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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专项公益基金(代收基金维护)

2022-11-04 13:20:28公益理念2

1. 代收基金维护

开发商没有权利收契税和房屋基金,一般开发商都是代办理的。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2. 代收的维修基金的账务处理

房管局有占用维修基金挪作他用的嫌疑,根据建设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代收业主上交的钱应该解入当地建行,业主大会成立前由房管局监督使用,没憨贰封荷莩沽凤泰脯骏依据放在房管局的账上,入帐借其它应付款,贷专项维修资金。

3. 基金申购代收业务

维修基金是可以代缴的,需要保留好收据备查。按相关规定,维修基金一般是由开发商代收,在办理立契过户前交纳。契税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交纳。平时你房子交房的时候需要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用来房屋破损的时候的维修基金。这样更好的服务大家。

4. 代收公共维修基金

不可以。

物业本身没有权力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但可受业委会委托代收相关费用。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5. 代收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代收费用的意思是指一家企业代其他企业收的费用。比如物业管理企业(公司)向住(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

例如移动帐单中的代收费用是为网络运营商代收的一些信息费,包括你上网的一些费用,还有订制的一些收费信息.这些都是代收费用。

6. 基金代销赎回

基金投资者要赎回公募基金产品,首先进入自己的投资软件,找出要赎回的基金,进行赎回操作。

基金申赎回需经过T+2日系统确认之后才能够说是成功赎回。报单当天显示未报是正常,即使在2:50分下单,只要委托查询有记录,一般来说会在第二个交易日(T+1日)变为已报,第三个交易日(T+2)变为已成,以当天的净值计算赎回金额,并扣除赎回费。

基金赎回一般需要3至5天才能到账。

7. 代收政府性基金

物业或售房单位代收维修基金,连同开发商应承担部分的维修资金一同存放到当地制定银行(一般为建设银行) 由政府房地部门监管,账户归属业主。

正常情况下,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这笔维修资金不得使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用于公共部位的大修等事项,但需经过有关业主一半以上同意。

8. 代收维修基金

什么是专项维修基金?

专项维修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在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

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哪些设施可以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1.物业共用部位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公用阳台、公用露台和公共厕所等。

2.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如何提取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1.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从业主分户账中列支。

4.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

5.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直接支付。

6.支取费用需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过管理部门层层审核。

7.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2)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3)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9. 基金代收什么意思

代收共维修资金是什么意思?

一般代收维修基金都是政府部门代收的,不是随便什么部门都能收的,因为这关系到以后房屋的维修费用,如果是开发商说难免以后开发商会挪用这笔钱,物业也是一样,政府就不可能会挪用的,动用维修资金需要业主一致通过

10. 代收基金维护要多久

就是直接代收维修基金款,然后先开收据给客户,后面企业去当地住建局开发票才拿回来给客户

11. 代收基金维护单位缴费比

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第二章 代收范围和缴费标准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拨缴单位;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

  第五条 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全国垂直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工会所属在江苏单位按原渠道拨缴工会经费,经省总工会批准管理经费的省级产业工会按原渠道拨缴或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第六条 工会经费拨缴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比例暂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收。

  第七条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各市、县(市)及与省总工会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地方总工会)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工会经费的转入、汇集及工会系统内部的经费上缴、下拨,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第四章 代收和汇缴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拨缴。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季)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和拨缴上月(季)应缴的工会经费。采用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期限按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期限办理。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地方总工会不再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缴费单位所缴工会经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催报催缴,地方总工会协助开展催报催缴工作。

  第十三条 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可向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缓缴申请,地方总工会应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代收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管理,代收数据由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传递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第五章 拨付和退付

  第十五条 地方总工会按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代收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返还下级工会。

  第十六条 地方总工会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代收明细清单和收到划转工会经费后,实行2%全额代收的地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分成的60%工会经费返还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对未能提供工会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返还分成经费。

  第十七条 因错缴等原因造成多收工会经费的,由缴费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送主管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审批手续,多缴费款直接从工会经费账户中退还给缴费单位,地方税务机关不办理工会经费退付业务。

  第十八条 地方总工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手段保障工会经费拨付和退付工作。

第六章 代收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代收工作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按工会经费代收总额(不含应返还基层工会60%部分经费)的3-5%拨付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主要用于代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地方总工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会经费日常上缴、下拨和退付管理;

  (二)负责工会经费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释;

  (三)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等单位对账,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管理台账;

  (四)负责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并协助地税部门开展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

  (六)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职责:

  (一)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及缴费信息传递;

  (二)负责对欠缴工会经费单位开展催报催缴;

  (三)协同工会部门开展工会经费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释。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总工会、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工会经费收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缴费单位应依法足额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地方总工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严格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建立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公开制度,依法依章程接受下级工会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总工会应定期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工会应接受同级及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制度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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