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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扶贫项目(农村饮水项目工程)

2022-09-30 05:45:28扶贫行动2

1. 农村饮水项目工程

有的,是一个系统工程——户户通。让家家户户有公路是国家一个奋斗目标。户户通是国家一个系统工程,其包涵有:公路、电力、生活和饮用水、电话网、有线电视网、互联网等等。让家家户户有公路是国家一个奋斗目标。

在《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都有提及农村道路“户户通”,并将其纳入到了乡村生态振兴之列。在具体的施行中,各地有着自己的规划和政策标准。具体的你要去你们交通运输厅了解。


户户通是起动的一个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惠民工程,属于新农村建设的近期或中期目标。所谓工程就会分为启动,实施,完成三个阶段。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

离城镇远的乡村解决大量集中使用饮用水的问题的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作为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尤其各级领导的认识,充分认识到饮用水安全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社会稳定,关系到农村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大事。(二)积极研究和解决中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组织重新制定用水标准,建立农村供水网络,尽快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编制好分阶段工程规划,适度集中工程建设区域,优先解决对农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饮水安全问题。大力推进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在乡镇所在地建设一批城镇自来水工程,在相对集中居住地,建立小规模的集中供水网络。(三)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开展农村水污染问题研究。水源地保护要与水质处理相结合,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水源地附近要禁止发展高污染工业,防止和逐步减轻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污染。推广平衡配套施肥技术,控制和减少氮肥总量,逐步淘汰易挥发性流失化肥品种,推广高浓度的复合肥及作物专用配方肥,运用科学施肥技术及优化耕作制度,减少氮肥施用量,实行农资、农技一体化。提高饲料中养分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调整农药施用结构,控制农药施用量。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强化对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管理。要合理选择饮水工程的建设形式、规模和标准,强化项目管理,建立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的农村饮水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实现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五)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的环境管理。对广大农村地区,要摸清未达到饮水卫生标准的人口情况、饮用水质状况和地区分布,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点和实施方案。重点开展对居住人口较为集中的大型村镇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工作。

3. 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乡镇政府要组建专业供水单位,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集中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落实好建后管护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资金配套、工程用地、税收、电价、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给予支持。

4. 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

一、农村饮水安全的概念

农村饮水安全系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全部指标达标评价为安全,有1项未达标评价为不安全。

二、农村饮水安全的标准

1.水量:平原地区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40升,山丘区、坝上地区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20升为达标。

2.水质:水质检测指标应综合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特点、供水工程规模、污染源分布特征、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选取《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当地供水水质特征指标进行评价。饮用水氟含量不大于1.5mg/L为达标。

对于万人及以上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末梢水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为达标。

对于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末梢水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用水质检测或“望、闻、问、尝”的方法评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望、闻、问、尝”,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达标。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或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800米及以内、取水垂直距离80米及以内,取水时间或距离满足其一者,可评价为便利。

4.供水保证率:通常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进行评价,达到90%及以上为达标,也可以理解为一年中缺水时间少于36天为达标。

冬季水管封冻、干旱、地质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供水暂时无法保障,但通过当地政府或供水单位采取应急供水保障,以及用水户采取自挖井、自建水池等其他方式解决,在水源有保障且用水方便程度符合供水便利要求的,不计入缺水时间。

5. 农村饮水项目工程好做吗

农村饮水工程的投资包括国家、地方财政和群众自筹这几部分,一般情况下,国家及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安部分及所需设备的配套安装,而自来水管网工程中,入户部分一般是由受益农户自筹(投工或投资)完成,也就是说农村饮水工程如果国家及地方财政投资不足的话,受益群众是应该出钱出力的。

6. 农村饮水项目工程名字

正文

一、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区、乡、村公路、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草场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条 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特区发改局”)是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以工代赈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编报和下达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特区财政、扶贫、农办、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织实施。

二、计划管理

第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加强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摸清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前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故意虚报、浮报项目投资或因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项目内容虚假的,原则上不考虑上报该项目。未完成前期工作和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投资申报计划。

第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申报。特区发改局要紧紧围绕扶贫攻坚的目标任务,以纳入省、市以工代赈项目的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年以工代赈资金规模、使用范围、投向、建设重点和上年度计划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编制。上报的项目资金规模按上年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实际下达项目计划总投资的150%编制,并报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市发改委,并抄送特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六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上报时间。各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前向特区发改局上报以工代赈计划,特区发改局于每年12月前向市发改委上报以工代赈计划。

第七条 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先经特区发改局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待市发改委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项目管理

第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其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建成维护等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项目计划、严格项目实施、严格督促检查,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按期按质按量顺利完工。

第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以工代赈投资3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报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审批。

二以工代赈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交通建设项目以工代赈投资50万元及以上者,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以工代赈投资30万元及以上者,农村人畜饮水项目以工代赈投资15万元及以上者,基本农田建设和其他类型项目以工代赈投资20万元及以上者,以及技术性较强的桥梁、隧道、码头、隧洞、水库建设等项目,由特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三以工代赈投资50万元以下的交通建设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下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投资15万元以下的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的基本农田建设和其他类型项目,由特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特区发改局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特区农办组织实施。其它以工代赈项目根据所属行业及以工代赈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由相关部门及乡镇组织实施。市级审查的项目由特区相关单位负责实施,区级审查的项目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项目要实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开工条件。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预)算,并经相应审批部门组织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概(预)算审查;做好工程器材、所需物资的准备工作;依靠乡镇组织好劳动力,签订《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实施责任(合同)书》。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市、特区两级进行。市级验收的项目经特区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初步验收通过后向市发改委申请市级验收。区级验收的项目由特区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监察、审计、扶贫、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监理单位、项目乡(镇)等单位共同进行,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书》。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返工,及时补救,限期完成,竣工后再复验直至合格。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按要求在项目建设地点树立以工代赈工程标志牌,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制定项目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和乡(村)规民约,落实项目的后期管理,确保正常使用。特区发改局对建成项目分类编号建档,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以及由省、市发改委组织验收的项目报请特区审计局审计,审计结论下达后,报请市发改委组织验收。由区级验收的项目在每两年一次的扶贫资金审计中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六条 落实劳务报酬政策。项目实施单位要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工,按当地同类工种的用工价格支付工资,并将该项支出登记造册。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

四、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资金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向特区发改局提出拨款申请,特区发改局审核签字后,特区财政局方可按审核金额拨付建设资金,确保以工代赈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是具体负责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政府专业部门(如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也是以工代赈资金的报账请款人。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资金专户的设置和管理

一以工代赈资金(包括省级配套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进行管理。特区财政局拨付以工代赈资金时,一律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或拨付实施单位。

二实施单位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在开户行设置(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

三特区财政局对以工代赈资金的下拨原则是:由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资金拨入部门和承办单位开设的专户,由乡镇实施的项目拨入乡(镇)财政所。

四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拨付或支付、核算报账,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五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账和专人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报账及资金支付程序

一资金的拨付。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以工代赈资金报账请款审批表》,经特区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审核,按照4∶4∶2的拨付原则(工程启动预拨40%,工程过半再拨40%,验收合格后补拨20%)提出审查意见送特区财政局,特区财政局根据市下拨资金情况采取预借款方式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然后视工程进展情况经特区发改局以工代赈办、财政局、工程主管部门联合审验并签字后,凭原始单据和验收结论报告交特区财政局统一报账核销。

二资金报账。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进行报账时,要按照报账支付的原则填写报账申请单和项目支出明细单,并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的原始票据、施工进度表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报特区发改局审核后,报特区财政局报账。

三承包工程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填制《以工代赈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经特区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以工代赈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以工代赈资金中另行提取项目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要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特区财政局和发改局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数据资料,准确反映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五、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特区发改局承担全区以工代赈项目的管理职责,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以工代赈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特区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项目实施,并负责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以工代赈项目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二特区财政局是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

三特区扶贫办参与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项目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

四特区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负责以工代赈项目中本行业对应项目施工图纸的审核、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并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及项目竣工验收。

五特区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的财务审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决算、竣工审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并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以工代赈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项目实施涉及的土地调整、林木调整、青苗补偿、房屋、坟墓拆迁及宣传发动等相关工作;组织项目区的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抓好项目后续管理,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六、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示制度。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应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资金来源、投资总额、实施地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检查验收等情况在项目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月向特区发改局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特区发改局于每季末25日前向市发改委及特区人民政府上报以工代赈工程进度季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送特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以工代赈资金是专项扶贫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扣压、挪用。特区发改局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特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骗取、套取、挪用和贪污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或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督检查奖罚机制。特区人民政府对开展以工代赈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项目管理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整改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特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7. 农村饮水工程属于什么工程

八大工程:

一、教育工程

加强基础教育、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体系、发展职业教育

二、就业和再就业工程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促进再就业、劳动力市场建设

三、公共卫生工程

四、社会保障工程

五、住房保障工程

支持灾民倒房恢复和重建、城镇廉租房制度、农民安居工程

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农村公路建设、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农村道路建设、退耕还林基本口粮建设、农村饮水工程

七、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工程

文化设施建设、城乡体育健身器材配送、科学技术普及、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信息入村工程

八、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城镇社区建设、农村社区公共设施建设

8. 农村饮水项目施工方案

1.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组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德政工程,饮用水是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因素,因此,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镇成立以镇党委书记、镇长、主管镇长为主要领导的饮水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由主管镇长亲自抓,水利站负责工程建设和管理,保证饮水安全工程按计划顺利进行。

2.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县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哈尔套镇实际情况,主管镇长、水利站技术人员同村干部一起逐屯进行详细调查研究,分析地下水分布特点和地形地貌,落实井位,选择井型、确定施工方案,做好工程前期工作。水利站设专人组织施工,狠抓落实,在县水利局技术人员指导下,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找具备一定资质的施工队建井房、铺设管路及安装,保证及时开工,按时竣工,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为了提高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水利站技术人员和参与工程施工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工程建设标准。

3. 依法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依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划定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和措施,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大力营造绿化林带,积极推广沼气池,全面进行改水改厕,普及科学施肥、施药知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等,以保证水源安全,持续利用。

4. 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工程管护责任制

资金管理主要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动员百姓投工投劳,引入市场机制,吸收社会资金,鼓励个人办水利,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工程竣工后建立管护责任制,落实到户,责任到人,用公示板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处工程设专人管理,负责水源地保护、工程供水和维修。每处工程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档案由镇水利站管理并上报县水利局备案,保证工程长期受益。

5. 加强新技术推广

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视依靠科学技术,因地制宜地开发、应用新技术、新材料,促进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6. 加强节水工作研究

加强节水工作研究,水利站要指导用户节约用水。编制饮用水卫生知识和节约用水常识普及手册,每户一本。层层落实节水责任制,强制用水单位,用水户节水,同时协调好给水和用水户之间的关系。

9. 农村饮用水项目

农村建设美丽乡村项目主要包括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整治农村环境、村庄绿化美化、饮水安全和污水治理、厕所改造、冬季清洁取暖、产业发展和建设文明乡村等方面。

美丽乡村是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规划科学、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宜居、宜业的可持续发展乡村(包括建制村和自然村)

美丽乡村建设六大内容:

1、村庄规划

规定了村庄建设、生态环境治理、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系统规划要求。

2、村庄建设

规定了道路、桥梁、引水、供电、通信等生活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的建设要求。

3、生态环境

规定了水、土、气等环境质量要求,对农业、工业、生活等污染防治,森林、植被、河道等生态保护,以及村容维护、环境绿化、厕所改造等环境整治进行指导。

4、经济发展

规定了美丽乡村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的发展要求

5、公共服务

规定了医疗卫生、公共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共安全、便民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6、其他方面

对乡风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公众参与、保障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10. 村饮水项目工程建设内容

农村基础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道路建设项目。

2、水利建设项目。

3、农村电力和新能源项目。

4、垃圾污水治理项目。

5、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6、文化建设项目。

7、通信建设项目。

8、农村房屋建设项目。

9、农户杖墙建设项目。

总得来说,为发展农村生产和保证农民生活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都属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1.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方案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8日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2021年2月27日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的规划、工程建设管护、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供水用水及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安全卫生的原则,推进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供水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毁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编制农村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规划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农村供水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投资、捐资以及投工投劳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应,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负责工程管理和维护。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农村供水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用电、税收等方面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或者供水单位设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

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第二十条 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工程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供水水源,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地表水优先的原则配置供水水源。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农村供水工程以及水质监测有关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水质检测的费用由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推行按照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按照实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两部制水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对水价低于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补贴。

第二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因施工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需要。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致使供水中断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通知用水户。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安全稳定;

(二)采取措施确保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依照核定或者约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二)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第三十二条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水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分散居住户使用简易设施或者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的供水工程。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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