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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公益基金(国外公益组织)

2022-10-24 00:00:32公益话题2

1. 国外公益组织

善,这个曾被认为是富人参与的活动,在英国却毫无门槛。英国人爱做慈善,慈善组织从保护动物,关心儿童,老人和特殊群体,方方面面,无不涉及。而慈善店便是英国各慈善组织的门面,英国的慈善店开遍各地的大街小巷,这里不仅饱含英国人的爱心,这里更是体现了一种英式节俭环保的生活方式。

如非亲眼所见,你也许会以为慈善店就是卖些给穷人的破旧物品,然而在英国不仅穷人爱逛慈善店,富人也很喜欢在慈善店淘宝,英国人是出了名的念旧,慈善店的物品都是被十分爱惜过的捐赠物。在慈善店寻获心头好,俨然成为一种英伦时尚的风范。许多时尚杂志也会定期推荐不错的慈善店。据英国慈善商店协会统计,全英国有6500-7500家慈善商店,年交易总量在3.5-4.5亿英镑,年收入约1亿英镑左右,占英国年零售总额的千分之二。 慈善店在英国人生活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英国慈善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一战时期,当时伦敦出现了一种特别的筹款方式,市民将自己的物品捐到商铺,然后由商铺卖出筹集款项。大小商铺共集资了5万英镑,于是二战时期这种方式开始普及开来,红十字会的第一家慈善店开到了伦敦最著名的邦德街。之后陆续出现了超过200家的慈善店,包括如今最出名的Oxfam,这家如今在世界各地都有分店,英国本土更是超过了700家。

英国现在最常见的慈善组织有以下几家

British Heart Foundation (英国心脏基金会);

Barnardos(儿童慈善组织);

Cancer Research UK(英国癌症研究组织);

Shelter(流浪者基金会);

Marie Curie Cancer Care(玛丽居里癌症护理);

Save the Children(儿童救助会);

Scope(残障人组织);

PDSA(宠物基金会);

Blue Cross (流浪动物保护会)等等

他们各自有自己的慈善店,慈善店内卖的物品跟跳蚤市场和二手市场的商品差别不大,都是经过筛选的品质较好的捐赠唯,大到各种家具,衣物,小到茶杯垫子,扣针,甚至还有一些富人捐赠的二手奢侈品,和一些未被拆封的新物品。慈善店的商品流通非常快,不时就有许多上新。如今爱逛慈善店不仅仅是英国当地人,连许多过去不喜欢买二手货的留学生群体也开始参与其中。

由于所在街区的人群差异,每一家慈善店也带有自身的特色。你会发现每家慈善店的物品风格和层次也有出入,因为在英国不仅有钱人捐赠物品,即便收入不高的人群,也保有捐赠物品的习惯。如果你想淘到些好货,不妨到富人较集中的街区逛一逛当地的慈善店,相信会有许多惊喜。

慈善店的店员,全部是不收酬劳的志愿者,他们中有中学生,公司白领,也有上了年纪的老爷爷老奶奶,几乎是全民参与。即便如此,慈善店对工作人员的挑选也有一套很严格标准。所以我们看见慈善店的陈列都别具用心,无论服装的搭配或是门店的宣传都出自店员的妙手。他们会跟根据不同的季节和主题,更换橱窗的陈列。当你走进任何一家英国慈善店,你都能感受到满满的爱意。

英国的慈善店出入着各色人群,贵族名媛,明星,艺术家,普通人,流浪汉,谁都可以进来淘宝,谁也都可以来捐赠自己的爱心。在这里买东西不再仅限于满足生活所需,更是一种生活情趣的体现。这里给了每个人表达爱的机会,任何人都可以做慈善。在许多人依赖奢侈品填补虚荣空洞的今天,许多英国人依然我行我素,做着自己认为最有爱的事。

2. 国外公益组织的勋章证书

“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这也是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国家勋章;

3. 国外公益组织的发展现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向理事会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九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二)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4. 国外公益组织现状

是真的。临终关怀不仅是一种服务,也是一门以探讨临终病人的生理、心理发展和为临终病人提供全面照顾,与医学、护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密切相关的新兴边缘学科。临终关怀有三种组织形式:

⑴临终关怀专门机构;

⑵综合性医院内附设临终关怀病房;

⑶居家照料。

5. 国外公益组织优秀案例

据了解熊猫快递号主要是为了从美国运熊猫回中国四川成都而专门设置的,而且都是免费的。

属于公益性质。公关目的无非就是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当然也有广告的成分

6. 国外公益组织调研

我帮你搜索的:

非正府组织(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简称ngo)在美国被称为“第三部门”。据调查,目前美国的ngo组织总数已经超过200万个,深入到各行各业,经费总额超过5000亿,工作人员超过900万人。

其中比较著名的ngo有:美国环保协会、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美国福特基金会、美国世界健康基金会、美国野生救援协会、美国康巴援助基金会、蓝月亮基金会、美国商会、卡特中心、旧金山公共沟通中心、美国全国国际事务民主学会等。

7. 国外公益组织有哪些

我国的公益团体主要有:

1、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3月,由共青团中央发起成立、主管的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5A级基金会。

2、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是兼具群众团体和公益慈善机构双重属性的组织机构。

4、中华慈善总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8. 国外公益组织管理软件

ipe是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nstitute of Public and Environmental Affairs, IPE)是一家在北京注册的公益环境研究机构。自2006年6月成立以来,IPE 致力于收集、整理和分析政府和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搭建环境信息数据库和污染地图网站、蔚蓝地图APP两个应用平台,整合环境数据服务于绿色 采购、绿色金融和政府环境决策,通过企业、政府、公益组织、研究机构等多方合力,撬动大批企业实现环保转型,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治理机制的完善。

9. 国外公益组织运作模式

找到一些对口的单位和组织,让他们捐助一些资金,找那些名人再要点钱。

企业标志的简称是:商标或者徽标,通常人们更喜欢用它的英文缩写:LOGO。

徽标指:大型集体组织使用的代表组织形象的统一标准的图形标志,如国徽、警徽、校徽等。

商标指:商业领域各商业集体使用的代表集体形象、文化、功能的统一的图形标志

通常不带商业性质,公益组织使用的标志称为徽标

在国有企业标志主中,一些商业性质较为弱化的,也可以称为徽标

11. 国外公益组织如何管理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1号)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为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领跑者、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贡献力量。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坚持放管并重,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富有成效。

第四条 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更加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有力,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每万人拥有登记社会组织数不少于13个。

第二章 深化登记制度改革

第五条 稳妥推进“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的,按照《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和《无锡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直接登记。

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直接登记。

在社区内活动(非行业许可范畴)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待培育成熟后可向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直接登记。

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纳入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民政部门在审核直接登记申请时,根据需要可向业务主管单位征求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业务主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民政部门同意登记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职责。

第六条 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社会组织,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设立,经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举办者)和拟任责任人的把关,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法规调整,影响到其监管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事项时,业务主管单位应与登记机关做好衔接工作。

第七条 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核。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并建立信息共享核对机制,其中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非中国内地居民不得担任市级及以下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和章程核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所使用期不得低于一年。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在无行业要求和相关规定情况下,最低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社区社会组织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并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且具有相应履职能力。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第九条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严格按照中央、省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要求,成立各级脱钩领导小组,由发改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各业务主管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在现有“三脱钩”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五分离”改革。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细化方案,按照时序进度推进落实。

第三章 健全培育发展体系

第十条 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培育成熟、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所在街道(镇)进行管理。

到2020年底,力争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10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5个以上社区社会组织。

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利用社区资源领办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深入社区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公益活动。支持和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形成社区服务品牌,广泛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建设等社区活动。

第十一条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部门适合由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市、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托现有的政府采购平台,制定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部门要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费用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发布购买服务目录清单,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公共服务项目,规范做好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各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多方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加强社会组织发展和规范管理的相关经费,促进社会组织能力提升,扶持一批先进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完善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机制,市级层面每年安排3000万元左右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人才培养,其中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孵化基地建设奖补资金500万元左右,并有效发挥财政扶持杠杆效应,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入社会组织。

落实国家、省给予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参与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允许社会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贷款用于自身业务发展,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第十三条 夯实培育孵化基地。到2020年,全市所有的街道(镇)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全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服务中心),重点培育养老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孵化期一般不超过2年。

积极探索立足基层实际的本土化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模式,与商会协会、高职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强合作,鼓励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接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运营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评估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组建市区两级共享的社会组织发展专家(导师)库,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和督导评价,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对评估评价的结果运用,在申报公益创投项目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时,对等级社会组织优先受理;对中央、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取得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参与申请。

第四章 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负责人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从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中的兼职行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应按相关规定辞去公职或社会组织职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担任职务;确需在其他社会组织中兼职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加强资金监管。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社会组织可以盈利,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也不得返回捐赠者。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

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运用财政资金、捐赠收入、国有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和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七条 加强执法监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日常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与换届督促,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和不按期换届的,要及时告知、提醒、督促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换届的列入异常名录,其中对连续2年或者5年内累计3次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连续1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法人登记证书。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的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抽查,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本级登记管辖的社会组织每年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3%。

外事、公安、物价、人社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并将监管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反馈。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公开。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在相关官方网站主动公开社会组织年检结果、评估等级、奖励处罚等信用信息,放大信用管理社会效应。

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布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等信息;基金会要严格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社会服务机构要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要确保网上申报信息真实,账户操作人员更换后应及时与有关平台或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沟通衔接,保证账户的正常使用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规范涉外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方面对外交流、民间交往中的积极作用。

外事部门要建立社会组织外事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开展对外合作和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

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严禁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而与其合作,或者接受委托、资助、代理(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和进行项目资金收付等。

第五章 促进作用有效发挥

第二十条 支持参政议政。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安排适当数量的社会组织代表(委员),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政府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应邀请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在制定出台政府规章、公共政策、发展规划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时,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认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依法履职增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促进社区减负增效,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有效作为。

第二十二条 助力公益慈善。支持社会组织特别是基金会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千社结对千村(居)”扶贫帮困三年行动,力争到2020年,动员全市1000家社会组织与1000个村(居)进行结对帮扶,实施一批精准帮扶项目,资助一批公益服务设施,培育一批内部机制健全、品牌影响力大、社会信誉度高的社会组织。

第六章 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十三条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组织运行机制、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二十四条 规范组织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中会员数量低于100个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超过100个的可以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成员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按照每20名会员(代表)配设1名且最多不超过15名。

基金会设理事5-25名且为单数,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秘书长1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社会服务机构设理事3-25名且为单数,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并履行诚信承诺制度,完善行业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开展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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