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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2022-09-13 22:58:49孤儿助养2

法律分析:1,提供就业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2、提供教育、医疗、公共文化等公共事业性服务。3、提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基础服务(比如电网、公路网、水利网、铁路网、通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公益性的部分政府需要直接承担起提供责任)。4、提供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等公共安全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服务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

简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只有大力推进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的新一轮改革,还农村以公平的发展环境、让农业有公平的产业地位,给农民以公平的国民待遇,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才能真正走向坦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才能顺利推进。

一、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是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承包权。给农民50年以上的稳定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二是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房地权产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积极推进社区股份使用制,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为其成员的股份,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农产品市场交易制度的关键在于消除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品流通的国家垄断。逐步建立一批上规模的农产品中转市场、拍卖市场以及期货交易市场。从供应链的角度构建农产品流通平台,通过标准化和信息化来提高农产品的流通效率。

三、推进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一是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坚决杜绝借公共利益为由低价侵占农民耕地;二是对于城市工商企业经营用地等,要在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而不应再实行国家先征用后转让的办法,以彻底杜绝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寻租现象。三是要充分考虑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大幅度提高国家征地的补偿费、安置费标准,使“失地农民”能够获得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和在城镇居住的必要资本,为“失地农民”提供能够参加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的费用。四是政府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拍卖获得的土地净收益,应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解决“失地农民”的福利;五是在土地征地过程中,政府应给予村集体组织一定比例的非农建设用地,允许其自用或入市交易。

四、推进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最根本的问题是保障公民迁徙和居住的自由,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户籍制度的身份内涵,取消农业和非农业、城镇和农村的严格户口限制;第二步是允许国民跨区和跨乡流动;第三步是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就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由国家根据宏观的社会需要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彻底消除城乡居民的身份,赋予农民完整的人权地位,使农民在社会化的竞争中能够享受制度和人文环境的平等对待。

五、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新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改革农村信用社,解决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等问题。二是改革农业发展银行。将农业发展银行改建成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保障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需求,并利用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网络,发展委托业务。三是国家应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切实改变农业保险无人问津的局面,对风险较大的农业项目进行保险,以保护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六、推进农村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构建农村劳动力转移支持体系和保障体系。农村劳动力转移支持体系包括:1、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采取政策扶持措施;2、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培训体系;3、消除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各种歧视政策与措施。农村劳动力转移保障体系包括:1、对失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其过去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内为农民提供相当于每年土地获益水平的失业最低生活保障;2、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医疗保险制度;3、农村剩余劳动力子女教育保障制度。

七、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改革原来主要涉及国有单位的福利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面,逐步建立农民与市民、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平等一致的、覆盖全社会的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编织一张社会安全网。

八、推进公共财政支农改革。认真贯彻中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自觉地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努力解决农村“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上学难”、“就医难”、“就业难”、“通讯难”等实际问题,保证农村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加大政府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对农业的综合支持力度,同时,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吸引和带动全社会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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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是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承包权。给农民50年以上的稳定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二是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房地权产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积极推进社区股份使用制,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为其成员的股份,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农产品市场交易制度的关键在于消除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品流通的国家垄断。逐步建立一批上规模的农产品中转市场、拍卖市场以及期货交易市场。从供应链的角度构建农产品流通平台,通过标准化和信息化来提高农产品的流通效率。

三、推进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一是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坚决杜绝借公共利益为由低价侵占农民耕地;二是对于城市工商企业经营用地等,要在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而不应再实行国家先征用后转让的办法,以彻底杜绝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寻租现象。三是要充分考虑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大幅度提高国家征地的补偿费、安置费标准,使“失地农民”能够获得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和在城镇居住的必要资本,为“失地农民”提供能够参加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的费用。四是政府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拍卖获得的土地净收益,应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解决“失地农民”的福利;五是在土地征地过程中,政府应给予村集体组织一定比例的非农建设用地,允许其自用或入市交易。

四、推进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最根本的问题是保障公民迁徙和居住的自由,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户籍制度的身份内涵,取消农业和非农业、城镇和农村的严格户口限制;第二步是允许国民跨区和跨乡流动;第三步是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就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由国家根据宏观的社会需要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彻底消除城乡居民的身份,赋予农民完整的人权地位,使农民在社会化的竞争中能够享受制度和人文环境的平等对待。

五、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新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改革农村信用社,解决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等问题。二是改革农业发展银行。将农业发展银行改建成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保障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需求,并利用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网络,发展委托业务。三是国家应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切实改变农业保险无人问津的局面,对风险较大的农业项目进行保险,以保护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六、推进农村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构建农村劳动力转移支持体系和保障体系。农村劳动力转移支持体系包括:1、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采取政策扶持措施;2、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培训体系;3、消除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各种歧视政策与措施。农村劳动力转移保障体系包括:1、对失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其过去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内为农民提供相当于每年土地获益水平的失业最低生活保障;2、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医疗保险制度;3、农村剩余劳动力子女教育保障制度。

七、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改革原来主要涉及国有单位的福利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面,逐步建立农民与市民、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平等一致的、覆盖全社会的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编织一张社会安全网。

八、推进公共财政支农改革。认真贯彻中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自觉地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努力解决农村“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上学难”、“就医难”、“就业难”、“通讯难”等实际问题,保证农村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加大政府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对农业的综合支持力度,同时,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吸引和带动全社会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九、推进乡镇综合改革。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塑造新型乡镇政府。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新阶段乡镇的基本职能职责大体明确为:执行政策法规、推动经济发展、搞好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维护和谐稳定五个方面。二是加快机构改革,提高乡镇行政效能。乡镇机构改革,应严守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两条“底线”,本着相对减事、绝对减员的要求,精简办事机构,整合事业站所。同时相应减少乡镇领导职数,实行兼职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简化工作环节,提高运行效率。三是创新财政体制,保障乡镇政权运转。按照乡镇政府职能的新界定,乡镇主要应承担保证其政权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服务职能的相关支出,生产和建设性等项目支出主要应由县级承担,切实减轻乡镇的财政压力。要尽快建立乡村财力基本保障机制,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建立健全“乡财乡用县监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规范乡村财政财务管理,努力从源头上控制支出的无序增长。四是强化公共服务,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加快乡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有效解决农村孩子“上学难”、农民群众“就医难”的问题;加快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农业服务体系。五是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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