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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资助经费提取和使用(幼儿园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2023-06-19 08:00:10公益话题1

1. 幼儿园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及时拨付补助金,支持园所运营支出所需。

在帮扶的同时,各地要严格落实涉企收费和教育收费相关政策,全面开展行政乱收费清理整治,对向民办幼儿园收取的教育基金等各类违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优化民办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环境。

2. 幼儿园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细则

申报拨付程序 

  1.申报。对免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校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并由学生资助中心与学籍管理部门核对后统一上报给市教育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五类生”提供相关证件,因病因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由村、社区或镇、街道出具证明材料),学校组织初审并张榜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全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2.审核汇总。由学生资助中心将学校上报的表格进行审核汇总,分类确定具体人数及各校资助金额。学生资助中心在审核时对照学籍注册人数、对上报材料抽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学生数。对有异议的退回学校,重新审核申报。 

  3.资金拨付。市教育部门根据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学生数及金额进行再次确认无误后,送交财政部门进一步审核。财政部门将核实的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并由学校将补助资金发放给困难学生。 

3. 幼儿园资助资金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扶持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项目建设;

(二)支持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工作;

(三)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

(二)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3年内无违纪违法办学行为,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

(三)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3年内无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五)管理制度健全,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六)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明晰;

(七)在申报项目上的前期投入不得少于申请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据效分配办法,实行“学校主体、财政扶持”的原则,对管理规范、投入落实到位、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政府予以奖励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项目管理。根据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凡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应于5月底前将当年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和资金申请书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按属地关系向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教育、财政部门逐一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民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资金数额、项目概况、前期投入及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省教育厅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对各市(州)和民办高校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分析评价、对比遴选,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

第九条 分配方案经分管省领导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地。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照民办学校管理级次,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学校。

第十条 项目学校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同时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政府安排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当作为国有资产收缴,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项目实施或评价结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的,责令其整改,视情况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决定。市(州)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取消该市(州)下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各市(州)和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 幼儿园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是的,一年一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指示,幼儿园补贴、补助原则上是按学期发放,一年会发放两次,一年有两个学期,则一学期会发放一次。不过有一些幼儿园是按三个月发放一次,即按月缴纳幼儿园学费的,就从收到补助的下个月开始抵扣学费,分三个月抵扣完。因此每个城市乃至于每个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工作进程都不一样,补助的数目不一样,发放的时间也会有所出入,具体还是要按照实际情况而定。

5. 幼儿园资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应该帮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而不是单纯按照学习成绩“排出一二三等”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应该实事求是,而不仅仅靠一张“贫困证明”来界定,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发了一笔又一笔,真正贫困的学生却面临着失学、饿肚子的现实,所以助学金的名单一般是要求公示的。

助学金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或者是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帮助那些学习优秀但家庭困难的孩子的补助资金。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学校资金足的话会多发点,具体按学校规定。

6. 幼儿园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最新

一是发放补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二是发放困难学生生活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三是发放补助的范围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四是补助的分类和各个类别对应的标准。

五是补助学生名额有多少。

六是补助发放的方式和渠道。

七是发放时间。

八是申请补助的程序。

7. 幼儿园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门对幼儿园退费规定如下:

1、因幼儿园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入园需要退园的,按全月退还费用。

2、幼儿家长自动提出退园的,按退园申请日期计算,当月的管理费不予退还

3、按年度和公示标准收费,幼儿家长提出退捐资助园费申请时,幼儿园根据幼儿在园时间确定退费额度,不超过二个月的按70%退还;不超过半年的按50%退还;超过半年不足九个月的按25%退还;九个月以上不予退还。

8. 幼儿园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每学期500。

每名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标准为500元/学期,一年1000元。资助按学年(秋季)申请,按学期拨付。市城区幼儿园资助标准为600元/学期,一年1200元。

园内资助:幼儿园从事业的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9. 幼儿园资助经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 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10. 幼儿园资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幼儿园贫困补助分春秋两季发放,春季补助一般在六、七月份到位。秋季补助一般在十一月份,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其中1300元(每学期650元)用于退还或抵扣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在园儿童缴纳的部分保教费。

幼儿园收到补贴经费后,应及时发放,不得以转学、休学、在园时间不足等名义拒发或少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留用部分的补贴经费

11. 幼儿园资助金实施细则

政府对于低保户家庭的小孩上幼儿园是有优惠政策的,可以免除低保户幼儿就读公立幼儿园的学费。

农村低保户儿童上幼儿园是有补助政策的,每个3-6岁的学前班阶段的孩子每年可以享受的最低补助是400元,如果是建档立卡户家庭的子女每年还可以享受600元的保教费资助,但是并非所以幼儿园都有这样的补助政策,必须是在教育局备案的正规幼儿园。由于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同,低保户儿童幼儿园补助政策也会存在差异,有的地区低保户儿童或者是建档立卡户上孩子上幼儿园每年可以享受500-600元补助,有的可能更高,具体的幼儿园补助政策应该以当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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