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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益基金盘活(社区慈善项目)

2022-10-12 00:50:35公益话题2

1. 社区慈善项目

志愿者服务内容有哪些

志愿者服务内容:

1.

扶贫济困,帮助社区内生活有困难的居民。

2.

帮老助残,帮助社区内的孤儿、孤寡老人、残疾人。对孤老残弱家庭进行“一对一”结对帮扶。

3.

扶幼肋弱.关爱幼儿和未成年人,帮助弱势群体。

4.

环境保护,自觉维护和清扫社区内的环境卫生。

5、大型社会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大型活动。

6、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 社区慈善项目利润分析

薄利多销,或搭销附属商品,因为你的本意就是公益。书屋,是精神享受的好地方,公益,是普济众生的社会福利,既乐善好施,又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来支撑,类似活动,是人们经常遇到的行为话题,也是社会公益组织值得研究的,相信有更多的商业宣传和销售,更具公益性。

3. 社区慈善项目有哪些

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

1、慈善指对人关怀而有同情心,仁慈而善良。慈善是一项活动。

2、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数字社区等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3、公共福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项目,它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及精神生活基本需要而兴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相关服务。

4、社会援助的援助内容有法律援助、财政援助、医疗援助、教育援助、生活援助、住房援助、家庭援助等等。

5、专业服务可以分为生产者专业服务和消费者专业服务,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咨询服务等。

4. 社区慈善项目品牌

今年以来,新城控股公益品牌“七色光计划”继续出发,旗下“幸福公益集市”项目聚焦“乡村振兴”这一国家战略,以“大城小市 公益助农行”为主题,走进陕西延安、贵州遵义两座红色革命根据地,通过直播义卖的方式帮助当地农户销售农产品,助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

据悉,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新城控股积极开展公益助农活动,并明确将“乡村振兴”设定为“幸福公益集市”2021-2023年主要基调与战略目标。未来两年,新城控股“幸福公益集市”计划将走遍14个“光彩图书馆”落地的省份,和后者一同形成爱心闭环,为乡村振兴积极贡献“新城”力量。

除幸福公益集市外,2021年,新城控股还接连于全国各地落地“光彩图书馆”项目,并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公益活动,持续用爱心护航更多人的幸福生活。

爱心助农,支持革命老区产业发展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为此,新城控股“七色光计划·幸福公益集市”聚焦红色根据地所在的乡村,开展公益助农活动。

今年9月,幸福公益集市“大城小市 公益助农行”首站于陕西延安正式起航。在这里,新城控股联合陕果消费扶贫超市打造了一场原产地直播,并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及新城控股高管亲临直播间,和公司“首席幸福体验官”驼小新一起进行线上售卖,帮助延安的狗头枣、苹果、米酒、小米等特色农产品走向全国。

时隔两个月,新城控股幸福公益集市助农计划第二站于11月落地贵州遵义,携手遵义市政府合作单位共同采购椪柑、腊肉、苦丁茶、糍粑等当地特产进行公益售卖。此外,位于南京的新城康养品牌——心颐荟项目公司也积极响应,打造遵义站南京分场直播活动,以一场自带养生属性的公益助农直播,覆盖更多消费人群。

据悉,此次新城控股“幸福公益集市”的两场助农活动及三地联动直播,以简便易行的方式,让更多人参与到助农活动中,并取得累计订单量超16600份、销售额超51万元的优异成绩。同时,也让优质农产品走入更多人的视野,持续获益。

聚焦乡村振兴,贡献“新城”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为提升助农活动的便利性、长期性及覆盖范围,幸福公益集市助农计划还借助新城控股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幸福公益集市小程序”及幸福会“幸福庄园”两大渠道,号召公司员工、业主及公众参与其中,将更多力量注入公益助农的链条中。

此次延安和遵义的两场助农活动,不仅吸引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更有超70万新城业主及内部员工参与,在集团内外形成了广泛的爱心联动。

2021年是幸福公益集市三年计划的第一年,新城控股紧跟“乡村振兴”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企业自身资源及优势,接连落地延安和遵义两座城市,每一站持续30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疫情所带来的农产品滞销问题。根据计划,未来两年,该活动将走向更多有需要的地区,持续带动乡村产业发展。

作为新城控股“七色光计划”的重点公益项目之一,“幸福公益集市”是一个为帮扶特定人群且不以销售为目的的线上平台,为公众提供长期公益机会,号召人人参与。2017年至2020年,项目持续聚焦“教育平权、儿童健康、人道救助”等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及认可。有别于以往,此次“幸福公益集市”通过一系列公益助农活动,将捐献者、公益平台和受益者充分联系在一起,让农产品走出偏远乡村,让捐献者和农户共同获益,构筑公益助农的良好渠道与健康生态。

践行社会责任,探索更多公益路径

在“幸福公益集市”之外,2021年,新城控股还进一步推动“光彩图书馆”在全国范围内落地,用实际行动传递爱心。

今年以来,新城控股“七色光计划”接连于江苏南通、重庆、贵州安顺、广东惠州、湖南浏阳等地落地“光彩图书馆”项目,捐赠全新图书以及书架、阅读桌椅等爱心物品,并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素质拓展及支教活动,将物质帮扶与精神滋养相结合,照亮着更多孩子的梦想。

作为新城控股重要的公益品牌,自2013年设立以来,“七色光计划”持续发力教育平权、儿童健康、绿色社区、环境保护、人道救助、文化工程、体育运动等板块。其中,“光彩图书馆”作为核心项目之一,始终关注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截至目前,其足迹已涉及14个省份、2个直辖市的56所乡村小学,捐献图书13万余册,近10000名学生获得帮助。

无论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光彩图书馆”,还是聚焦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幸福公益集市”,抑或是今年7月捐赠2000万元紧急驰援河南郑州抗险救灾工作,从平时的点滴行动到关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件,新城控股正全方位践行社会责任,集团全体系内全年共举办公益活动97场,并以此影响和激励更多员工、业主、客户、合作伙伴及社会爱心人士,助力公益事业发展。

在今年4月份发布的《新城控股2020年社会责任报告》中,新城控股集团董事长王晓松表示,任何企业存在于社会之中,都是社会的企业。创业多年,新城始终将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紧密相连,在不断提供符合美好生活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积极履行担当企业公民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推动社会进步。

5. 社区慈善项目计划书

公益活动包括全民义务植树、义务大扫除、无偿献血、捐款、爱心助学、关爱失独等等。

1、全民义务植树:全民义务植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应当完成的、一定数量的、无报酬的植树劳动。1981年12月13日在北京召开的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2、义务大扫除:一般是学校、企业单位或者政府机关组织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来宣传无偿付出的意义。

3、无偿献血:无偿献血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无偿献血是终身的荣誉,无偿献血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

4、捐款:按目的区分,有慈善性质的和政治性质2种类别。当然也有以逃税为目的的捐款,和名义上捐款但实际逃捐的假捐款行为。

5、爱心助学:爱心助学就是听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去帮助贫困学子,只要尽了绵薄之力即可。

扩展资料:

公益活动是从长远着手,出人、出物或出钱赞助和支持某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关系实务活动。公益活动的宣传是目前社会组织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用来扩大影响,提高美誉度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众多取得丰裕经济收益的成功企业家中,逐渐涌现出一批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公益道德心的人。他们重新思考生命的意义,重新定义企业使命。他们以企业家的才能去做慈善家,以公民的责任去做公益活动家,由此参与社会的自我治理,从而复兴和深化民间公益传统。

6. 社区慈善项目目标

做公益项目范围做好事,帮助困难人,公公地方爱互,

7. 社区慈善项目名称

近日,定海区慈善总会开展的“感恩金秋 慈善有你”爱心义卖活动,分别到马岙、岑港、白泉、干石览巡回义卖,4天时间,慈善的种子也随着义卖活动沿途播撒。

义卖活动第一场在马岙举行,当慈善工作人员和慈善义工们把“爱循环 衣循环”项目捐赠的衣服摆上摊位,立刻吸引了过往路人驻足,大家纷纷围上来,细心挑选。 10元、20元……义购场面十分火热,有的衣服款式甚至供不应求。由于“顾客”较多,现场的慈善义工、各镇(街道)和社区的工作人员也纷纷加入,帮忙维持秩序,或者按照分工各就各位,或者帮助选购物品、积极宣传。

在义卖的同时,定海区慈善总会还组织了助困送衣活动,低保、低边户可以免费领取衣物一件,现场共发放爱心衣物151件,受到了困难人群的欢迎。

这场巡回义卖活动用爱心奏响了慈善的乐章,4天里筹得的善款,将全部充入定海区慈善总会账户,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8. 社区慈善项目简介

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

1、慈善,指对人关怀而有同情心,仁慈而善良。慈善是一项活动。

2、社区服务,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数字社区等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3、公共福利,是社会福利的重要项目,它是国家和社会为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及精神生活基本需要而兴办的公益性设施和提供的相关服务。

4、社会援助,援助内容有法律援助、财政援助、医疗援助、教育援助、生活援助、住房援助、家庭援助等等。

5、专业服务可以分为生产者专业服务和消费者专业服务,包括: 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 咨询服务等。

9. 社区慈善项目推介会

1.爱心慈善

爱心?爱心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问过这个问题。爱心,经常会在你不经意间露出来。它可能看不见,摸不着。有时 爱心是一杯寒冬里浓浓的热茶;有时,爱心也只是彼此间的一 问候。简单的来说,爱心,其实就是互相的帮助。帮助,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就看你是……

 2. 慈与善

  人们常把善与恶相连接,实际上,慈与善才是一对形影不离的兄弟。

  慈善慈善,顾名思义,慈就是慈祥地,面带微笑地去关爱他人:而善就是善良,用毫无任何索求的心理去帮助他人。所以,慈与善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慈就没有善,同样,没有善也就没有慈。它们并不像善恶那样是你敌我友的对立面。总之,我们要善待“慈善”。

10. 社区慈善项目救助特困家庭

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市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及开发区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

第四条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五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级(含开发区,下同)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制。

区级以上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卫生计生、教育、房地、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主动发现、申请受理、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范围

第六条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1. “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 “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及低收入家庭;

3. “困境低保家庭”指因基本生活、子女就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 “其他困难家庭”指区级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下同)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七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按照疾病应急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八条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1. 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2. 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但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3.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3)家庭或个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4)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与救助申请有关的婚姻状况、子女就学、赡(扶、抚)养人收入财产、医疗支出、各项保险、理赔及社会救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急危重病人等,应根据情况,主动采取送往医疗机构、协调救助管理机构等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区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的审批管理机关。

(一)一般程序

1. 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如与临时救助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说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登记备案。

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区级民政部门委托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本市户籍居民在外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区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地县级民政部门正式信函要求,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核实情况加盖公章予以反馈。

3. 区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有区级民政部门认定情况特殊、有必要进行信息核对的,可通过信息核对系统核查家庭(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限,但审批时限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并按照规定方式发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 区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按月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区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5. 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纸质档案由区级民政部门统一保存,电子档案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使用。

6. 对未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相应救助,并按规定建档备案。

(二)紧急程序

对于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危及生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产生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民政部门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

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民政部门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申请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救助线索,应在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如确有必要启动紧急程序,报本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 紧急程序启动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现场勘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情况,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快速做出审批决定。

3. 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临时救助相关手续。

第十条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级民政部门从临时救助专户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到位。

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者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发放现金。要健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现金发放应建立发放台账,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由本级主管领导签字,并采用“四联单”方式予以发放。原则上,临时救助金只能由救助申请人领取,申请人委托人或单位不得代领。救助申请人无法领取的,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送至申请人,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经办人员将签字确认单据在5个工作日内归档。

(二)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区级民政部门可利用慈善超市等平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提供的临时住所,由区级政府通过公租房予以解决;情况紧急,由区级政府委托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短期住宿。

(三)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1.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疾病应急、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2.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实施慈善项目、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和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本市当期城市低保标准和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公式为:临时救助标准(家庭对象)=城市低保标准×救助月数×家庭人数;临时救助标准(个人对象)=城市低保标准×救助月数。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1. 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按不超过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 家庭财产损失严重且家庭成员重伤或死亡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按不超过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3. 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按不超过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1. 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按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按不超过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不超过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 低收入家庭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按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不超过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负担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按不超过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三)“困境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1. 基本生活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按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 家庭成员中有在高中(含中专)及以下学校就读的,按不超过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3. 家庭成员中有在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院校就读的,按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四)“其他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按不超过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五)“个人对象”临时救助标准

视困难程度按不超过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民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支出情况适时调整。

各区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自救能力等因素,细化救助标准。对于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困境低保家庭中家庭人口为1人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为一次性救助,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当年累计临时救助金额,最多每人不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第十三条一事一议。 对于现行救助标准难以满足救助需求或涉及多个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方式及标准。

区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确需采取一事一议的,向社会救助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按联席会议制度有关程序会商,确定救助管理部门、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将救助办结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并按规定建档备案。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低保结余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低保结余资金只能用于对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市、区两级财政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市级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重大临时救助事项支出及补助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较大、绩效突出的城区及开发区。

第十六条区级民政部门应设立临时救助专户,统筹管理使用本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便于开展急难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区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为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资金,确保其实施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额临时救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区、乡镇(街道)应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受理、转介、结果反馈工作流程,受理群众的咨询、申请及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并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双阳区、九台区及各县(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长府办发〔2014〕3号)、《长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长民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11. 社区公益项目

在社会营造了难有人帮、身有人护、心有人爱的良好氛围,极大地推动了全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使志愿服务成为实现老百姓幸福梦、中国梦实践道路上不可或缺的桥梁。义工活动主要以下:

       1、探访老人:志愿者可以在社工或者团队的带领下探访老人,为老人送去温暖,比如陪老人聊天或者表演一些文艺节目。

  2、清洁社区卫生:在社工的组织下志愿者可以到社区进行卫生的清理和打扫,比如到公园或者社区周边捡矿泉水以及垃圾。

  3、表演节目:有的社区会定期举办一些大型晚会,志愿者可以表演一些节目,比如唱歌跳舞,对自身也是一个很好的锻炼。

  4、指挥交通:与交警大队进行合作,在十字路口的地方指挥交通,为交通的顺利畅通营造良好的氛围。

  5、募捐活动:帮助贫困地区或者山区孩子创建图书募捐活动,向山区孩子提供课本以及文具等各种学习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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