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引入(公益组织启动资金)
1. 公益组织启动资金
公益组织这样向基金会申请资金: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2. 成立公益基金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3. 公益组织启动资金申请报告
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
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72. 组建理事会。
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73. 起草章程。
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 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4. 公益组织资金管理
找到一些对口的单位和组织,让他们捐助一些资金,找那些名人再要点钱。
5. 公益组织启动资金入帐
慈善机构收到捐款账务处理:
1、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慈善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资金实行慈善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6. 公益项目启动资金
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从事公共事业的公益性一类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根据财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均须纳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上交财政部门,支出时向财政部门申请使用。
7. 公益组织启动资金来源
公益资金来源要细分来自哪个行业,团体,个人,统计总量。并从中找到最热爱公益事业的人和事。
8. 公益组织的资金支出
如果现金支票分别是3000元举例下账
现金3000元
借:现金——公益收入3000元
贷:应付款——公益收入3000元
支票收入公益款3000元
借:银行存款——公益收入3000元
贷:应付款——公益收入3000元
9. 公益组织资金来源
公积公益金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从收益中提取的或从其他渠道取得。公积公益金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
1.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筹集资金时,投资者实际出资额超过约定资本金比例的那部分差额;
2.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的资产及有关部门无偿拨付的专项款项}3.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坡、荒滩和荒地等使用权得到的款项;4.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一事一议”资金结余时转增公积公益金;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固定资产形式对外进行投资时,双方协议价高于账面净值的差额;6.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从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承担经营风险和集体文化、福利、卫生等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的专用基金。
10. 公益组织启动资金申请
一、项目符合你所在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规划;
二、向政府递交项目建议书(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发起人必须落实一定的资本金(按照行业不同国家有不同比例的规定,一般是项目总投资的30%左右,这个资金你必须先行落实,是本钱,不可以抽走的)。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全面科学论证,并取得项目相关方的初步协同许可。向政府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下级政府审查同意后转上级政府(主管局、发改委),一直到给钱的那一级政府同意了。就将你的项目列入投资规划,但是并不等于就拿到钱了。具体要看政府把你项目安排在哪一年建设,一经安排,就会通知你递交资金申请(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待资金计划下达你就可以招标投标了。
11. 公益项目启动资金来源
其资金来源志愿者无偿资助,政府对救援服务的行政采购,社会的无偿捐助。参与救援行动的各队与队员各自承担路费。义务救援队是以志愿服务为原则、以建立和推动国内民间救援体系的发展,使每个国民享有免费紧急救援服务为宗旨,以专业化、国际化救援机构建设为目标的专业救援机构。义务救援不接受任何商业合作、不做广告、不做冠名,没有任何收费服务,队伍成立需要书面签署保证书。
工作范围涵盖:山野救援、城市救援、水域救援、自然灾害救援、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意外事故救援和防减灾培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保障等各领域。
无论是台风、地震、雪崩、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还是山林火灾、大型意外事故与其他户外安全事故,都在BSR的救援应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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