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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性质团体日常运营与管理(社会公益性质团体日常运营与管理方案)

2023-04-13 22:49:41公益理念1

一、公益目的社会团体有?

我国的公益团体主要有:

1、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3月,由共青团中央发起成立、主管的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5A级基金会。

2、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是兼具群众团体和公益慈善机构双重属性的组织机构。

4、中华慈善总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特点?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赠。捐赠法所称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三、社会团体是什么性质的?

1、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作为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的联合组织,还有中国大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1919年6月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

2、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作为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由华侨、外籍华人、香港澳门同胞境内投资企业和地方侨商组织、知名侨资企业家组成。

3、中国消费者协会这个全国性社会团体在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该社团组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地址设在北京。

5、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有哪些?

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3.澜之教育基金会

4.中国慈善联合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12月28日

五、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的内容?

公司运营管理日常工作内容:

运营管理就是对运营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是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运营管理也可以指为对生产和提供公司主要的产品和服务的系统进行设计、运行、评价和改进,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运营管理日常工作内容。

日常工作内容

1、制定有效的产品推广计划(内容/活动/用户/渠道/应用等)。

2、负责线上运营活动策划和落实,根据产品目标持续策划运营活动并跟踪实际效果。

3、参与合作伙伴关系的维护和加强,拓展、推进联合运营推广活动。

4、参与产品功能和业务模式的设计,基于运营反馈提出产品建议。

5、通过产品运营策略带动产品提升,挖掘帮助用户成长与帮助用户推广的方案制定,提升用户的成长空间。

6、培养管理运营团队,带领团队成员完成运营指标。

以建设银行为例:营运管理部的主要工作是受理前台营业机构柜面业务操作咨询及解答、各业务系统日终处理工作以及核心系统的各项业务监控及报表生成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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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的作用

运营管理是指对运营过程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是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运营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科学中最活跃的一个分支,也是新思想、新理论大量涌现的一个分支。

好的企业运营管理可以使,使企业在一个有序的条件下运行,提高生产效率与经济收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降低经营风险。

注意事项

以上就是运营管理日常工作内容,运营职能包括密切相关的一些活动,诸如预测、能力计划、进度安排、库存管理、质量管理、员工激励、设施选址等。

六、社会团体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是一种非营利性质的单位。 筹备社会团体会员数量最初必须达到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如果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社会团体一般就是商会,协会,社团,各种委员会等,非盈利性质组织机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要是中国公民都可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程序和条件,申请组建社会团体。

七、社会团体单位性质分为哪几类?

按照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学术性社会团体,由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者自愿组成,为促进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交叉科学教学研究的深入,普及科学知识,培养人才,促进科学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术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二级学科设置。对符合学科标准的,一般以学会命名;对未达到学科标准的,则以研究会命名。

  (2)联合性社会团体,由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共同的兴趣、爱好、利益进行横向交流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联合性社会团体分为联谊类社会团体和联合类社会团体两种。联谊类社会团体根据相同人群的需求设置,一般以联谊会命名。联合类社会团体根据相同或不同领域法人组织的需求设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命名。

  (3)行业性社会团体,是指由相同或相近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组成,通过沟通本行业企业和从业者与政府的关系,协调同行业的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供行业服务,反映会员需求,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命名。

  (4)专业性社会团体,是指相同领域的法人组织和专业人士围绕专业技术和专业资金开展专业活动,提高专业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组成的为经济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专业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标准设置,一般以协会命名。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哪些?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发展公益事业

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赠。捐赠法所称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九、社会体育和体育运营与管理哪个好?

体育运营与管理好。专业主要研究现代体育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方面的知识,掌握体育场地设施行业技术服务、市场开发等知识,具备体育运营、体育管理工作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例如:对体育场馆进行运营管理、对各大体育赛事组织策划、体育市场营销管理、健身俱乐部业务推广和客户管理等。

十、社会团体管理条例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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