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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发展扶贫资金的管理(县级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

2022-10-02 01:20:24扶贫行动3

1. 县级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

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管理,规范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使用,提高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云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云贫开发〔2015〕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是指省、州、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保障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和生活条件的财政补助资金,包含驻村工作队员工作经费和第一书记(工作队长)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费用途

第三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等,实行乡级报账制,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包括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的购置费、走访慰问品购买费以及因此产生的油料、交通等相关费用开支;办公费包括驻村扶贫工作产生的纸张、文具、打印、复印等办公费用;培训费、会议费包括因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学习、会议支出;差旅费是指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开会或其他公务出行等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报销的差旅费用。严禁使用驻村扶贫工作经费或扶贫资金安排请客吃饭、娱乐、公务接待等消费行为。

第五条 已享受定额生活补贴、交通费补贴的下派驻村工作队员产生的生活用品购置及日常生活费支出、个人通讯费用、村内出行交通费等不再予以重复报销。工作队员按标准落实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队员体检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驻村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助和报销。

第六条 下派的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期间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8〕15号)的规定给予每人每天50元(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助和通信补贴。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实行定额包干、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定期报账。

第八条 严格报账程序,所有报账票据必须是法定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办公用品购置需附清单等原始凭证,涉及政府采购审批事项的应办理有关采购手续。

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报账需填制费用报账单,报账单明确报销费用的支出类型,报账单另行设计。报账资金需经经办人员填制费用报账单、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签字核准,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报账,乡镇财政所应对报账资料进

2. 扶贫财政资金

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贫困人口收入增长幅度

资金到位情况

省本级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

财政扶贫资金投向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重点

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工作评价

违规违纪情况

3. 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专门用于扶贫开发项目及扶贫救助帮扶

4. 县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负什么责任

是议事协调机构,参公性质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86年5月16日,当时称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93年12月28日改用现名。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在每年年初一次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扶贫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个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到省的扶贫资金一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并由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

5. 对县区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几点要求

1、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2、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3、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4、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5、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6. 县级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负什么责任

可以把资金流往更需要帮助的人手里。

7. 县级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省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自主确定扶贫资金的用途。

第二,资金使用范围上有明确的方向。包括可以用于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素质提升,金融资金支持,扶贫项目管理费,其他扶贫支出等。其他未尽事项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管所及贫困农场,林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财政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

第五,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其他资金混用。

第六,切实加强预算执行。

第七,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八,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

8. 县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 下达我旗2021年中央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

集中建设类产业发展项目 1.农牧和科技局用于有机红萝卜、马铃薯、燕麦种植基地建设项目...

嘎查村集体经济项目 1.铁沙盖镇用于西圪塄村集体经济(农业机械租赁)54万元。

严格执行资金下达拨付要求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

9. 县级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0. 财政局加强扶贫资金管理

正文

一、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区、乡、村公路、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草场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条 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特区发改局”)是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以工代赈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编报和下达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特区财政、扶贫、农办、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织实施。

二、计划管理

第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加强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摸清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前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故意虚报、浮报项目投资或因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项目内容虚假的,原则上不考虑上报该项目。未完成前期工作和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投资申报计划。

第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申报。特区发改局要紧紧围绕扶贫攻坚的目标任务,以纳入省、市以工代赈项目的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年以工代赈资金规模、使用范围、投向、建设重点和上年度计划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编制。上报的项目资金规模按上年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实际下达项目计划总投资的150%编制,并报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市发改委,并抄送特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六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上报时间。各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前向特区发改局上报以工代赈计划,特区发改局于每年12月前向市发改委上报以工代赈计划。

第七条 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先经特区发改局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待市发改委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项目管理

第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其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建成维护等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项目计划、严格项目实施、严格督促检查,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按期按质按量顺利完工。

第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以工代赈投资3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报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审批。

二以工代赈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交通建设项目以工代赈投资50万元及以上者,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以工代赈投资30万元及以上者,农村人畜饮水项目以工代赈投资15万元及以上者,基本农田建设和其他类型项目以工代赈投资20万元及以上者,以及技术性较强的桥梁、隧道、码头、隧洞、水库建设等项目,由特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三以工代赈投资50万元以下的交通建设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下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投资15万元以下的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的基本农田建设和其他类型项目,由特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特区发改局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特区农办组织实施。其它以工代赈项目根据所属行业及以工代赈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由相关部门及乡镇组织实施。市级审查的项目由特区相关单位负责实施,区级审查的项目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项目要实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开工条件。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预)算,并经相应审批部门组织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概(预)算审查;做好工程器材、所需物资的准备工作;依靠乡镇组织好劳动力,签订《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实施责任(合同)书》。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市、特区两级进行。市级验收的项目经特区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初步验收通过后向市发改委申请市级验收。区级验收的项目由特区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监察、审计、扶贫、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监理单位、项目乡(镇)等单位共同进行,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书》。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返工,及时补救,限期完成,竣工后再复验直至合格。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按要求在项目建设地点树立以工代赈工程标志牌,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制定项目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和乡(村)规民约,落实项目的后期管理,确保正常使用。特区发改局对建成项目分类编号建档,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以及由省、市发改委组织验收的项目报请特区审计局审计,审计结论下达后,报请市发改委组织验收。由区级验收的项目在每两年一次的扶贫资金审计中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六条 落实劳务报酬政策。项目实施单位要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工,按当地同类工种的用工价格支付工资,并将该项支出登记造册。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

四、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资金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向特区发改局提出拨款申请,特区发改局审核签字后,特区财政局方可按审核金额拨付建设资金,确保以工代赈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是具体负责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政府专业部门(如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也是以工代赈资金的报账请款人。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资金专户的设置和管理

一以工代赈资金(包括省级配套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进行管理。特区财政局拨付以工代赈资金时,一律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或拨付实施单位。

二实施单位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在开户行设置(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

三特区财政局对以工代赈资金的下拨原则是:由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资金拨入部门和承办单位开设的专户,由乡镇实施的项目拨入乡(镇)财政所。

四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拨付或支付、核算报账,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五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账和专人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报账及资金支付程序

一资金的拨付。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以工代赈资金报账请款审批表》,经特区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审核,按照4∶4∶2的拨付原则(工程启动预拨40%,工程过半再拨40%,验收合格后补拨20%)提出审查意见送特区财政局,特区财政局根据市下拨资金情况采取预借款方式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然后视工程进展情况经特区发改局以工代赈办、财政局、工程主管部门联合审验并签字后,凭原始单据和验收结论报告交特区财政局统一报账核销。

二资金报账。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进行报账时,要按照报账支付的原则填写报账申请单和项目支出明细单,并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的原始票据、施工进度表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报特区发改局审核后,报特区财政局报账。

三承包工程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填制《以工代赈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经特区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以工代赈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以工代赈资金中另行提取项目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要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特区财政局和发改局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数据资料,准确反映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五、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特区发改局承担全区以工代赈项目的管理职责,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以工代赈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特区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项目实施,并负责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以工代赈项目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二特区财政局是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

三特区扶贫办参与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项目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

四特区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负责以工代赈项目中本行业对应项目施工图纸的审核、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并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及项目竣工验收。

五特区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的财务审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决算、竣工审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并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以工代赈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项目实施涉及的土地调整、林木调整、青苗补偿、房屋、坟墓拆迁及宣传发动等相关工作;组织项目区的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抓好项目后续管理,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六、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示制度。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应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资金来源、投资总额、实施地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检查验收等情况在项目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月向特区发改局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特区发改局于每季末25日前向市发改委及特区人民政府上报以工代赈工程进度季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送特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以工代赈资金是专项扶贫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扣压、挪用。特区发改局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特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骗取、套取、挪用和贪污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或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督检查奖罚机制。特区人民政府对开展以工代赈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项目管理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整改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特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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