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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公益信托基金意义(公益信托的意义)

2022-11-15 23:21:25公益理念2

1. 公益信托的意义

  

1、公益基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赞助、捐赠的,用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金融信托机构接受公益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构的委托,对各项公益基金进行营运,并将所得收益或约定的款项转移给指定的公益项目或受益人的业务,称“公益基金信托”。   

2、公益基金会是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

2. 公益信托的意义和价值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翻译过来的。但严格来说,英美的慈善信托与公共信托(public trust)还是有区别的,有些公共信托不能构成慈善信托。而且,慈善信托较好地表现了现代公益信托的起源。)公益信托的特点是: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3. 公益信托对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意义

什么是公益信托设立

  公益信托设立又称公益信托成立或产生,是指相关当事人依照信托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益信托的行为。公益信托设立是最基本的信托行为,是公益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公益信托涉及公众利益以及公益信托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法律对公益信托设立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公益信托设立除了遵守信托设立的一般规定以外。还必须遵守~些特别的规定,如必须具有公益目的、受托人的选任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等。

公益信托设立的条件

  公益信托设立的条件是指法律对公益信托设立所做的要求。公益信托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确定的公益目的

  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信托目的而设立的,没有信托目的信托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就此点而言,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都是一样的。因此,无论私益信托还是公益信托设立时必须具有明确的信托目的。

  就公益信托来说,其设立时不但要求信托目的是确定的,而且要求信托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这也正是公益信托区别私益信托的地方之一。公益信托的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否则不得成立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目的的公益性指的是公益信托目的必须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或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益。信托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各国关于公益信托目的范围的规定并不相同。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出于下列目的的,信托目的具有公益性:(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这些信托目的要么是为了实现慈善、要么是为了发展公共事业。都具有公益的性质,围绕这些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就是公益信托。

  2.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公益信托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受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就失去存在的基础。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其不同于受托人财产.也不同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权管理和处分、并就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收益有向受益人交付的义务,受益人也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享有受益权。因此,在公益信托关系中,不但要求有信托财产存在,而且必须要求信托财产是明确的.否则,受托人就没有管理和处分的对象,受益人也就失去受益的基础。

  信托财产是由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的确定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思和行为。委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的意思一般通过信托文件或信托遗嘱予以表达,具有确定信托财产的意思是确定信托财产的前提,但仅就信托财产确定作出意思表示,并不能达到确定信托财产的效果,还必须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委托人只有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以后才能形成确定的信托财产。可见.公益信托的设立要求委托人将财产向受托人实际交付,以形成确定的信托财产。

  3.受益人不得被特定化

  受益人是公益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没有受益人信托关系难以成立。但作为公益信托设立的特殊条件,要求受益人在公益信托设立时必须是不得特定的。公益信托是为公众利益或公益事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如果信托成立时受益人就被特定化了,信托只能理解为是为特定人设立的私益信托,此时信托即便成立也构不成公益信托。因此,作为公益信托的条件要求,受益人在公益信托成立时是不特定的。

  4.要有经批准的合格受托人

  受托人也是公益信托的当事人,而且受托人承担着管理信托事务的重任,因此法律将受托人的存在作为公益信托成立的条件要求。

  一般来说,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受托人,于是公民、组织似乎都可以作为受托人。但应当注意的是由受托人管理职责决定,受托人应当具备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够成为受托人。

  另外,由于公益信托涉及公众利益,受托人的选任应十分谨慎,为了保证选任的受托人正确履行职责,防止规避法律、损害公益事件的发生,法律规定受托人的选任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

  5.要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来说,信托的成立与否并不受行为形式的影响。但是考虑到信托制度的特殊性及其中的特殊法律关系,我国《信托法》要求信托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公益信托来说,由于其设立要经过管理机构的批准,采用书面形式更便于管理机构、了解信托内容及对受托人的选任,以方便管理机构对信托设立批准与否作出决定。因此,公益信托设立更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信托文件,对这些书面形式,公益信托设立时均可以采用。

4. 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

这个问题太宽泛啦,可以参考NGOCN和中国发展简报这两个网站,知名的公益机构一般都能在上面查询到NGO名录,中国发展简报目前显示有5057家机构,涉及劳工、环境保护、动物福利、三农扶贫、社区发展、救灾、教育、公共卫生、防艾、性别与性少数、老人、妇女儿童、残障、社会创新与社会企业、能力建设/研究/支持/资讯、民族/宗教/文化/艺术、企业社会责任、社工等18个领域,现在普遍受业内关注的还是国际公益机构,如大自然保护谢会、WWF China、国际救助儿童会、乐施会等。

现在公益机构都是归属民政部管,有一些特殊性质的可能还会跟群团组织有直属关系(如:共青团、妇联、残联)。2016年慈善法出台之后,中国的公益机构有了统一的章程,都由民政部底下两个部门由直接关系。一个是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另一个是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工作司, 负责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BTW社会工作和慈善是很不一样的哦)。

5. 慈善信托的意义

三大分类,即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已初步成型。

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业务主要是从委托人目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的维度进行分类。资金信托服务于委托人的财产保值增值目的,受托人提供的是与财产保值增值相关的服务,但受托人扮演的角色包括主动及被动两类;服务信托满足的是委托人在财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保障、传承、分配等非保值增值方面的财产管理需求,信托公司只提供财产的事务管理服务;公益慈善信托满足的是客户的公益慈善目的,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和执行慈善项目。

6. 公益信托的意义何在

慈善信托又称公益信托。仅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慈善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慈善方式,与其他慈善方式相比,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利用信托制度的特点,更好地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活动。

而一般信托则是一种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7. 公益信托的意义和作用

公益资金目前来源最大的就是基金会。

所以要扩大公益资金的来源。只能更多的和基金会合作。

8. 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关系

模式一: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此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捐赠人通过捐赠的形式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据此开具捐赠发票,之后慈善组织自己作为委托人,将捐赠获取的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信托财产。

模式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

此种模式的交易结构为: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由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保值增值,并将信托财产的本金或收益按信托文件的约定捐赠给慈善组织,最终由慈善组织将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

模式三:信托公司作受托人+慈善组织作项目执行人

此模式的交易结构为:在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受委托人信托成立慈善信托后,聘请慈善组织作为具体实施慈善项目方面的执行人,慈善组织在受助活动、慈善组织受助对象、支付形式等确定后,由信托公司支付相应的慈善资金。

模式四:慈善组织作受托人+信托公司作项目执行人

在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前提下,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运行中聘请信托公司开设信托资金账户,并作为账户管理人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根据受托人的指示支出并作好记录。

模式五:双受托人模式(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

模式三和模式四仅是为实现委托人的某一或几个目的而在现行制度下做的创设性架构,为了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信托公司是被动地引入慈善组织参与到慈善信托的结构中来;反之慈善组织为了实现开设信托专户的需要也被动地引入信托公司。

模式六: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此模式的交易结构为:慈善组织独立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直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设立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在银行开立慈善信托专户,既负责信托账户的管理,也负责信托资金的使用和运作,并完成公益项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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