经充分行使了举证辩论等权利,故不应允许其在私益诉讼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再

作相反主张,这个权利仅赋予私益诉讼原告。

2.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既判力仅作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单向扩张规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具有扩张效力的正当性基础是当事人在前诉中的程序权利已

经得到充分保障,由于私益诉讼原告并未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其程序权利未获得应有的保障,因此如果环境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

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其不应受该裁判既判力的拘束,在因同一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引起的私益诉讼中,被告仍应就上述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如果环境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作出对私益诉讼原告有利的认定,应允许其在私

益诉讼中主张适用,因为被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已经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既判力的扩张具有正当性基础,且也助于提高私益诉讼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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