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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设立依据(公益基金会的设立)

2022-10-23 07:00:33公益理念1

1. 公益基金会的设立

公益组织现在叫慈善组织,受《慈善法》管辖。注册程序一般是:

1、先阅读慈善法;

2、按照慈善法里面的业务范围确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3、去对应民政部门(多数在市级区级注册)网站下载文件模板(一般对应社会服务组织,原民办非企业);

4、填写预审文件(一般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注明注册慈善组织类别,并提交民政部门审批;

5、填写详细文件(一般包括机构章程等),并提交并提交民政部门审批;

6、通过后银行开户验资;

7、财税公章营业执照等一系列的办理(参考公司注册)。一般整个程序需要20天左右。具体问题可以再问我。

2. 公益基金会能否成立有限公司

成立慈善会的目的和意义: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尽一份心力。做公益活动其实不仅仅是在物质方面给人们什么, 最重要的是散播爱的气氛, 代表这个世界还有爱心, 还有互相关怀及无条件贡献的精神, 将爱的气氛散布在我们的星球上, 提升这个世界的能量。大家无条件关怀, 这样我们的世界才会越来越美好, 这就是 公益行动的真正目的和意义。我们参加公益,不是为了募捐多少钱物,也不是为了拯救多少人。这世上的穷你救不完,这世上的病你救不尽,但我们可以把自己身边每个人的善唤醒。唤醒每一个人,让他们心里感受到什么是爱,什么是我们要做的事情。扩展资料:慈善基金会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有特定的方面,像比较常见是扶贫,教育,医疗,科研等。慈善基金会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团体,慈善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不能直接面向公众募捐。深圳地区慈善基金会的成立需要向深圳市民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办理流程如下:

1、慈善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要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设立基金会的理由,确定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公益活动范围,资金来源渠道,原始基金数额等。

2、名称或者说字号使用授权书,拟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的时候需要相关联的人员的同意。

3、需要提交业务主管单位。

3. 公益基金会的设立原则

注册公益基金会的方法: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1) 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 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4. 慈善基金会设立

1、为了特定的公益性目的而设定基金会,不能以非公益性目的;

2、地方性的公益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能低于400万人民币,非公募的公益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万人民币。无论是公募的或是非公募的公益基金会,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得是到账的货币资金;

3、有合乎规定的名称、规定、组织机构和适应公益活动的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不能是口头或者只存在纸面上的;

5、能够独立的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如果同时申请成为慈善组织必须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的第九到第十二条规定。

5. 公益基金会的设立挂靠基金

可以挂靠

根据中国基金协会的规定,基金从业资格证是可以挂靠公司的,但要注意挂靠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基金公司挂靠的需求主要来源于空壳公司申请金牌照。挂职的有空壳公司的法人代表,挂职人士不用打卡上班,在产品于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后退出。

6. 公益基金会的设立由谁批准

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 公益基金会的设立后的规划和打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向理事会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九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二)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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