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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什么必要性?

2022-09-15 06:59:10孤儿助养2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什么必要性?

    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应当能够同时实现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方面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侵害;另一方面能够全面而有效地监督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法秩序,这两个方面的功能各有其独立的意义。然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似乎仅仅定位于第一个方面,尽管《行政诉讼法》在第一条即规定了三个方面的立法宗旨,即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在这三个相互联系的宗旨中,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主要宗旨,基于这样的需要方有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在实现这一宗旨所涉及的范围内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不难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功能是附属于其保护当事人权益这一功能之下的。从我国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看,尽管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法院的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能够启动司法权的只能是自身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这就意味着如果行政行为没有侵害哪个具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该行为违法,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纠正。

  可见,维护公共利益不受行政行为侵犯、实现法律秩序的价值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没有独立的位置。事实证明,这种制度设计上的不足所导致的实际后果是大量行政违法行为逍遥法外,消极执法、议价行政、权钱交易的现象尤为突出。

  此外,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实际地位差别悬殊,加之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现实中普遍存在着行政相对人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可诉行政行为的侵害也往往不敢、不愿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簿公堂,担心“赢了一阵子,输了一辈子”,这种情形又直接导致了全国法院系统行政案件案源不足,绝大部分可诉行政行为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得到审查。

  然而与行政案件数量少的情况相反,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却在大幅度增长,近几年基本上维持在是行政案件数量三四倍的水平。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已经被扭曲,它的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未充分发挥,而是向保障行政效率为主演变,司法权变成了强化行政权的工具”。

  可见,行政诉讼所具有的通过保护相对人个人权利从而附带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也受到了现实的阻碍。

  针对行政诉讼的异化与困境,我国有必要在行政相对人为保护其本人权益提起诉讼这一法定的司法权启动机制之外建立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独立的公益诉讼机制,以拓宽取得司法审查的渠道,以全面实现行政诉讼的宗旨。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怎么样呢?

  当一个民事行为侵害了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或者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了国家的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他们不是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往往无人享有诉权,即使法律赋予其起诉权,也常常因为起诉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无直接的关系而无人起诉。

  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就可以提起诉讼程序,使人民法院有权对这种案件行使审判权。

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给破坏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者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时,行政首长往往是片面追求政治效果,而不顾必要性与可行性,难免使国家利益受损。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言,尤其是在行政许可领域,滥发许可,造成资源的破坏性利用的后果则屡见不鲜。有人在某风景区建了一个水泥厂,这种行为本身固然不可取,但是,没有行政机关的许可,任他再大胆也不敢在风景区建工厂。我们的法律目前尚没有将这种可能造成公害事件的不明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资格授予任何公民或者法人。

  如果说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害事件起诉权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补救途径的话,赋予检察机关对可能造成公害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权,则是防患于未然的良策。

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就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面目出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具有实质处分的性质,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后,能够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熟悉法律,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检察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法律中均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权。在我国,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机关也曾经办理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近年来,河南省、江西省等检察机关也就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以上足以说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三、怎样营造健康生活?

   加湿器是一种能够增加房间湿度的电器产品,要说到它的作用,其实只要我们大家能够合理的进行使用还是能够产生很好的效果的,它可以很好的增加室内空气的湿度,让我们的皮肤水润,而且对于失眠、感冒、咳嗽这些症状都具有一定的辅助效果。

  超声波的雾化器被广泛的使用在各个领域当中,它能够通过每秒200万次的超声波高频率震荡然后把水雾转化成为超微粒子和负氧离子,从而很好的实现了使用空间的均匀加湿,让空气变得更加清新,改善冬天室内因为使用暖气而产生的燥热,给我们营造一个舒适的生活氛围。

  

电加热式的雾化器是通过把水加热到100摄氏度以后产生蒸汽,并用电机将蒸汽排出去从而起到加湿的作用,这是一种技术操作比较简单的加湿方法。

  浸入式电极式雾化器是通过把浸入到水里的大面积范围的电极作为端子,用水作为加热的媒介,当电流在经过水转移电能的时候产生了热量,水就会开始沸腾,于是就会产生大量的蒸汽,它的优势是成本很低,安装起来也是非常的方便,但是就是精度比较低,需要我们经常更换加湿桶并进行维护。

  

  冷雾雾化器是利用风扇强制性空气在通过吸水介质的时候和水进行接触、交换从而增加空气里的湿度。这种雾化器能够随着空气里的湿度自由进行调节,空气湿度低时能够增加加湿量,反之则会减少。

雾化器虽然好处多多,但是还是具有一些缺点的。比如超声波雾化器,我们都知道超声波对于人体细胞还是具有一定的杀伤力的,具有一定的辐射影响,尤其是对于孕妇更为严重,而且空气中的一些尘埃和细菌很容易通过依附这些小颗粒从而形成了二次污染。

  而热蒸发型的雾化器耗能比较大,需要人为操作性很强,安全系数比较低,还容易在电器上结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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