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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扶助(农村扶贫工程)

2022-10-10 10:10:27扶贫行动2

1. 农村扶贫工程

当然属于,建设美丽乡村,美化乡容乡貌

2. 农村扶贫工程有哪些

三支一扶是毕业生基层落实政策,指大学毕业生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的工作。

当然还有甘肃平凉的四支一扶,就是在“三支”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支企。

大概工作

1、支教:支援乡镇基层教育事业,主要从事9年义务教育中的小学、初中学科教育。

2、支医:支援乡镇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主要从事临床诊疗,中医诊断,医疗救护,医学检验工作等。

3、支农:支援乡镇基层农业生产工作,主要从事涉农产业(种植业、养殖业、深加工等)建设工作。

4、扶贫:支援乡镇基层扶贫攻坚工作,主要从事与农村脱贫致富相关工作。

主要工作

1、支教

支教就是当老师。一般支教需要具备教师资格证。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类政治学习,并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备课、上课、听课、评课,及时批改作业、讲评作业,做好课后辅导工作。老教师带,听公开课,进行课堂评估,不断的培训。

2、支医

支医选项里面会有临床医学、影像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护理等专业的岗位。一般被分配到基层的医院、卫生所,安排在院办公室、药房、资料室以及临床、急诊等各类科室。日常内容包括参加健康查体和宣传活动,为每位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负责录入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平台。

卫生下乡活动:参加健康查体和宣传活动,如为6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为每位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负责录入省市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平台.负责本辖区内1400多位0---6岁儿童的健康体检工作。

慢性病的管理:按照国家要求位居民检查你要的项目,包括对每位高血压,糖尿病病人免费化验血脂学糖,以及免费的B超等。负责查找档案及慢性病的随访工作。

健康宣传等:卫生医疗的宣传教育工作。每月为辖区居民进行至少2次的健康知识讲座。发放健康知识手册,为辖区居民义诊等。

参与日常疾病的治疗,参与诊疗工作,下乡义诊,积极与医务人员进行交流、指导等。

3、支农

农村科普宣传:一方面联系上级农业部门的专家到我们的“冬瓜基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或者开通远程视频课堂来为农民兄弟远程讲授农业知识,一方面利用自己所学知道以及结合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印制发放农业生产知识手册。

计生工作:主要负责育妇信息管理以及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我所服务的镇是一个民情相对复杂的乡镇,有两个少数民族村,还有两千多人是归侨或侨眷,计生工作较难开展,而计生工作又是基层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每个月我仍都准时收集每个村居育龄妇女变动的信息并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同时通过联系各村居的计生协管员及时了解当前外出务工的流动育女的信息,并及时采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中。

出纳工作: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及时地完成干部、职工工资和其它相关经费的发放工作;坚持账务手续,严格审核发票报帐(发票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领导审批方可报帐),对不符合手续的票据绝不付款。

4、扶贫

信息收录工作:如推进建档立卡工作,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县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的数据更新和信息化系统进行完善,实现贫困人口动态管理。

招商引资和扶贫项目:响应国家扶贫计划,设计本地区扶贫项目,从申请上报到审批后按步骤执行。启动实施村组道路、产业化、基础设施、人畜饮水等扶贫工程

招商引资,为本地区拉项目。年底整理资料,如一个项目从计划到实行的过程和总结、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招商引资的成果;并作出下一年的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

驻村帮扶工作:调查乡镇里的贫困户,给予对口扶助,如资金、介绍工作、送他们去县里的就业局职业技术培训,回来后帮助其进行作物种植、畜牧养殖等工作。

总而言之,三支一扶具体工作主要是支援乡镇基层教育事业,支援乡镇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支援乡镇基层农业生产工作,支援乡镇基层扶贫攻坚等工作。

3. 农村扶贫开发

一是总结宣传好脱贫攻坚工作。

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的研究,全面系统总结脱贫攻坚,不断深化舆论宣传,讲好中国扶贫脱贫故事。

二是巩固拓展好脱贫攻坚成果。

保持政策总体稳定,投入力度不减、帮扶队伍不撤,各级财政投入要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衔接要求相匹配。

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对脱贫县、脱贫村、脱贫人口开展监测,对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及时发现、及时帮扶。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强化产业支持、就业帮扶,确保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

加强扶志扶智,激励和引导脱贫群众靠自己努力过上更好生活。

三是规范提升好脱贫攻坚创新性工作。

加强扶贫资产、扶贫小额信贷、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扶贫公益岗位、扶贫车间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防范化解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坚持完善好东西部协作机制。

调整优化东西部协作结对关系,保持资金投入力度和干部人才选派交流力度,加强劳务协作、产业协作、消费协作。

五是有效衔接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4. 农村脱贫项目

乡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类型。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以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志愿服务是不求回报的情况下。

5. 农村扶贫工程款村収敢管理费违法吗

农村现在正在搞新农村建设,整齐的水泥路,两边的花草,虽然街道没有那么宽广,可是完全是按照城市环境规化建设的,过去满街飞的垃圾袋,废塑料一切垃圾都不见了,每天都有人去打扫,这完全就象是一个小区一样天天有人打扫管理,作为他们的付出是应该得到报酬的。作为他们的工资,有农民来支出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就象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一样道理,应该有该住户摊出,所以农民摊出这笔费用不属于乱摊派,这在大部分人都是认为应该出的。條萊垍頭

6. 农村扶贫工程投诉电话

可以拨打12317举报对方。12317,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12月15日正式开通的扶贫监督举报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主要受理扶贫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中的问题,扶贫项目实施管理中的问题以及挤占、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各地固定电话用户和手机用户均可拨打12317进行举报。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对于实名举报的重要事项,将在2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初步处理结果。

7.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关于人力资源扶贫开发,你需要咨询人力资源政府部门,现在骗子比较多,多多注意。

8. 中国农村扶贫项目

近几年,国家正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因此也带动了一批年轻人回农村创业。农村创业,有的项目国家是有扶持的。那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具体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一:一村一品扶持

2021年,制定“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规范性指导意见。新认定400个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公布全国乡村特色产业产值100亿元县、10亿元镇、1亿元村。

“一村一品”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村为基本单位,按照国内外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通过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使一个村(或几个村)拥有一个(或几个)市场潜力大、区域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主导产品和产业。

二、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二:农业产业强镇扶持

聚焦镇(乡)域1―2个主导产业,吸引资本聚镇、能人入镇、技术进镇,建设一批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区域主导产业、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培育一批产值超10亿元的农业产业强镇,打造主业强、百业兴、宜居宜业的农民区域服务中心。2021年,建设300个农业产业强镇。

农业产业强镇的落脚点在产业上,多指在特定区域中,特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农业产业,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农业产业的相互融合,这种产业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更具有较强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三:优势特色产业扶持

突出产业环节串珠成线、连块成带、集群成链,建设主导产业突出、规模效益显著、产业链条健全、综合竞争力强的产值超100亿元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一批产值超1000亿元的骨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打造乡村产业区域增长极和产业高地。2021年,支持建设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特色产业就是要以“特”制胜的产业。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积淀、成型的一种或几种特有的资源、文化、技术、管理、环境、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形成的具有国际、本国或本地区特色的具有核心市场竞争力的产业或产业集群。

四、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四:培育特色品牌扶持

开展乡村特色产业调查分析,指导乡村手工产业做精做细,打造“乡字号”“土字号”特色产业“金字招牌”。2021年,建立全国乡村特色产品目录,推介一批乡村特色产品和能工巧匠,宣传一批乡村特色产业知名品牌。

五、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五:农产品初加工扶持

强化标准引领和技术指南,扶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延时类初加工,发展粮变粉、豆变芽、肉变肠、奶变酪、菜变肴、果变汁等食品类初加工,培育一批农业食品融合企业。2021年,制定加快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的意见,制定促进农业与食品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

六、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六:农产品精深加工

培育一批生产标准、技术集成、管理科学、品牌知名和产业集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综合利用主体,推进多元化开发、多层次利用、多环节增值。2021年,发布农产品加工业分行业10强企业,创建一批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

七、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七:农业食品创新平台

依托具备技术研发能力的地区和机构,建设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力争搭建一批平台,形成一套机制,攻克一批技术,转化一批成果,创制一批装备,推广一批先进实用技术。2021年,建设数个中国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完善一批国家农产品加工研发分中心,建立农产品加工业专家指导组等5个乡村产业专家指导组。

八、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八:农业全产业链

在县域内打造农业全产业链,遴选一批特色鲜明、链条健全、联结紧密、业态丰富、创业活跃的农业全产业链,拓展农业增值增效深度和功能价值开发广度。2021年,公布一批全国农业全产业链典型模式和“链主”企业,组织召开全国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

九、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九:龙头企业扶持

支持龙头企业参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建设。组织龙头企业联农带农、联科带科,培育一批“产学研推用”紧密结合的“产创联合体”。2021年,制定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指导意见,指导开展龙头企业100强和专项10强遴选推介活动,树立一批龙头企业标杆。

十、2021国家扶持十大项目十:创建融合发展先导区

建设一批体制机制创新、政策落实落细、业态类型丰富、融合主体多元、联农带农紧密的融合发展先导区。2021年,创建一批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举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现场交流活动。围绕解决“用地难、贷款难”问题,制定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文件,制定支持龙头企业贷款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的意见。

总之,2021年国家扶持的十大项目都是围绕农村产业开展,现在农村创业发展正当值,有想法的小伙伴可以赶紧行动起来。

9. 农村扶贫工程归什么部门主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扶贫开发行为,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和智力支持等帮助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贫困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确定的贫困县、贫困乡镇和贫困村。

  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扶贫开发应当坚持科学发展和开发式扶贫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不断增强发展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贫开发工作。

  第七条省确定的贫困乡镇应当建立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根据扶贫任务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要求,通过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不断提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高扶贫对象的生活水平和综合素质。

  鼓励开展各类扶贫开发试点和示范区建设,探索扶贫开发新途径。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地区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攻坚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扶贫攻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本部门发展规划时,应当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重要内容,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任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扶贫攻坚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地方发展。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机制,推进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对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交通水利、就业促进和防止返贫等保障措施,加强扶贫对象实用技术及劳动技能培训,提高扶贫对象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军烈属、农村残疾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户、妇女儿童、扶贫生态移民、库区移民和诚信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优先帮助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扶贫攻坚重大事项的需要统筹协调、整合资源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攻坚规划的;

  (二)项目、资金性质相近、用途相同的;

  (三)符合项目产业化、规模化、效益最大化原则的;

  (四)有利于区域推进、连片开发的;

  (五)县级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

  进行资源整合应当报原项目、资金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生态建设、村级公路建设、小流域与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电建设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目,应当优先在贫困地区实施。

  第十七条统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联合发布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情况,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扶贫对象变化趋势,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贫困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开展扶贫项目合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分为产业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及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审批,其中,产业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扶贫攻坚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发布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产业扶贫项目,由县及乡级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扶贫龙头企业,按照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扶贫开发部门申报。项目申报书应当如实载明项目区扶贫对象受益方式及情况。

  申报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及其他项目,依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也不得在同一年度以相同内容向有关部门重复申报。

  第二十三条扶贫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立项批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扶贫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的,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报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对主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项目,在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受益联接机制后,可以协议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后10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送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备案。

  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10日内,将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项目,并在开工建设后10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七条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开公示制、绩效评估和检查验收制,并依法接受审计。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二十八条省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扶贫项目补助标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扶贫项目,并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依法进行审计。

  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受益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实施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各类资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扶贫资金主要分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对口帮扶和定点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30%以上。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支持集团帮扶项目;

  (七)支持开展各类扶贫试点或者创建扶贫示范区;

  (八)贫困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贫事项。

  第三十二条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或者单位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政策,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程序上报审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做到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专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十五条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可以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机制。

  第三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和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平台,公开年度扶贫资金安排数量、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扶贫资金。

  第五章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三十八条鼓励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到贫困地区进行定点帮扶,并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活动。

  第三十九条鼓励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积极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定点帮扶单位和对口帮扶城市的支持,组织实施协作帮扶项目。

  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教育、卫生、医疗等机构建立智力扶贫制度,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

  鼓励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引进人才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视为自主创业扶贫对象,在物资、资金、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供就业岗位、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

  第四十二条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管理使用,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四十四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提供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十五条对到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稳定实现扶贫对象脱贫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贷款贴息,依法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扶贫投融资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信贷投入,调整信贷结构,开发适应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的金融产品,为扶贫开发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吸纳扶贫对象就业。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专题报告,并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绩效评价制度,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省级财政根据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并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主要安排到县,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实行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

  第五十二条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镇达到省确定的脱贫标准并经考核验收如期或者提前实现脱贫的,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不变,并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经省批准列入脱贫计划,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通过勤劳致富稳定实现脱贫的扶贫对象以及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项目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扶贫对象应当诚实履行实施扶贫项目的相应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

  第五十五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申报、实施扶贫项目的单位或者组织建立信誉档案,违法或者违规申报、实施项目的,定期予以通报,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件整合资源或者整合资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配合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项目的,由项目审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项目实施地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项目实施地县扶贫开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扶贫开发政策待遇,尚不构成犯罪的,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四条扶贫开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0. 农村扶贫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有效防止脱贫人口返贫和边缘人口致贫,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XXX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防止返贫致贫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的意见》(皖扶组〔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防止返贫致贫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市县抓落实、工作到村、帮扶到户”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采取过硬举措,强化脱贫人口分类管理和精准帮扶,强化长期稳定脱贫措施,强化返贫监测预警,强化边缘人口监测管理和救助帮扶,有效防止脱贫人口返贫和边缘人口致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强化排查摸底

  (一)开展脱贫人口“回头看”

  各县统一组织开展脱贫人口“回头看”专项行动,组织驻村扶贫工作队、基层干部和帮扶责任人开展入户走访,逐户逐项排查核实脱贫户“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家庭收入及来源、帮扶措施落实、生产生活现状等基本情况,逐户分析脱贫稳定性,了解后续发展需求,全面摸清不稳定脱贫户底数和返贫风险点,全面完善“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

加强部门之间的数据比对与分析,及时全面掌握情况。

  (二)开展边缘人口核查

  各县对照20**年底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边缘户名单,按照年人均纯收入低于5000元且具有致贫风险的标准,组织扶贫、组织、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结合脱贫人口“回头看”专项行动开展入户核实,经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共同研究报乡(镇)审查审核、县级审定后,再次予以确认,并由乡(镇)统一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进行修正和补充。

  (三)开展动态跟踪走访

  驻村扶贫工作队、基层干部和帮扶责任人要实行常态化跟踪走访,发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及自然灾害、家庭变故等出现返贫风险的脱贫户,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标注,针对性加大帮扶力度;驻村扶贫工作队和基层干部要定期走访一般农户,发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及自然灾害、家庭变故等出现致贫风险的,按照程序纳入边缘户管理,及时落实帮扶联系人,积极开展救助帮扶。

对各级督查暗访调研反馈的返贫致贫风险情况,要及时核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不稳定脱贫户或边缘户范围。

  三、强化监测管理

  (一)做好信息录入

  各县在XXX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中,按照脱贫人口分类管理系统、返贫预警监测系统、边缘人口监测管理系统等各项指标要求,客观真实地录入相关数据,建立监测管理系统。

  (二)开展监测预警

  要通过动态跟踪走访加强实地监测,对不稳定脱贫户和边缘户基本信息变化、救助帮扶措施落实、农户反映并经核查属实的相关情况,及时在系统中予以更新或修改。根据省扶贫办系统预警提示,对返贫致贫风险较大予以红色预警的对象重点关注,针对性完善帮扶措施,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及时消除风险点,防止返贫和新致贫。

市扶贫办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迟缓的县及时督促提醒。

  (三)强化过程管控

  坚持系统管理和实地督导相结合,对排查核查、制定和落实救助帮扶措施、审核销号进行全过程精准管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救助帮扶取得实效。

加强审核销号,对通过帮扶消除返贫风险的脱贫户,按照村级填报、乡(镇)审查,经市县审核后报省扶贫办备案销号;对通过救助帮扶消除致贫风险的边缘户,经乡(镇)汇总填报、县级审核后,报省扶贫办标注销号。

  四、强化救助帮扶

  (一)强化脱贫人口帮扶

  1.实行分类管理。对历年脱贫户按照不享受政策的脱贫户、享受政策的脱贫户、脱贫监测户三类进行管理。

不享受政策的脱贫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接近或达到全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较强的脱贫户;享受政策的脱贫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较高但未达到全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正常情况下无返贫风险的脱贫户;脱贫监测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5000元且具有返贫风险的脱贫户。

各县要进一步核查核实,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三类人员标注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

  2.实行差异化政策。不享受政策的脱贫户原则上不再享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补贴补助类政策,但因重大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出现“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问题且无力承担的,要及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享受政策的脱贫户要坚持“应享尽享、应扶尽扶”,根据实际需求,按照“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落实相关脱贫攻坚政策。

脱贫监测户要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在落实各项脱贫攻坚政策、安排各类帮扶措施等方面予以优先和倾斜。

  3.压实帮扶责任。贫困人口脱贫后,原则上脱贫攻坚期内原有帮扶责任人不脱钩;

帮扶责任人因工作变动或帮扶不力的,及时予以调整或重新安排,确保所有脱贫户都有帮扶责任人,因帮扶工作不力重新调整的,对帮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坚持开发式和保障性扶贫并重,以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成果、促进持续稳定增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积极推进“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针对脱贫户的资源禀赋、真实意愿、自身能力和发展需求,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基层干部、帮扶责任人共同制定并落实后续帮扶措施,改进帮扶方式,提高帮扶实效。

  (二)强化边缘人口救助帮扶

  1.实行分级负责。严格落实“市县负责、乡(镇)落实、村建台账”的责任体系,加强对边缘人口的救助帮扶。

在市级扶持政策框架基础上,各县进一步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和扶持措施,统筹整合救助、帮扶等各类资金(不得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明确部门分工,督促和指导乡村抓好落实;

乡(镇)加强审查审核,统筹安排联系人,组织实施救助帮扶;

村级开展实地排查核查,建立边缘户台账,落实救助帮扶措施。

  2.建立联系人制度。统筹安排乡村基层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基层党员或能人大户作为边缘户的联系人,明确职责,县级统筹管理,充分发挥联系人作用。

联系人每月要开展入户走访,或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视频等方式与边缘户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生产生活现状、致贫风险和发展需求,帮助落实救助帮扶措施,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3.实施产业扶持。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边缘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和传统手工业,切实提高边缘户的家庭收入。

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带动边缘户发展生产,对带动边缘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贷款贴息、龙头培育、品牌创建等六次产业政策优先予以申报奖补。

把带动贫困户和边缘户作为市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必要申报条件。结合开展消费扶贫,帮助边缘户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4.实施就业扶持。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边缘户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边缘户劳动者,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为边缘户劳动者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边缘户劳动者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落实《XXX市鼓励贫困群众当地就业的奖补办法》(蚌扶组〔2020〕2号)政策,对因疫情影响未外出务工在本地工商企业就业的边缘人口,凡与企业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按实际到岗时间,连续满3个月的给予300元奖补,连续满6个月的给予600元奖补,连续满1年的给予1000元奖补。

对符合条件的边缘人口,可按规定申请最高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

  5.开展救助帮扶。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边缘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边缘户给予临时救助。

  6.稳固“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全面摸排边缘户家庭子女就学情况,分类建立工作台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实行多元扶持与资助,保障边缘户家庭适龄学生不失学辍学。

对唯一住房为危房的,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补助标准由各县政府研究确定。

对致贫风险为因大病的边缘户家庭,要确保患大病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合理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和其他保障政策帮扶。

实行慢性病卡帮办服务,参照贫困人口慢性病鉴定办证政策,对符合慢性病标准的边缘人口,简化办理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及时鉴定办证。

实行参保延期办理服务,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参保登记的边缘人口,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

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统筹解决边缘户安全饮水问题。

  7.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由各县统筹整合救助、帮扶等各类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外),保障边缘人口各项帮扶政策落实。

各县可选择有条件行政村,利用村级集体收入资金建立乡村救急救难基金试点,加大对边缘人口和其他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防止出现因大病、因大灾等情况致贫。

  五、强化稳定脱贫

  (一)扎实推进产业扶贫

  持续推进“四带一自”产业扶贫模式,因村因户施策,有针对性地谋划实施到村到户项目,农业特色产业扶贫项目覆盖到80%具备条件的贫困户。

鼓励和支持贫困户根据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加工业和电商网点,拓宽收入来源,实现稳定增收;

采取订单、务工、入股等多种方式,完善经营主体与贫困户联动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贫困户的参与度和受益度,推动产业扶贫项目长期有效。

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组织好产销对接,发挥电商扶贫、消费扶贫作用,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做好农资供应、技术指导等服务,促进扶贫产业持续发展;对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产业发展受损的贫因户,视情予以补助;对带贫减贫效益显著、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经营主体给予倾斜扶持。

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一自三合”模式,在强化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实行“应贷尽贷”,为贫困群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二)扎实推进就业扶贫

  深入推进“三业一岗”就业扶贫模式,落实“四帮四促”举措。

突出未就业贫困劳动者就业帮扶,针对性制定“一户一方案、一人一措施”帮扶措施;

广泛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推动贫困劳动者就业意愿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鼓励本地企业优先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落实企业复工复产扶持政策和贫困户、边缘户本地就业奖补政策,拓宽贫困劳动者就业渠道。

主动加强与省外务工地的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推广“123工作法”,采取“点对点”“一站式”集中运送等方式,引导帮助在外地有稳定岗位的外出务工困难人员尽快返岗;建立就业扶贫车间人社扶贫“包保”制度,帮助就业扶贫车间解决突出困难问题,落实奖补政策,发挥就业扶贫车间带贫减贫作用;

大力开发防疫消杀、环卫保洁、绿化植树、照料孤残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帮助贫困劳动者实现就业。

  (三)扎实推进消费扶贫

  深化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八进”“四送”活动,建立龙头企业、高校、批发市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与贫困地区的长期稳定产销关系。

建立定点帮扶单位、民营企业等与贫困地区和贫困户之间的定点采购机制。收集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农产品信息,加强与社会需求、政府采购等信息对接,发挥农村电商服务网点上行功能,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

组织开展扶贫产品认定工作,构建线上线下销售体系,加强宣传推介,为社会各界购买扶贫产品、参与消费扶贫行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

  聚焦搬迁贫困户稳定脱贫和长远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扶持项目库、就业需求清单和后续扶持台账。鼓励和引导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优先吸纳有劳动能力、有意愿的搬迁户就近就地就业。

有针对性地组织搬迁贫困户参加各类专项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加快实施后续产业扶持项目,促进搬迁户稳定增收。

进一步提升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安置点管理,着力提高安置点管理水平,分散安置户纳入迁入地自然村统一管理,持续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四)加大社保兜底保障力度

  落实《XXX市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实施方案》(蚌政办秘〔2020〕11号)举措,切实加大兜底保障力度。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措施实现稳定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面落实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综合社会保障政策,实现应保尽保。

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实行直接救助、后置备案。

强化乡镇小额临时救助直接审批制度,将乡镇临时救助直接审批额度由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提高至5倍。

对重大生活困难的贫困家庭,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临时救助,最高救助标准提高至2万元;对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临时基本生活需要。

  (五)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

  坚持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加强能力引领、路径引入、思想引导和典型引路,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改进帮扶方式,推广“一述两评三议事”活动,调动贫困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发展产业和自主创业,增强“造血”功能。

通过“扶贫课堂”“爱心超市”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引导贫困群众克服“等靠要”思想。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帮助和引导贫困群众进一步改善家庭卫生条件、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振奋精神面貌。

注重宣传先进典型,通过“报、网、微、端”全媒体传播,大力宣传智志双扶典型,鼓励和引导贫困群众自主脱贫、勤劳致富。

  六、强化责任落实

  (一)压实责任

  各县各相关部门要把防止返贫致贫作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及时部署,迅速推进。

各县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工作力度,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加强督导

  市扶贫办会同市直相关部门通过数据比对分析、实地调研、基层暗访等方式,加强调度督导。

督导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各县,限时整改到位。因救助帮扶不力、工作不实、弄虚作假导致返贫和新的致贫,要约谈相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对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要严肃问责。

  (三)减轻基层负担

  市县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访调研和实地督导,不影响基层工作。要加强统筹安排,充分运用系统数据,防止重复入户采集信息,尽量减少填表报数,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防止返贫放在重要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防止脱贫人口返贫,防止边缘人口致贫”的要求,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防止返贫致贫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的意见》(皖扶组〔2020〕5号)文件精神,现就防止返贫致贫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制定我县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县抓落实、工作到村、帮扶到户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采取过硬举措,强化脱贫人口分类管理和分级防控,强化边缘人口监测管理和救助帮扶,有效防止脱贫人口返贫和边缘人口致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 开展排查摸底

  (一)对脱贫人口进行“再排查”。各乡镇(开发区)要组织驻村扶贫工作队、乡村干部和帮扶责任人开展入户走访,再次排查脱贫户“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家庭收入及来源、生产生活现状等基本情况,分析脱贫稳定性,了解后续发展需求,全面摸清不稳定脱贫户底数和返贫风险点,逐户逐项制定帮扶措施。

11. 农村扶贫工程项目如何要资金

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萊垍頭條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萊垍頭條

这笔钱咋花?條萊垍頭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萊垍頭條

土地平整;萊垍頭條

土壤改良;萊垍頭條

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頭條萊垍

田间机耕道;垍頭條萊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頭條萊垍

农田输配电;萊垍頭條

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萊垍頭條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萊垍頭條

△特别提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萊垍頭條

项目管理费比例有多少?萊垍頭條

本办法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頭條萊垍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省级、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应由省、设区的市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頭條萊垍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萊垍頭條

项目资金如何分配和下达?萊垍頭條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萊垍頭條

资金分配的因素:頭條萊垍

【基础资源因素】总权重占70%:其中农田建设任务因素,权重占45%;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1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10%;水资源节约因素,权重占5%。頭條萊垍

【工作成效因素】权重占20%,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萊垍頭條

【其他因素】权重占10%,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萊垍頭條

对农田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頭條萊垍

时间如何安排?萊垍頭條

农业农村部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当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各省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萊垍頭條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抄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萊垍頭條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在30日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垍頭條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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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