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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支公益基金(公益项目资金预算)

2022-10-08 05:10:22公益话题2

1. 公益项目资金预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 农村建村部属于法律规定的“本村公益事业”,其经费主要通过筹资筹劳解决,如果该村确实经费困难,政府财政只是“适当支持”。这个“适当支持”是先将村部建设规模、预算压缩到最小,然后扣除筹资和筹劳折算的资金,剩余经费缺口,由财政全额或部分拨给。

2. 公益项目资金预算模板

公益一类即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其工作一般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费、书报费、目标奖、住房补贴、出差补助、职务补贴等,五险一金一般是足额缴纳,有些单位是五险两金,多了一个职业年金。

就具体收入而言,在一线城市,刚入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发工资为8000千元左右,扣除五险一金后,实际发放的应5000-6000元,当然每个系统的事业单位会有一些差别。

一些单位还会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3. 公益项目财务预算

事业编的会计有一定的难度。事业单位岗位竞争比较激烈,往往一个岗位,会有十几甚至几十人去应聘,一分之差就会拉出很大差距;且事业单位会计考试,题目本身的难度也比较大,主要体现在:

1、知识点繁多 会计的知识点主要以记忆行为主,对于毕业许久未接触会计或在工作工位中只接触某个模块很长时间的学员来说备考可能会比较吃力。

4. 公益项目支出

一、机构和项目准入规则

1.机构准入要求。参与99公益日的公益慈善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1 参与99公益日的机构主体,原则上应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已满一年,且登记证书有效期在半年以上。1.2 根据《慈善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要求,非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公开募捐活动。1.3 被民政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不得参与99公益日。

2. 项目准入要求。参与99公益日的公益筹款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2.1 所有公开募捐的项目必须按照《慈善法》及相关规章要求在“慈善中国”完成公开募捐备案,并提供合法有效备案号。2.2 平台倡导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共性问题;参与99公益日、并获得配捐的公益项目,其受益对象应当为非特定。

3. 信息公开要求。参与99公益日的公益慈善组织必须按照如下要求,及时、充分完成重要信息披露:

3.1 公募组织需上传2020年度工作年报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1年1月1日前通过腾讯公益平台发起过筹款项目的公募组织,最迟要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其认领和发起的90%以上项目的财务披露,披露内容需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的财务信息。

3.2 非公募组织需上传2020年度工作年报或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1年1月1日前与公募组织合作通过腾讯公益平台发起过筹款项目的非公募组织,最迟要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其发起的全部项目的财务披露,披露内容需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的财务信息。

4. 筹款额度要求。参与99公益日的公益项目必须在募捐计划书中列明筹款目标、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且满足如下要求:

4.1 参与99公益日的公益项目必须明确设定筹款目标,筹款目标的设定应当遵循合理和适度原则。4.2 公募组织的公众筹款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募组织2020年度公益支出总额;非公募组织的公众筹款额度,由合作公募组织根据该非公募组织2020年度实际执行能力评估确定。4.3 公益项目所筹公众捐赠和所获配捐资金,必须按照募捐方案中的执行计划和预算使用;依法变更主体或用途的,应当提前15天在腾讯公益平台公示。

5. 公益项目经费预算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来解决。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公益类事业单位的一种,它主要承担社会公益类职能,比如中小学基础教育,档案,文博类事业单位,承担基础研究类的事业单位,农业科学研究等,这些单位的资源配置不能也不宜实现社会化配置,国家也不允许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其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之列来保证运行。

所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解决。

6. 公益项目资金预算方案

预算法中公益性资本支出,是能够形成资本的支出,一般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如科教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行政司法等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无利润或利润很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资产,这些资产大多数处于非生产经营领域。

7. 公益项目资金预算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为切实加强对鸟类环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鸟类环志活动,我局制定了《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鸟类环志活动促进鸟类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展鸟类环志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鸟类环志系指将国际通行的印有特殊标记的材料佩带中植入鸟类身材对其进行标记,然后将鸟放归自然,通过再捕获、野外观察、无线电跟踪或卫星跟踪等方法获得鸟类生物学和生态学信息的科研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自然保护区、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等单位结合科研项目及教学实践开展鸟类环志活动。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鸟类环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鸟类环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是全国鸟类环志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鸟类环志活动。

    第六条 全国鸟类环志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国鸟类环志规划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鸟类环志活动。

    (二)监制和发放环志工具、标记物;

    (三)收集和管理全国鸟类环志信息;

    (四)制定全国鸟类环志培训计划,组织培训鸟类环志人员;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

    (六)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在下列区域,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鸟类环志站:

    (一)重要的水禽湿地;

    (二)鸟类集中的繁殖地、越冬地和迁徙停歇地;

    (三)自然保护区;

    (四)具备环志条件的其它区域。

    第八条 鸟类环志站的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鸟类环志计划,组织开展鸟类环志活动掌握鸟类资源动态;

    (二)汇总、上报鸟类环志记录及回收信息;

    (三)普及鸟类环志知识;

    (四)承担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鸟类调查、监测、培训、鉴定和研究工作。

    第九条 建立鸟类环志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具有鸟类环志合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二)稳定的环志事业费;

    (三)必要的办公设备、环志工具。

    第十条 鸟类环志站的建立,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十一条 鸟类环志站的名称使用“地名+鸟类环志站”。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鸟类环志工作。

    鸟类环志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其经费纳入事业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从事鸟类环志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全国鸟类环志中心颁发的鸟类环志合格证书。鸟类环志合格证书由全国鸟类环志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全国鸟类环志计划。经批准后实施鸟类环志的,不再另行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第十五条 开展鸟类环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鸟类环志的技术规程。

    第十六条 开展鸟类环志活动,必须使用全国鸟类环志中心监制的鸟环或者其认可的其它标记物。

    第十七条 国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鸟类环志活动的,应向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提交环志活动申请及方案,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全国鸟类中心统一安排环志活动。

    第十八条 鸟类环志站按年度向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提交工作报告。

其它经批准开展鸟类环志活动的,应在环志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禁止假借鸟类环志活动非法猎捕鸟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基金项目经费预算

政府采购的范围:

1、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

2、采购资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9. 公益活动资金预算

2021年事业单位没有取暖费和降温费。事业单位是政府职能部门下属从事公共服务管理的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公益性质,单位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有严格的规定,早已取消了取暖费和降温费。

10. 公益项目资金预算表

经费来源自:

第一大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二大类,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申请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基金会募集资金等方式获得必要的经费;

第三大类,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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