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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工作的核心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2022-05-10 09:48:20公益话题2

  行政检察工作的核心和根本目的是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检察正在发生四大变化.

  随着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和四中全会各项重大部署的逐步落实,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正在发生四个重要变化:

  1、在监督范围上,从过去单一的行政诉讼监督,拓展为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并举,既包括诉讼内的监督,也包括诉讼外的监督。

  2、在监督对象上,以前主要监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现在法律明确规定增加了人民法院行政调解书、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行政执行活动。按照四中全会要求,还要逐步拓展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

  3、在监督方式上,从过去法律规定的抗诉,发展为抗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元化的方式。

  4、在案件来源上,从过去主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发展到除当事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发现、依职权监督。

  据了解,由于“重刑事轻民行”思想的影响,我国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缓慢。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强调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而且明确规定了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

  1、明确把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范围扩展到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环节,涵盖了行政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更加繁重。

  2、在原来抗诉制度基础上,新设了同级监督的检察建议制度,增加了对调解书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增加了调查核实等监督手段。

  3、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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