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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合江农村(合江乡村振兴局)

2022-10-10 08:15:28扶贫行动2

1. 合江乡村振兴局

天津市世纪中学 天津市华光中学 天津市华星中学 天津市双菱中学 天津市合江路中学 天津市和平中学 天津市和平区艺术中学 天津市幼儿师范学校 天津市振新中学 天津市星座中学 天津市汇文中学 天津市汉阳道中学 天津市海资曼钢琴学校 天津市滨江中学 天津市礼仪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市第一中学 天津市第九十中学 天津市第二十一中学 天津市第二十中学 天津市第二南开中学 天津市第五十九中学 天津市第五十五中学 天津市第五十八中学 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 天津市第十一中学 天津市第十七中学 天津市第十九中学 天津市第十二中学 天津市耀华中学 天津市育人中学 天津市长征中学 津南区业余体校 天津市和平区建华中学 商业经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天津市耀华嘉诚国际中学 吉林路中学 南海路中学 天津市荣安街中学 河东区团结道中学 天津十九中 天津市益中学校 天津建华中学 和平艺术中学 天津市明华中学 东方中学 涵江区第一中学 天津市二十中学萊垍頭條

2. 合川乡村振兴公示

古塔一般都为七层,有古语: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所以佛教的塔都为七层,九层塔历史上较少。

来化古塔,即庆安寺塔,位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来化镇东,渭南大荔公路以南。该塔修建时间不详,重修于宋,明嘉靖三十四年华州大地震时塌毁,嘉靖三十七年即公元1558年重建。塔高9层30余米,塔基正方形,有36券形门道,方向略偏,下层每边长6米。门道宽6尺?唐时1尺约合今尺7寸,长9尺,9层合为81之数。

重庆合川文峰塔位于合川城区南津街,又名振兴塔,因塔身呈灰白色,俗称“白塔”。 据《合州志》及塔内题刻记载,建于清嘉庆十五年(1810年)三月,由合州知州董淳始集资修建,至次年4月建成,共9层。

上海松江方塔,位于松江城厢镇东南的方塔 寺内。寺建于五代后汉乾佑枯二年(公元949年),北宋熙宁、元丰、元佑年间(公元1068—1094年)造塔,砖木结构,九级方形,高42.5米。在形态结构上,应袭唐代砖塔风格,砖身每层四面辟壶门,门内通道上施叠涩藻井,内室用券门。斗拱大部分保留宋代原物;券门上的月梁,外檐之罗汉枋、撩檐枋等均为原物,是江南古塔中保存原有构件较多的一座,方塔顶上的塔刹高7.85米,由覆盆,相轮,宝瓶及四根浪风索(均铁件)组成.方塔因年久失修,底层围廊全毁,各层腰檐、平座、栏杆、楼板均残缺零落。1975一1977年重修,恢复腰檐、平座、栏杆等。

台湾日月潭慈恩塔(9层塔,高约45公尺〔148呎〕。

3. 合江县政府网

驾车路线:全程约28.3公里

起点:合江县政府

1.从起点向东南方向出发,沿少岷南路行驶660米,过右侧的环宇电器,左前方转弯进入建设路下段

2.沿建设路下段行驶150米,过右侧的德克士(合江店)约170米后,右前方转弯进入商业路

3.沿商业路行驶1.9公里,右后方转弯进入S308

4.沿S308行驶18.6公里,直行进入S208

5.沿S208行驶6.5公里,左转

6.行驶180米,到达终点

终点:长沙镇人民政府

4. 合川区乡村振兴

有。

重庆市合川计检测中心,位于:重庆市市辖区合川区上什字东路546,交通方便,欢迎上级领导莅临指导,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本乡镇财务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公开,如欲了解详情,请和我们联系,为了更好的服务公众,重庆市合川计检测中心已开通微博。新闻媒体采访请事先与上级宣传单位联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我单位积极响应号召,坚持以民为主,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振兴市场。

5. 合江县乡镇

双流县除九江、金桥、彭镇、黄水4镇(街)外的20个镇(街)均被全覆盖;整个天府新区共1578平方公里的规划面积内,双流占据880平方公里,涉及双流县15个镇、5个街道。也就是以下镇和街道:东升街道、西航港街道、华阳街道、黄甲街道、中和街道(注:中和于2010年5月起由成都高新区代管)、公兴街道、太平镇、永兴镇、籍田镇、正兴镇、大林镇、煎茶镇、黄龙溪镇、永安镇、胜利镇、新兴镇、兴隆镇、万安镇、白沙镇、三星镇、合江镇。萊垍頭條

6. 合江乡村振兴局电话

2021年7月22日晚,第30届合江荔枝节在泸州市合江县城开幕。活动以节会友、以“荔”为媒,邀四海宾朋共话甜美产业、共谋乡村振兴。

开幕式中穿插的文艺节目把悠久的荔枝文化以艺术的形式展现得美轮美奂、韵味悠长,给现场观众呈现了绝美的视觉盛宴:以荔枝为媒,情景舞蹈《荔如昔》、魔术《瞬息荔变》、舞蹈《合江早豆花》、歌舞《酸甜的味道》等节目轮番上演。

7. 合江县镇政府

全县设置乡镇28个,辖村委会(街道居委会4个)319个,村民小组8622个。頭條萊垍

镇:博白镇、亚山镇、三滩镇、三育镇(已与径口乡合并为径口镇)、双凤镇、绿珠镇(已合并到博白镇)、水鸣镇、大利镇(已合并到水鸣镇)、永安镇、那林镇、江宁镇、沙河镇、东平镇、松旺镇、龙潭镇、双旺镇、沙陂镇、那卜镇、大垌镇、新田镇、凤山镇、文地镇、宁潭镇、旺茂镇、合江镇(已合并到东平镇)、顿谷镇、大坝镇、黄凌镇、菱角镇、英桥镇。乡:径口乡(已与三育镇合并为径口镇)、浪平乡(已改镇)、三江乡(已合并到文地镇)。2003年,博白镇与城厢镇合并为博白镇。2005年,撤销绿珠镇,整建制并入博白镇,博白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变;撤销三育镇、径口乡,设立径口镇,以原三育镇、径口乡的辖区为径口镇的行政区域,径口镇人民政府驻原径口乡径口街;撤销大利镇,整建制并入水鸣镇,水鸣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变;撤销合江镇,整建制并入东平镇,东平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变;撤销三江乡,整建制并入文地镇,文地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变。萊垍頭條

8. 合阳乡村振兴局

渭南市简介


渭南市地处陕西省东部、陇海铁路沿线,东濒黄河,西临西安,南倚秦岭,北接延安,渭水横贯其中,是八百里秦川最宽阔的地带;是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素有“三秦要道,八省通衢”之称。是中原地区通往陕西乃至大西北的咽喉要道,又是新欧亚大陆桥的重要地段。全市辖1区(临渭区)、8县(华县、潼关、蒲城、澄城、白水、合阳、大荔、富平),代管两市(韩城市、华阴市),总面积13134平方公里。现已成为陕西省和国家生产布局中初具规模的农业生产基地和能源重化工基地。


渭南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自周、秦到汉、唐两千多年间,一直是十二个朝代的京畿之地,农牧业、手工业、商业、交通都比较发达,形成许多名城古镇。经历代变迁,到公元1723年,清政府在渭南设八县一州一厅,基本形成了目前各市县的轮廓。新中国成立后在今渭南辖区设立渭南分区和大荔分区,后大荔分区并入渭南分区,1970年改为渭南地区,1994年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渭南市。这标志着渭南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同时为渭南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古老的黄河孕育了渭南灿烂的文化和悠久的历史。从大荔猿人到沙苑、龙山文化遗址;从春秋时代的古长城残垣到隋唐时代的帝王陵冢;从秦汉时期的王室行宫到元明清的古建筑群,文物古迹遗存1200多处,仅国家和省市保护的文物就有619处。伟大的历史造就了伟大的人才。渭南自上而下地灵人杰,历史上作出过重要贡献的著名人物数以百计。有世界历史文化名人、西汉伟大的史学家司马迁;有结束南北朝长期战乱、统一中国的隋文帝杨坚;有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白居易;有“功盖天下,再造唐室”的唐代中兴名将郭子仪;有宋代名相寇准;有现代爱国名将杨虎城以及著名水利专家李仪址;有当代著名作家杜鹏程。


优越的地理位置,悠久的历史文化,壮丽的山川河流,使渭南的旅游资源斑斓多姿,得天独厚。著名的华山风景区誉满中外,奇险峻秀居五岳之首,目前进出道路畅通,高空索道已经建成,初步成为融休养、度假、娱乐、游览为一体的综合旅游胜地。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韩城,琉金映彩的古建筑与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交相辉映,游客可瞻仰、谒拜司马迁祠墓,欣赏元代建筑“禹王庙”,观赏中国目前保存最为完整的元、明古建筑群和被誉为“东方民居村寨活化石”的党家村。宏大的渭北帝王陵墓群,特别是唐睿宗桥陵、唐玄宗泰陵,令游客为修复了的盛唐石雕慨叹不已,引发思古之幽情,激起振兴中华之豪情。


多样的地质结构和丰富的矿藏资源为渭南发展工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基础。全市已探明的矿藏有30多种,其中储量大、易开采的有20多种。煤、钼、金、石为优势矿种。全市煤炭地质储量225.84亿吨,已探明储量50.33亿吨,年产量1100万吨。钼矿已探明储量为10.69万吨,居全国第二位,金堆城钼业公司是全国最大的钼精粉生产基地。黄金储量丰富,产量居陕西第一位、全国第三位。地热水和医饮兼用矿泉水资源丰富,其中大荔矿泉水日出水5.6万吨,被誉为“中国之冠,世界罕见”。


渭南素以农业著称,土地广阔,气候温和,光照充足,降水适中,可耕地占总面积的96%,为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实现农业的区域化、商品化、现代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其中粮食、棉花、油料总产量居中全省前列,号称“陕西粮仓”。目前全市已形成了在全国驰名的粮食、棉花、苹果、烤烟、花生、秦川牛、奶山羊、笼养鸡、生猪、渔业10大商品基地。

9. 合江乡村振兴局局长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以下称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和完善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加大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产业协作、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文化保护、生态移民、农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业等资金和项目时,适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赤水河流域保护。  第七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开展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赤水河流域保护作出规定。  第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鼓励、支持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在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有关规划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赤水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  对赤水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赤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禁止非法侵占赤水河水域。  第十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珍稀特有鱼类保护,设立禁渔标志。  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加强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二十条 赤水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在赤水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定期组织赤水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对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二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全面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省、泸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赤水河流域断面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二十四条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赤水河流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二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赤水河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水源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禁非法变更公益林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赤水河流域内的公益林。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依法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草原管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赤水河流域内的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的采石采土采矿管控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赤水河流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废物数量。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流域内的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第三十条 赤水河流域内道路、码头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赤水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河段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环境控制目标要求。  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合江县、叙永县和古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第三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明确排污口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赤水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在赤水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并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事故、自然灾害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管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完善应急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赤水河干流、支流。  第四十一条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能维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赤水河流域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指导农民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  第四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弃物、畜禽污染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六)生产、销售含磷洗涤剂;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四十四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绿色发展。  赤水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安排重污染企业和项目。禁止在赤水河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第四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赤水河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第四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七条 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赤水河流域内特有的气候、水、土壤、生物等资源,发展地方特色产业。  第四十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积极引导和鼓励赤水河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逐步推进农村煤改气、煤改电和新能源利用,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第五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强节水型城市和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美丽乡村。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五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第五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特色文化。  赤水河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道、摩崖石刻等代表性建筑、实物,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十三条 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  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涉及文化遗产的,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第五十四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列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红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开展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红色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鼓励将四渡赤水旧址等红色文化资源与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依托流域文化遗产资源,投资开发赤水河流域旅游业,创建旅游品牌,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具有赤水河流域特色的博物馆、陈列馆,加强对赤水河流域历史文化藏品的收集、保护、展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跨区域协作,共同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会同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赤水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统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赤水河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防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协同做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  第五十八条 省、泸州市制定涉及赤水河流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应当加强与邻省有关方面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  第五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在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开展联合调查、联合执法。  第六十条 赤水河流域省、市、县级司法机关应当与邻省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同预防和惩治赤水河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在赤水河流域的贯彻实施。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确定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资金规模,加大对赤水河源头和上游地区的补偿和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六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赤水河流域对内对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农业、传统酿造、红色旅游、康养服务等产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或者禁捕期间在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使用禁用农药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七十一条因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七十二条 对破坏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损害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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