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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孤儿院领养政策,沈阳无子女补贴标准?

2022-11-02 18:43:08孤儿助养2

抚慰金沈阳市孤儿院领养政策:5000元

发放条件:

一是户籍为沈阳市;

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

三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等级达三级(含三级)以上。

沈阳目前计划生育特殊人群1万余人。

相关措施:

建立扶助“联系人”

同时,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优先安排医疗服务。

提高特别扶助金

今年,沈阳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围:

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含合法收养独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再生育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可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

沈阳市2021年租房补助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季 度

报名开始时间

报名结束时间

备注

第1季度

2021年3月15日

2021年3月25日

第2季度

2021年5月17日

2021年5月27日

第3季度

2021年8月16日

2021年8月26日

第4季度

2021年10月18日

2021年10月28日

二、申请条件

(一)住房租赁补贴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为申请所在地常住居民,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

2.申请对象为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经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户)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95元以下,没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该标准参照《安化县2019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申请对象为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申请所在地无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5㎡以下、收入中等偏下等住房困难家庭;

5.申请对象在市场上(申请所在地)租赁住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与父母同城居住且不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

2.六个月以上未在申请所在地居住的;

3.申请人子女在申请所在地拥有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有多套房屋的累加)自有住房且父母实际居住的;

4.申请人父母在申请所在地拥有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有多套房屋的累加)自有住房且子女实际居住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五年内出售或者转让过房屋的(遭受重大疾病或灾难除外);

7.房屋拆迁已获得拆迁补偿的;

8.申请家庭有营业性房产、工商登记和车辆登记(残疾人的代步车除外)的;

9.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不再重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三)家庭成员中本县以外户籍的,因其住房、财产收入状况核查行政成本较高,不作保障人口计算。

三、申请材料

初审单位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基本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结婚证或离婚证(附小孩归属的证明);

3.家庭收入的核查,按实际做好分类统计: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

4.家庭住房信息的核查: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并提供承租方不动产权证(承租地址)、承租合同,承租人身份证和联系方式;

5.建行卡或建行存折(要求以申请对象身份证开户,并且将账户信息与开户对象的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6.租赁补贴台账的核对。

(二)其他材料

1.已成年子女纳入保障人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

(2)身份证、户口簿;

(3)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资产证明等。

2.申请人父母纳入保障人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1)长期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证明;

(2)身份证、户口簿;

(3)其他子女的住房状况证明。

四、审核程序

(一)受理及初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1.凡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一户一档”形式建立了住房保障档案的对象,如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没有发生变化,不需重新提供申请资料,只需社区或单位对其保障资格进行初审并公示;如其家庭情况(收入、人口)、住房状况已发生变化,应如实申报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2.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就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资产等状况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进行核实联审。

3.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经过初审、联审后,在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二)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和相关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三)复核。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社区或单位移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予以登记,并公示登记结果,公示期7天。

(四)抽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对象开展入户调查,按每个社区或单位申请人数的20%进行抽查。

(五)发放。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后通过银行直接打卡到户。

五、其他事项

(一)有住房保障对象的社区或单位必须首先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并承诺所提供的初审、联审情况属实,无虚报、漏报、错报现象。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零星单位(1-2户对象)由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在上述时间内代为受理申请。申请对象必须自行掌握好时间节点,积极主动报名。

(三)申请对象如对审核结果、补贴人数等情况有异议的,必须在申请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社区或单位及时上报至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否则视为无异议。

(四)申请对象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开户的有效银行账户,因账户问题无法打款成功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正确账户信息的,由申请对象本人承担过失责任,并不予以补发。

(五)本年度补贴暂定于11月20日前全部发放到位。申请对象与初审单位需做好无缝对接,因相关情况造成本年度补贴漏发、少发等问题,初审单位收集情况后必须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经核查属实的,予以补发。在上述查漏补缺时间段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异议,并不得跨年度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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