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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慈善+志愿服务(社工 慈善 志愿服务心得体会)

2023-04-13 14:08:08公益理念1

一、志愿与慈善英语作文?

自愿去做什么事情 ,为什么要去做 ,写出自己的慈祥

二、医务社工服务方案?

关于开展医务社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为开展我院医务社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医务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医务社工”)是在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领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提供医疗卫生领域的公共服务、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医疗卫生方面社会问题的专业技术人才。

推进医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医务社会工作是适应医学模式转变的需要。医务社会工作关注患者的社会属性,强化人文关怀,有利于弥补生物医学模式的缺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实现医疗服务的“全人”服务目标;有利于优化执业环境,预防、疏导和化解医疗纠纷,缓解医务人员压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利于统筹社会资源,降低医疗机构非正常开支,提高医疗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达国家、地区和国内试点医院的实践表明,开展医务社工,对个体防病治病、改善健康状况,建立健全现代健康照顾体系,提高生活质量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发展目标,结合医院发展的实际,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以人为本,分步实施,在医院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医务社工人才队伍,稳步推进医务社会工作的开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尊重医务社会工作发展的规律,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鼓励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医务社工服务,统一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坚持专业服务、改革创新。把加强医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与医改紧密结合起来,突出医务社工专业服务特色,重点培养具有一定医学专业知识的社会

三、社工志愿者补贴标准?

区志愿者补贴一般为1200元。志愿者是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是职业,因此志愿者是没有工资的。志愿者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

志愿者的特征如下:

1、志愿者是无偿,不是开业、打工,而是不计报酬的;

2、志愿者不是救世主,而是与被帮助者处于平等、互相尊重的地位;

3、志愿者不仅是给予了他们帮助,同时也得到了收获——自我的一种成长;

4、志愿者的出发点不是好奇心的满足,而是对社会的回报;

5、志愿者不是指挥者、教育者,而是用生命去影响生命。

四、加入慈善志愿者说说?

我自愿加入慈善,去从事对大家有帮助的事情。希望大家能够多多支持与鼓励。

五、社工的服务范围?

社会工作的服务范围比较广,有不同的分类。以服务对象群体划分,包含青少年儿童服务、女性社会工作服务、老年人服务或为老服务。这一类服务是依据服务对象群体的多元化需求,设计和开展针对性的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活动。 按照不同领域内容划分的话,可以分为学校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司法矫正社会工作等,是以学生、医患群体、职工、社区矫正人员等群体为服务对象,以教育学、医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领域知识和技能为辅导,从而开展的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

六、儿童社工服务项目?

儿童社会工作的服务项目有:儿童养育和保健,儿童照顾和教育,儿童救助和保护。变形记:让困境儿童能改变现状 ,一起飞翔:带着孩子们一起飞翔 ,用电影名为项目命名:《赤脚梦想》,开展了亲子互动,感恩教育,趣味运动会等一系列活动,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的能力。

七、全科社工服务标准?

所谓全科社工是指全面掌握各项社区工作职业技能的社区工作者,具有一人多岗、一专多能的优势,一个人就可以为有不同需求的市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从去年3月起,沈阳各区、县都陆续进行了全科社工考试。去年4月前后,沈阳首批全科社区工作者已经正式上岗,按照每个社区配备2—3名全科社工的标准,在全科社工服务台受理居民的各项事务,让居民们少跑冤枉路。

今年,沈阳计划继续扩大全科社工队伍,届时全市社区工作者将全部达到全科社工标准。并组织100名社区工作者赴厦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工作式”交流培训。同时,将驻社区单位员工纳入服务范围,办理跨区域政务和公共服务,还计划在全市选择3个外籍人员较为集中的社区试点建设国际社区。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受聘的“全科社工”,将按月发放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同时,全科社工的选聘还将实行1—2年考核评定一次的动态管理办法,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社工将需要重新学习考试才能继续上岗,沈阳也将适时制定《全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八、留守妇女社工服务方案?

  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农村留守妇女(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现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现象,是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反映。由于家庭男劳力外出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需求,主要包括: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就业培训不足;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不能及时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临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等风险高于其他人群。解决这些困难和需求,需要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按照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等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我省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内容,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省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承担、落实好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有效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将其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有效抓好落实。鼓励各地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经济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省民政厅牵头,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制定完善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群等能工巧匠。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等活动,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好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留守妇女就业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省民政厅负责)

  (四)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省妇联负责)

  (六)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辅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开展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省司法厅牵头,省妇联、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特别是严防和惩治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留守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侵害。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省公安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省民政厅、省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推进为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省妇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母亲邮包”“母亲创业循环金”等项目。(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挥农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为其提供常态化、便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省妇联负责)

  (十五)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根据农村留守妇女多元化的需求,为其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

  (一)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省妇联牵头,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省妇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寻找“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制止摒弃陈规陋习,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省妇联负责)

  (四)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社工站的服务内容?

1、提供社会工作专业咨询、培训、督导、策划、评估等服务。

2、为普通社区和特殊社区提供社区发展项目策划及地区服务。

3、为家庭、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障人士、异地务工者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

4、为特殊群体、边缘群体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5、通过专业的项目拓展,面向社会开展活动策划、个案援助等社会服务项

十、慈善组织对志愿服务的记录有什么样的规定?

《慈善法》第64条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 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 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 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65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 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 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66条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 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68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 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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